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15]4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5-05-04
文号:人社部发[2015]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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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2015年4月2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做好新时期就业创业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高度重视。为切实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新出台的这个《意见》,是新形势下指导就业创业工作的纲领性文件。针对经济新常态下就业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意见》提出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以就业创业带动经济发展,明确了一系列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是对积极就业政策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也是对加快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催生经济发展新动力的重大政策创新。把《意见》确定的各项政策贯彻好,把就业创业各项任务落实好,对于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意见》精神,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从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站位出发,切实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要以推动大众创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为重点,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职业培训和就业统计监测等关键环节的工作,进一步充实完善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政策措施,不断提升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努力保持就业局势长期稳定。

  二、抓紧出台具体实施意见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就业创业工作牵头部门职责,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意见,确保至迟在7月底前省、市两级政府全部出台,力争早出台、早落实。同时要抓紧完善各项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特别是对《意见》中提出的关于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帮扶困难人员就业、强化就业创业服务、扩大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政策运用范围等方面的新政策,要结合实际,细化操作流程,努力提高政策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所有政策尽快付诸实施。要优化就业创业政策经办服务,以促进劳动者更便捷享受政策扶持为出发点,切实简化申请手续和相关证明材料,严格执行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压缩政策办理时限。各地还要妥善处理好政策衔接与工作衔接,确保过渡时期政策落实不断档,扶持对象不受影响。

  三、以贯彻落实《意见》促进全年重点工作的开展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作为全年就业创业工作的主线,按照既定要求,精准发力,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一要突出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运用税收、金融、资金补贴等各类政策,鼓励引导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中小微企业就业,支持灵活就业和网络创业,扩大求职创业补贴发放范围并拓展功能,加强对困难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帮扶,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和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精心开展系列专项服务活动。二要突出抓好创业工作。积极搭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支持各类创业园区和新型孵化模式发展,推动创业担保贷款、减税降费、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等政策尽快落地,深入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并支持各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创业促进工作。三要突出抓好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工作。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加快就业信息互联互通。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整合,完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鼓励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强市场监管。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调动劳动者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四要突出解决好经济下行压力下的就业问题。密切关注就业形势变化,全面落实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及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加强对失业风险的防范和有效调控,妥善做好结构调整、化解产能过剩过程中的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四、深入开展政策宣传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解读活动,充分利用各种传统媒体和新兴传播平台,采用专家解读、集中培训、咨询交流等多种方式,提高就业创业政策知晓度,让劳动者真正了解政策,主动监督政策,更好通过政策扶持实现就业创业。要注重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下半年,部里将举办就业创业政策培训班,重点对省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就业创业工作相关业务骨干进行培训。各地也要结合实际,组织好对本地区行政机关、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促进全系统特别是基层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执行各项政策。

  五、切实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组织领导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抓紧向党委、政府汇报《意见》的主要精神和具体要求,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推动政府把促进就业创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要巩固和加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强化部门间沟通协作,充分调动各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形成统一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要坚持把促进就业创业作为人社部门的重要政治责任和第一位的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机制。对各地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和就业创业工作进展情况,部里将加强工作调度,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各地也要进一步加强对市、县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报请政府建立健全就业创业工作督促检查机制,确保《意见》贯彻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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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