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差异浅析
发文时间:2020-12-04
作者:冯东 杨春雨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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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税收征管和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中,时常会遇到这种情况:


纳税人已经按照税法规定如实进行了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但还会出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问题,不但纳税人心存疑虑,税务机关也往往会将这种情况,特别是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情况视为重要的税收风险点而予以特别关注,因为从理论上讲,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总额要远远大于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出现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这一相反的结果,确实隐含很大的税收风险,采取相应的风险识别和应对措施,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防范和化解税收风险、规范税收征管很有必要。


但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往往更多的习惯于从应税收入范围、收入确认实现的条件与时间等税收政策层面去分析查找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原因,而忽视了因为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构不同可能导致的数据提取口径不同而带来的申报收入差异问题,致使核查分析工作针对性不强,效率不高。


以年度申报收入数据对比为例,增值税申报收入一般按照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累计数提取,包括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免抵退办法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等四项收入,即主表第1、5、7、8行的合计数;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则一般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金额提取,仅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也就是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数据。虽然营业外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也有单独体现,但由于其属于利得范畴,与收入口径不同,不能完整体现收入全貌,缺少可比性,故大多数情况下不将其作为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提取数据。


也就是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数据对比从实质上讲是增值税应税收入与会计核算“营业收入”的差异比较,纳税人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或通过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项目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及其他附表的相关栏目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弄懂厘清这个道理,会使我们更加理性的看待两税申报收入数据不一致问题,在风险应对工作中少走弯路、有的放矢、事半功倍。


下面,笔者结合多年工作实际,以纳税人会计核算正确、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数据无误为前提,综合税收政策、会计核算要求以及报表数据口径等几方面因素,就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问题进行一下系统梳理和分析,供大家工作中参考。


一、“视同销售”行为带来的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问题


众所周知,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都有“视同销售”的政策规定。所谓“视同销售”,简单地说就是纳税人某些货物、资产转移或提供服务行为在会计核算上不作销售收入处理,而在计税时需要按照正常销售对待确定出应税收入额,并依此计算缴纳相应的税金。从税收政策的历史沿革上讲,“视同销售”规定应该是主要基于《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等核算要求而言的,随着《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和完善更新,部分“视同销售”行为,如纳税人以存货用于投资、分配、换取非货币资产以及以自产存货用于职工福利、奖励等在会计核算上都已经要求作为销售收入实现处理,再称其为“视同销售”已经不合时宜,属于概念不清的问题了。因此,我们这里分析的“视同销售”行为,主要以纳税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核算要求为基础,剔除了会计处理时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核算的部分存货转移业务,范围要略小于税法规定上列举的“视同销售”情形。具体来说,“视同销售”行为可能从以下两个方面带来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一)因数据填报口径不同形成申报收入差异


这里所说的数据填报口径不同是指纳税人的某些货物、资产转移或提供服务行为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都应作“视同销售”处理,但在纳税申报时,同一“视同销售”额的填报口径不尽相同,增值税申报应填入主表及销售明细表的“销售额”相应栏次,企业所得税申报则是通过填报《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其他附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体现在主表及收入明细表的“营业收入”相应栏次中。这种数据填报的差异是造成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主要原因之一,其直接后果是增值税申报收入会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目前,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都应作“视同销售”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对外无偿转让货物、资产或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包括将货物、资产、服务用于捐赠、赞助、市场推广以及交际应酬等方面。会计核算上,这些业务都不作收入处理,只按账面价值结转计入相关费用或营业外支出等项目,但都需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纳税人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会计核算上,原会计准则要求,债务人以存货清偿债务,按照收入准则确认收入;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清产债务,按转让资产公允价值分别确认资产处置收益和重组收益。而2019年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要求,债务人以资产偿还债务,按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其他收益,不再区分资产处置收益和重组收益。新准则简化了债务重组的相关会计处理,但目前存在争议的是以存货清偿债务是否还继续确认收入,尚待相关部门明确或澄清。税收处理上,以非货币资产偿债视为转让资产和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3.纳税人以存货以外的非货币资产投资、分配或用于资产交换等。会计核算上,以存货用于这些业务已经明确作为收入处理,因而不存在“视同销售”问题。对于其他非货币性资产,除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资产交换外,转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均要确认资产处置收益。税收处理原则与非货币资产偿债一致,需要分别视为转让资产和投资、分配或购入资产等两项不同的经济业务对待。


