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运行[2015]149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涉企收费清理整治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05-05
文号:工信部运行[2015]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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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

  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清理整治涉企收费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做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为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有关要求,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整治“执法、监管、公共服务等窗口行业和领域违规收费和收红包、购物卡”的实施方案》(群办函字[2015]20号)和《关于进一步整治乱摊派的实施方案》(群办函字[2015]21号),明确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的联席会议负责涉企乱收费、乱摊派问题的清理整治。近期,国务院成立了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部署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明确作为联席会议今年重点任务,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实施,并要求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制的作用,抓好涉企收费监管工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涉企收费清理整治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将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

  要从加强作风建设的高度,狠抓乱收费、乱摊派问题整治,坚决斩断向企业乱伸的“黑手”;要从稳定经济增长的大局,推进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通过清理规范涉企收费,进一步激发微观主体的活力;要从推进职能转变的角度,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收费项目,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形成减轻企业负担的长效机制。

  二、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各项重点任务的贯彻实施

  要突出工作重点,在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基础上,重点落实好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狠抓清单之外乱收费、乱摊派问题的整治。要围绕重点任务,落实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总,加强组织保障,抓好贯彻实施。要细化工作方案,制定工作目标,明确任务分工和完成时限,建立跟踪落实和督促整改机制,确保取得实效。要加强协同配合,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责,形成合力;各地区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要切实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组织调动各方力量,抓好督促落实和监督检查,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查处和问责机制

  要对所在地区、行业和领域的涉企收费工作全面开展自查,及时纠正各种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并对涉企收费清单之外的乱收费、乱摊派问题进行严肃查处。要强化问责机制,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对查实的涉企乱收费、乱摊派行为,除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外,还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要加大曝光力度,定期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曝光典型案件,形成震慑作用。要强化审计监督,将涉企收费作为审计工作重点,形成规范涉企收费长效机制。要加强社会监督,建立企业举报和督办制度,完善第三方评估工作。三季度,联席会议将组织全国专项督查,确保清理整治涉企收费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要加强宣传引导,为清理整治涉企收费营造有利的舆论环境。要配合联席会议做好第四届全国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宣传周活动,重点通过多种渠道宣传解读涉企收费清单,让全社会知晓和熟悉清单,让清单之外的乱收费、乱摊派行为无处藏身。要组织新闻媒体开展明察暗访,披露问题,反映成效;要定期通过企业负担调查和满意度评价等工作,听取企业心声;同时对新闻媒体和企业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理,回应社会关切。

  五、加强信息交流,争取新的政策和工作支持

  要建立信息通报交流机制,及时跟踪涉企收费清理整治工作进展,反映新的情况和问题,争取政策支持。既要定期向所在党委、政府报告工作情况,争取支持;也要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反映有关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同时,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相互学习、相互促进。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通过《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简报》等形式,反映各地区、各部门的典型作法和先进经验,通报典型案例和督查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和中央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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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