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1143 根据《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市(地)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黑国税发〔2008〕116号)第二条规定,跨市(地)县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统一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应汇总计算,并统一在总公司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要补充
0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20260103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