(二)因税收政策口径不同形成申报收入差异


这里所说的税收政策口径不同是指纳税人的某些货物转移行为仅需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不必“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政策上的不同也会导致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将货物在实行统一核算的跨县(市)内部机构间移送用于销售。此种行为在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上,均属于企业内部转移资产行为,既不计入营业收入,也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此种情况下货物并没有离开本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也没有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会计核算上只结转成本,不确认收入,也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3.纳税人受托代销货物。受托销售代销货物有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受托方以视同买断方式销售代销货物与销售本企业货物性质相同,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核算,不存在“视同销售”问题。受托方以收取手续费方式销售代销货物,代销货物销售额不作为本企业营业收入核算,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但因为收取了购买方货款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实质已构成增值税收入实现,即需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金,交付代销清单并取得委托方增值税发票时再作进项税额核算。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属于佣金性质,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当然,从税收政策角度来说,也存在纳税人的某些货物、资产转移行为不必“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而需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如纳税人以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以其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对外进行非货币资产交换和偿还债务等,但由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在纳税申报时通过《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其他附表填报,不计入申报表“营业收入”相应栏次,实质影响不到两税申报收入的数据对比,故在这里不做具体分析。


二、价外费用带来的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问题


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增值税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纳税人收取的这些价外费用,除代为收取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外,都应计入增值税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但这些价外收费在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却有相当一部分并不计入营业收入,而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收取的延期利息费用应冲减财务费用,收取的包装费、储备费、运输装卸费应冲减销售费用,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代收、代垫款项应计入往来项目等,虽然最终并不影响会计核算结果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但在两税申报收入数据对比时却会形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情况。


三、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行为带来的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问题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发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转让行为,均应按照出售价格和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在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上,则是将资产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很明显,这会造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


四、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带来的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问题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全面营改增以后,按照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入纳税申报表主表销售额相关栏次。而金融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申报则是通过投资收益体现在当期损益及应纳税所得额中。两相对比,增值税申报收入要大于企业所得税收入。


五、财政补贴带来的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而纳税人取得的各种财政补贴,在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上则是体现在营业外收入或补贴收入等项目中。如果纳税人取得了上述性质的财政补贴,也会形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情况。


六、增值税免税业务带来的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问题


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税率栏注为“免税”的普通发票。纳税人进行增值税免税业务纳税申报时,应以含税的销售额填报在申报表主表免税销售额相应栏次。会计核算上,由于规定尚不明确,仅有的财会字[1995]6号关于增值税免税会计处理的文件也随着会计准则新科目设置已经作废,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一是以价税合计的方法将免税销售额全部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一是以价税分离的方法将免税销售额还原成不含税销售额,计提的销项税额计入补贴收入或营业外收入。若纳税人采用第一种方法核算,不会出现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问题。若采用第二种方法核算,则会形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情况。


七、收入确认原则不同带来的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问题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是我国最重要的两大税种,都是以收入为起点计算应纳税额,在收入确认上既有相同之处,也存在个别差异。增值税收入确认更多的是关注收取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没有完全脱离收付实现制的影响,特别是还有先开具发票的,开票之日就要确认收入的规定,更是充分体现了增值税以票管税的征管理念和特点。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则较为注重经济业务实质,更加强调权责发生制原则。这种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势必要对两税申报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一些时间性差异不可避免的也会随之产生。这里仅就以下几种较为特殊的销售结算方式予以简要分析:


(一)委托代销货物。纳税人发生委托代销行为时,增值税以“收到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确认销售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企业所得税以“收到代销清单”确认销售额(国税函[2008]875号)。如果企业先收到代销清单后收到货款,则两税同时确认收入;如果纳税人先收到货款后收到代销清单,则增值税先确认收入;如果纳税人既没有收到代销清单也没有收到货款,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也要确认增值税收入(《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而企业所得税还要等待代销清单的到达。


