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17年第5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特别纳税调整业务规则——同期资料申报准备》及业务需求编写课题项目招标的公告
发文时间: 2017-02-28
文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17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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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税务师执业规则制定及信息化工作进程,适应行业发展要求,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升税务师执业规则制定工作水平,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业务准则和发展委员会2017年执业规则制定工作计划》(中税协专[2017]001号)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规则课题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15]037号)的规定,决定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形式制定有关课题项目,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课题项目

  《特别纳税调整业务规则——同期资料申报准备》及业务需求编写

  二、招标课题项目描述

  特别纳税调整-同期资料申报准备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为纳税人提供特别纳税调整事项中涉及的关联交易审核分析及同期资料准备等咨询服务的行为。课题成果最终形式是《特别纳税调整业务规则——同期资料申报准备》(代拟稿),同时包括课题结题报告、规则起草说明以及协议和报告范本、相关案例等配套附件。

  《特别纳税调整业务规则——同期资料申报准备》业务需求编写是依据相关政策及其对应的业务规则,以业务工作底稿为核心,同时清晰完整的描述客户管理、项目管理、数据管理、底稿管理、报告管理的全项流程。运用信息化系统下的数据搜集分析和集中管理来建立标准化的执业流程,根据纳税审核实施的具体程序进行业务需求编写,并配合开发纳税审核执业软件,从而实现互联网+环境下新型涉税专业服务模式。

  三、课题项目招标要求

  1.投标人应当依据《注册税务师执业规则课题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以团体形式组成项目组进行投标。项目组成员应当具有一定代表性,包括税务师行业从业资深人士、院校或研究单位专家等。

  2.项目组成员应当熟悉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税务师执业规则体系、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注册税务师执业规范制定办法,了解国内外涉税专业服务组织的发展情况,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4人。

  3.项目组设负责人。负责人应当对自签订课题项目协议书到相关规则文件及业务软件最终发布的项目全过程负责,并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负责人应当参与过财税领域准则(规则)的制定或主持过重大相关项目的研究工作,熟悉业务软件需求编写流程,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有较高理论素养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在税务师行业及相关领域有一定的研究成果。

  项目实施期间,未经中税协同意,项目组不得更换负责人。

  四、课题项目招标经费

  项目研究经费由中税协承担,中税协对研究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特别纳税调整业务规则——同期资料申报准备》及其业务需求编写项目经费支持共20万元。

  五、课题项目招标程序

  1.投标人应当于2017年3月20日前,将投标申请书(纸质文件一份及PDF签章格式电子文档一份)报至中税协业务准则部。请投标人根据课题研究优势按申请书要求如实填写。同一个项目组参与多个投标项目,应按项目分别填写投标申请书。法人投标和其他组织投标申请书应当加盖单位的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印章。自然人投标申请书应有项目组负责人及成员签字。

  2.中税协根据《注册税务师执业规则课题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15]037号),组织专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申请方案和研究力量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中标人,于2017年4月中旬公布中标结果,并与中标人签订立项协议书。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侯宏伟010-68413741

  李頔010-68413988——8306

  电子邮件:zzzb@cctaa.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裕惠大厦A座11层中税协业务准则部(邮编:100142)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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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