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厅产业函[2015]15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5-03-12
文号:工信厅产业函[2015]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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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决定开展2015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认定工作,同时组织对2013年度认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复核。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5年度中心认定工作

  (一)申报数量及类型

  本年度继续采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分别报送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数量不超过6家,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超过2家,行业协会不超过4家,中央企业不超过1家。

  申报范围为装备制造、消费品、电子信息等行业领域。

  (二)申报条件及材料

  申报企业应符合《办法》第六、七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按照《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等申报材料(材料清单详见附件)。申报材料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办法》要求。

  (三)申报方式及时间

  各地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的申报受理、审查和集中推荐工作。有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企业可按照上述要求自行组织推荐。

  2015年度实行集中一次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请将上报文件和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纸质及光盘)集中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二、关于2013年度认定中心的复核工作

  各地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的组织工作,中央管理的企业自行组织复核工作。纳入复核范围的中心须填写《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见《办法》附件),复核要求参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请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一式三份(纸质及光盘)集中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并以通告形式发布复核结果。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开展中心认定工作是引导企业重视设计创新,推动工业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各地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做好宣传动员,组织好申报推荐和复核工作。

  (二)严格审核。各地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有关中央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严格遴选申报对象,并优先从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中优选产生;要对申报材料及复核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严格把关,确保申报和复核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何继伟 贾宏伟

  电话:010-68205193、68205192

  传真:010-68205193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邮编:100804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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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