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标[2015]2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5-04-20
文号:建办标[2015]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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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现就进一步改进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审核

(一)企业在申请晋升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时,应确保网上申报材料清晰完整;书面申报材料不再提供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的证书、身份证、职称证书及其批准文件、劳动合同、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我部将依据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其他书面申报材料不变。

(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初审时,应对所有申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特别是要到相关管理部门核查企业造价师出资比例、企业缴纳社保等情况,填写核查情况表,并由核查人员签章(核查情况表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下载)。初审合格企业申报资料连同核查情况表一并报送我部,初审不合格企业相关材料不再报送。

(三)我部随时接收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的申请材料,及时组织专家评审,加大评审频次。

二、企业资质延续审核

(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的审核工作委托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审核工作,在向我部报送审核意见的同时,提交网上申请材料。我部将根据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颁发资质证书。

(三)有关专业部门管理的企业,其资质延续仍由我部组织实施。

三、企业资质变更审核

(一)由我部负责的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变更的审核事项,委托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具体事项,并及时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内更新企业变更信息。需要换发证书的,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到我部办理,或企业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自行到我部办理。

有关专业部门管理的企业,其资质变更仍由我部组织实施。

(二)涉及企业分立、合并等需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的,仍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初审合格后,报我部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证书。

四、推行电子化审批

我部已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自今年下半年开始,逐步实现资质电子化申报和审批。使用自行开发审批系统的专业部门和地区,应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进行数据对接,及时交换企业信息,实现数据共享,为建立统一的企业、人员信用信息系统奠定基础。

各专业部门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资质审查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审查工作要求,规范审查工作程序,保证审查工作质量。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我部将不定期抽选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对经核查存在问题的企业,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通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进行信用信息公示,形成社会监督机制。我部将就各专业部门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的初审情况、造价咨询企业日常监管情况进行通报。

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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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