(二)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在托收承付方式下,增值税要求在“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收入(《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而企业所得税只需“办妥托收手续”即可确认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若纳税人先发出货物后办妥托收手续或同时完成,则两税在收入确认上没有差异。若纳税人先办妥托收手续后发出货物,则企业所得税要先于增值税确认收入。


(三)预收租金业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值税按照“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确认收入(财税[2016]36号),企业所得税按照“跨年度,提前一次性支付,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分期确认收入(国税函[2010]79号)。很显然,增值税要先于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


(四)预收款方式销售大型货物。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在“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收入,这一点基本规定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是一致的。但对于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12个月大型机器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增值税以“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收入(《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企业所得税则要求按照“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如果纳税人收到款项或约定收款日期早于按工程进度确定的收入实现日,增值税会先于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如果收到款项或约定收款日期晚于按工程进度确定的收入实现日,则是相反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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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A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式。收取业主全部工程款100万(不含税)元,自建部分成本为16万元,支付B公司分包款80万(不含税)元。


一、如何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通常而言,老项目(即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建筑项目)、清包工和甲供工程等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其中,特殊甲供应当使用简易计税办法)。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因为在项目所在地已按3%足额缴纳了增值税,所以在机构所在地仅是履行申报手续,不存在补缴增值税。因此,本案例中,A建筑公司应缴纳增值税=(1000000-800000)÷(1+3%)×3%=5825.24元


二、如何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也就是说,按差额部分能否开具专票,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一种是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票,另一种是差额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因此,纳税人适用差额征税政策,差额部分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决于差额征税中对此有无禁止性规定:如果明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则不得开具;未有规定的,则准予开具。对于简易计税的建筑企业来说,在申报环节按照差额征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然后减去预交环节已经预交的税款,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申报纳税。并未明确减去支付的分包款部分不得开具专票,该情况属于正常开票的差额项目,因此,应该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本案例中,A建筑公司按全额向业主开具建筑服务发票:发票金额(不含税)、税额计算:税额=1000000÷(1+3%)×3%=29126.21元;金额=1000000-29126.21=970873.79元。按照上述金额和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业差额纳税属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业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应包括全部工程的增值税。


三、如何申报?


施工企业简易计税差额征税增值税申报分三步:


第一:增值税附表一的填写①正常做销售等到的销售额和销项税会体现在附表一第1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相应栏次。②除此之外还需将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写在附表一第12行的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栏次(注意:这里的金额等于附表三第5列的金额)。


第二:增值税附表三的填写这块填写的是收到分包款发票差额扣除部分,手工填写在附表三第6行的第3列“本期发生额”和第5列“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其他列次数据可以自动生成。在此需要提醒:①如果本期分包款金额大于本期申报的建筑服务的销售额,第5列填写本期销售额,剩余未扣除部分可以结转以后期间继续扣除。②如果收到分包款普票,无需认证;如果收到分包款专票,需要认证同时做进项税额转出。


第三、增值税主表的填写。在上述附表三和附表一填好后,主表的数据可以根据附表的数据自动生成,注意销售额体现的是扣除前的销售额,税额是扣除后的税额。


四、如何会计处理?


A公司账务处理:


1、工地发生成本费用


借:合同履约成本——合同成本16


贷:原材料等 16


2、支付B公司分包款


借:合同履约成本——合同成本77.67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33


贷:银行存款80


3、确认工程计量款


借:应收账款等100


贷:合同结算97.09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91


4、确认收入


借:合同结算97.09


贷:主营业务收入97.09


5、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93.67


贷:合同履约成本93.67


增值税与消费税常见风险


一、增值税主要风险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也可能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计税方式,应税收入与适用征收率的乘积,作为应纳税额。


(一)适用税率风险


增值税目前有三档税率:13%、9%、6%,另有5%、3%、1%等征收率,分别适用不同的应税收入。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出现错误,一般多是偶发性的业务或模糊性的业务。


某生产企业偶尔转让不动产,如果是营改增之前取得,则可以适用5%的征收率,如果是营改增之后取得,则适用9%的税率。如果不知道上述规定,则可能多缴税或少缴税。


A公司承包B公司的加油站,无论采购还是销售,都以B加油站的名义经营,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取得收入,其收入适用汽油13%的税率,还是按照服务适用6%的税率?


