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5]2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挂职锻炼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5-05-04
文号:税总函[2015]2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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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按照《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规划(2013-2022年)》和国家税务总局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须进行挂职锻炼。现将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专业类培养对象和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综合管理类培养对象(以下简称领军学员)挂职锻炼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选派原则,通过上挂下派等挂职锻炼形式,检验评估领军学员自身潜能,提升领军学员综合素质、领导能力、思维理念。

  二、挂职锻炼人员范围

  首批专业类领军学员中,缺乏市(或县)局领导岗位工作经历或缺乏省级局机关岗位工作经历的须安排挂职锻炼。对同时具有省级局(或税务总局)机关工作经历和市(或县)局领导岗位工作经历的、任现职不满一年的学员暂不安排挂职锻炼。

  第二批综合管理类领军学员中,缺乏市(或县)局主要领导岗位工作经历或缺乏省级局机关处室领导岗位工作经历的须安排挂职锻炼。对同时具有省级局(或税务总局)机关处室领导岗位工作经历和市(或县)局主要领导岗位工作经历的、任现职不满一年的、厅局级职务领军学员暂不安排挂职锻炼。

  三、挂职锻炼遵循原则

  (一)坚持“两重优先”(重大专项工作和重点研究课题)。因税务总局重大专项工作和重点研究课题需要,经税务总局相关司局与省局协商,可优先选派领军学员参与,工作经历视同挂职锻炼。下派到主要领导岗位的领军学员挂职期内原则上不得借调或调整。

  (二)坚持“缺什么、补什么”。专业类领军学员中缺乏市(或县)局领导工作经历的处级干部下派到市级局担任副局长,处级以下干部下派到县级局担任副局长,缺乏省级局机关工作经历的上挂到省级局机关处室锻炼。综合管理类领军学员中缺乏市(或县)局主要领导岗位工作经历的下派到县级局担任主要领导,缺乏省级局机关处室领导岗位工作经历的上挂到省级局机关担任处室领导。对既缺乏省级局工作经历又缺乏基层领导工作经历的原则上以下派挂职锻炼为主。

  (三)坚持在复杂环境中锻炼。到市、县局挂职锻炼的,由各省局安排到本系统条件艰苦、矛盾突出、情况复杂的单位,砥砺品行,磨练意志,全面检验是否具备领军人才应有的素质和能力。

  (四)坚持系统内外相结合。税务总局各司局和各省级局要积极创造条件,为领军学员提供在国内外经济组织、国内大中型企业、“四大”境内外分支机构、派驻商务部驻外经济参赞等实践锻炼的机会,加强其税收相关理论的研究和探索。

  (五)坚持全程考核。挂职锻炼领军学员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省局负责做好挂职锻炼学员的日常考核工作,税务总局负责做好综合管理类领军学员和正处级专业类领军学员的期满考核工作。

  四、时间安排

  领军学员挂职锻炼时间为一年,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工作阶段(2015年4月中旬至2015年6月下旬)。税务总局下发挂职锻炼通知,各省局按照挂职锻炼通知要求,研究确定领军学员挂职锻炼岗位及职务,明确一名省局副局长担任挂职锻炼领军学员培养导师,并填写挂职锻炼安排表(见附件1、2,含电子版及原件扫描件)于2015年6月15日前报税务总局人事司备案。综合管理类领军学员和专业类正处级以上领军学员的挂职锻炼意见,须报税务总局人事司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挂职锻炼阶段(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挂职锻炼学员须于2015年7月1日前正式到挂职岗位开展工作,挂职锻炼期内,税务总局人事司将不定期对挂职锻炼学员履职情况进行抽查,各省局和领军学员培养导师要通过日常指导、工作检查、听取汇报等方式加强对挂职锻炼情况的跟踪、管理和考核,挂职锻炼领军学员每半年要向税务总局、省局书面汇报一次学习工作情况,挂职锻炼结束后10天内向税务总局领军办和所在省局党组书面报送挂职锻炼总结和成果。挂职锻炼结束后,各相关省局于20天内向税务总局人事司报送领军学员挂职锻炼工作情况总结。

  (三)考核评定阶段(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20日)。各省局负责做好在本省挂职锻炼领军学员的日常考核工作。挂职锻炼期满考核由税务总局和省局分别对所管理的学员进行考核,税务总局人事司负责综合管理类领军学员和专业类正处级领军学员的期满考核工作,各省局负责其他领军学员期满考核工作。考核成绩报送税务总局领军人才培养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领军学员培养使用的重要依据。

  五、有关要求

  (一)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税务总局和省局要按照分级负责,两级联动的要求做好领军学员的挂职锻炼工作。税务总局人事司负责税务总局机关学员、综合管理类领军学员和专业类正处级领军学员的挂职锻炼安排,其他学员由所在省局负责管理和安排。对未按要求和时限执行挂职锻炼任务的省局,进行通报批评,并调减领军人才报考推荐名额。对不服从挂职锻炼安排的领军学员,取消领军人才培养资格。

  (二)规范程序、严肃纪律。挂职锻炼岗位及职务确定后,人事部门要及时办理挂职锻炼任职手续。挂职锻炼期满考核结束后,除任职人员外,人事部门要及时办理免职手续。挂职锻炼职务不占挂职锻炼单位领导职数。挂职锻炼期间,只转党员组织关系,原单位职务保留不变,挂职期间正常工作支出由挂职锻炼单位承担,挂职锻炼学员不得领取法定薪酬之外的报酬。对挂职锻炼期间发现违反廉政、财经规定或个人品德、作风问题的,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核查,情况属实的履行相关程序后取消领军人才培养资格。

  (三)挂用结合、统筹使用。各省局党组要及早谋划、统筹考虑,将领军人才的培养使用列入全省税务系统领导干部选拔使用总体规划,落实好税务总局对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各项要求。对在挂职过程中发现不胜任岗位工作的,要及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调整。

  联系人及电话:税务总局人事司修雨泽 010-63418585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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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