会协[2015]32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05-21
文号:会协[2015]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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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协〔2011〕39号)规定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国际化建设年”主题活动实施方案》(会行党〔2015〕2号,以下简称“国际化建设年”活动方案)要求,现就2015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要与“国际化建设年”活动方案要求的执业准则对标提升活动相结合。促进准则落地生根、提升事务所执业质量是行业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和执业准则对标提升活动的共同目标。通过开展行业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加强行业监督和服务,促进事务所不断完善自身质量控制体系,提升风险控制水平和整体执业质量;通过开展执业准则对标提升活动,落实事务所执业质量主体责任,督促事务所对照执业准则自查自纠,不断提升自身的执业水平。

二、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继续坚持质量控制体系检查与项目质量检查并重、技术程序检查与职业道德检查并重、完善检查技术与建立检查质量保证机制并重、检查制度改革与检查专家队伍建设并重、落实审计责任与落实注协监管责任并重等“五个并重”原则。同时,要注意总结事务所在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方面的经验和不足,促进提升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质量。

三、请各省级注协根据中注协《2015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详见附件1)要求,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确定本地区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名单(表式详见附件2)和执业准则对标提升活动安排,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报中注协(业务监管部)备案。

四、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和对标提升活动要坚持“全国一盘棋”和分工协作。中注协负责组织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和对标提升活动,各地注协负责组织在本地区注册的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和对标提升活动。中注协要加强对各地注协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和对标提升活动的业务指导。

五、执业准则对标提升活动实行总所负责,并与事务所内部监控相结合。总所负责组织开展全所的对标提升活动并向协会提交相关报告。事务所对标提升活动要根据自身实际,落实但不局限于事务所内部监控的政策与程序。通过对标提升活动,促使事务所执业准则落实水平上一个台阶。除2015年接受执业质量检查的事务所自查报告按统一要求(详见附件2)上报外,其他事务所的对标提升情况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事务所自查自纠的方式、内容等情况;二是自查自纠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质量控制体系和项目质量两个方面;三是自查结果的处理和传达,以及准备采取的后续改进措施(比如:完善质量控制制度、强化相关业务培训、增强专业技术力量)。

六、请各省级注协在2015年12月10日前,将本地区的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总结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处理结果汇总表(表式详见附件3)报中注协(业务监管部)。检查工作总结应对事务所对标提升活动的开展情况、事务所执行准则实际情况,以及针对事务所开展的帮扶措施等进行总结并单独列示。请各省级注协在2016年1月31日前将检查和处理的相关信息录入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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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