A公司的业务属于管理服务,适用6%的税率。


另外一种模式,是A公司向B公司销售汽油,再以B公司的名义面对消费者,A公司的收入就是销售货物收入,适用13%的税率。


(二)应税收入风险


应税收入的风险主要是三类:没有足额确认、没有及时确认、多确认收入。


1.没有足额确认


主要是应该视同销售没有视同销售。如将自产或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需要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计算销项税。


2.没有及时确认


主要是增值税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而纳税人则习惯于按照开具发票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合同约定时间早于发票开具时间,就导致晚缴增值税。


3.多确认应税收入


纳税人将不应视同销售的行为,也做视同销售处理。


(1)买一赠一


如给购买方的买一赠一,将不属于无偿赠送的“赠一”,也视同销售。“赠一”是以“买一”为前提,不属于无偿赠送,不应视同销售。


(2)取消交易的赔偿金


另外一种常见的多确认收入的方式,是将对方因取消交易给予的赔偿收入,也按照价外费用,作为应税收入。价外费用是以交易和交易价格存在为前提,交易取消,没有交易价格,也不存在“价外费用”。这类赔偿金,不是增值税应税收入。


(三)进项税抵扣风险


进项税抵扣的风险包括两类:不该抵扣的,抵扣了;可以抵扣的,没抵扣。


1.不该抵扣的,抵扣了


根据增值税的规定,纳税人发生支出取得的进项税,如果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等,则不得用于抵扣。


因为从增值税基本原理来讲,有销项税匹配的进项税,才可以抵扣。无论是用于简易计税,还是免税项目,都没有与之匹配的销项税,所以有关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不得抵扣的,抵扣了,产生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如何避免抵扣不该抵扣的?


从收入入手,如果有免税收入、简易征收,就需要区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如何自全部进项中,区分出不得抵扣的进项?基于合同、发票、存货管理、会计处理等,确认哪些用于购进货物,将用于不得抵扣的项目。


2.可以抵扣的,没有抵扣或没有及时抵扣


导致多缴或早缴增值税的风险,是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没有抵扣,或没有及时抵扣,尤其是计算抵扣的旅客运输凭证。


另外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与不征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尽管从增值税抵扣的基本原理,与不征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因没有匹配的销项税,不得抵扣。但纳税是个法律问题,现行不得抵扣的规定,采用正列举的方式,不包括用于不征税项目。因此,用于不征税项目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如何避免应该抵扣没有及时抵扣?


取得发票及时认证抵扣。


定期核对支出金额、发票金额、抵扣金额。看是否有支出无发票,有发票没抵扣。如果有差距,是在正常的时间差以内,还是出现了应该重视且查明的问题。


(四)进项税转出风险


由于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也即只要取得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凭证,不论与凭证对应的货物,今后使用多长时间,与多少收入对应,可一次全额抵扣,不必像所得税结转成本那样,逐次结转,这就可能导致进项税转出的问题。


以购进原材料为例,假定2024年1月1日购进一批原材料的进项税是100万元,在2月15日之前,申报1月份增值税时,一次全部抵扣了进项税。但在3月份,纳税人该批原材料被盗,与丢失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是20万元,则在4月份申报3月份增值税时,需要转出20万。


由于原材料被盗,不会再有相应的销项税。如果没有及时转出,就产生晚缴增值税的风险,如果根本就没有转出,则产生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控制进项税转出的风险,关键在于保证企业税务人员及时知道发生了应转出的事项,正确计算应转出税额,并及时转出。


如何知道出现了应该进项税转出的事项?


有两个办法:一是根据会计处理;二是根据相关部门的记录。


(五)税收优惠风险


税收优惠的风险,也有两类,一是该享受的优惠,没有享受;二是虽丧失了优惠条件,仍继续享受优惠。


1.该享受的优惠,没有享受


由于增值税是我国最大的税种,担负了很多政策调控功能。因此,


增值税有大量优惠政策,仅按照优惠方式,就可以分为免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留抵退税、加计抵减等,分别适用不同情况的纳税人。


可以享受优惠但没有享受的纳税人,有的是因为不知道国家新出台的优惠政策,有的是因为担心享受政策后被补税的风险,也有的是因为操作过程比较麻烦。


该享受优惠没有享受,导致多缴增值税的风险。


如何发现该享受没享受的风险?


根据企业的业务,就可以判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与实际享受优惠对比,就可知道。


2.不该享受的,享受了


如果不该享受的,享受了,将导致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税收优惠都是有条件的,纳税人不具备条件,或曾经具备条件,享受优惠,但丧失条件后,继续享受,都会导致税务风险。如现行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增值税的优惠,对如何判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有具体的收入标准,如不符合条件,则不能享受。


如何判定享受了不该享受的优惠?


看享受了哪些优惠,有关优惠的条件和要求,再看是否具备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六)自走逃户取得发票风险


自走逃户取得发票的风险,主要是被税局要求补缴增值税和所得税的风险。


这是最近几年很多纳税人常见的增值税风险。一旦上游的开票企业失联走逃,税务局就会通知纳税人有关发票涉嫌虚开,如果纳税人已经抵扣进项税,就要求纳税人做进项税转出处理,补缴增值税。如果已经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就要求纳税人补缴所得税。


但即使开票方走逃,只要业务是真实的,就可以抵扣进项税,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业务真实的证据包括:


发票已经验明为真票,有税局网站的截屏;纳税人将发票载明的价款与税款全部支付给开票方,有银行转账凭证,有相应的账务处理,且没有资金回流;有合同、运费单据、入库及出库凭证、有关账务处理等证据。


如果经常出现这种情况,需要分析是偶发性的,还是有规律的。如果经常发生在某个业务员身上,就要分析供应商管理、采购人员管理,是否存在漏洞。


二、消费税主要风险


消费税风险,以成品油炼化企业为例说明。


对炼化企业而言,消费税在应纳税额中一直占有很大的比重,控制消费税风险,是税务风险防控的重中之重。虽然变票销售是常见的消费税风险,但这种故意偷逃消费税的问题,不在本文研究范围。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应税收入或应税数量,与适用税率的乘积。消费税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应税范围风险


消费税法规列举了7类应税油品,属于应税范围的成品油,才有纳税义务。


属于应税成品油征税范围,但没有申报缴纳消费税,这是最常见的消费税风险。


与之相对应的,是将不属于应税成品油的货物,作为应税货物缴纳了消费税,如根据《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自2023年6月30日起,对粗白油、轻质白油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对11号公告发布之前的事项,不做税收调整。这意味着,在6月30日之前,对白油是不征收消费税的,之前缴纳的消费税,属于错误适用应税范围,将不属于应税范围的货物,作为应税货物缴纳了消费税。


(二)适用税率风险


消费税7类应税油品的税率,分为1.52元/升和1.2元/升两档定额税率,从一些案例看,有纳税人将适用高税率的产品,按照适用低税率产品申报,少缴消费税。当然,也有将本可适用低税率的产品,按照适用高税率申报,导致多缴消费税。


(三)原料抵扣计算风险


不同于增值税的多环节征收,消费税是单环节征收,成品油限于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为避免重复征税,允许纳税人在计算消费税时,扣除原料中的消费税。但无论是计算方法,还是凭证,都有严格的要求,很可能出现计算错误或凭证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导致的结果,或者少缴税,或者多缴税。


三、增值税与消费税共同的风险


增值税和消费税共同的常见风险,就是税企分歧的风险。


增值税常见的分歧,一般是税局认为纳税人虚开发票,要求纳税人补缴增值税。税法对什么是虚开发票,如何界定虚开发票,有明确的规定。


消费税最常见的税企分歧,是销售的某项产品,是否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纳税人没有申报消费税,税务局认为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应补缴消费税。


面对分歧问题,纳税人最大的风险,是缺乏依法与税局沟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勇气和能力,不敢、不会依法与税务局沟通,被迫缴纳本不应缴纳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税企分歧是工作分歧,不是个人恩怨,与税局沟通,一般不会得罪谁。纳税是个法律问题,只要有税法依据,敢于沟通,善于沟通,有机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税法是管用的,税局是讲法的。


分析风险的目的,是为了防控风险,后续文章,将介绍如何防控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在内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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