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发[2015]8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时间: 2015-03-03
文号:银监发[201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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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现就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努力实现“三个不低于”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新常态,商业银行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积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2015年要继续执行好现有的各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强化利率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人员培训机制和违约信息通报机制等“六项机制”建设,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资源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的“四单原则”。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二、单列信贷计划,优化信贷结构

  商业银行要围绕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年初单列全年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并于一季度末前将经本行主要负责人审批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报送监管部门,执行过程中不得挤占、挪用。年中调整信贷计划的商业银行,需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说明调整原因。

  商业银行要优化信贷结构,用好增量,盘活存量。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等方式腾挪信贷资源用于小微企业贷款。要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发行工作,对发债募集资金实施专户管理,确保全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

  三、加强机构建设,扩大网点覆盖面

  商业银行要继续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体系建设,增加有效供给,提升专业化水平。要加大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力度,增设扎根基层、服务小微的社区支行、小微支行,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地方法人银行要坚持立足当地、服务小微的市场定位,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进一步丰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种类,支持在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

  四、落实尽职免责,调动工作积极性

  商业银行要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制度。经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商业银行相应的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在授信出现风险时,应免除授信部门和相关授信工作人员的合规责任。商业银行应于二季度末前制定小微企业业务尽职免责办法,并报送监管部门备案。尽职免责办法应对尽职免责的适用对象、审核程序、认定标准、免责事由、免责范围规定具体明确的操作细则。

  五、改进考核机制,激发内生动力

  商业银行要按照相关监管要求,改进小微企业业务的管理、考核和激励机制,确保小微企业业务条线的资源配置充足。要在内部明确小微企业业务的牵头主管部门,强化跨部门统筹协调机制。要强化绩效考核倾斜,对小微企业业务设立专门的考核指标,科学设置小微企业业务在全部业务中的考核权重。要落实有关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的监管要求。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全行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含)的,不作为内部对小微企业业务主办部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六、加大金融创新,提升服务能力

  商业银行要结合金融系统深化改革和大数据等网络信息技术广泛应用的新趋势,加强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渠道创新。要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要求,加强小微企业贷款还款方式创新。要积极为小微企业全面提供开户、信贷、结算、理财、咨询等基础性、综合性金融服务,运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新渠道,提高服务便利度。鼓励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探索以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为主要载体,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经营模式。

  七、规范服务收费,切实降低融资成本

  商业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和相关监管政策要求,及时清理收费项目,进一步规范对小微企业的服务收费。要在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定价机制基础上,努力履行社会责任,对诚实守信、经营稳健的优质小微企业减费让利。要缩短融资链条,清理各类融资“通道”业务,减少搭桥融资行为。

  八、严守风险底线,抓好风险防控

  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坚持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的大方向,坚守有效识别、防范、化解风险的基础防线。要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密切防范产业结构调整中“两高一剩”产业导致的风险传染。要加强对贷款资金流向的监测管理,防止借款企业违规挪用贷款。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具有核心竞争力、长期能够实现盈利、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不宜简单地压贷、抽贷、断贷。要加强对互保联保、过剩产能等重点风险的识别、防控,做好风险处置预案。对小微企业贷款要提足专项风险拨备,符合条件的不良贷款要及时核销。要加强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同业的沟通协调,防范逃、废债,完善风险处置手段,依法维护银行债权。

  九、强化监管激励约束,确保政策落实

  各级监管部门要坚持正向激励的监管导向,在市场准入、专项金融债发行、风险资产权重、存贷比考核及监管评级等方面落实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政策。从2015年起,商业银行适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正向激励政策,应以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为前提。

  各银监局要加强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条线的人员配置,确保专人专岗负责相关工作。要加强对辖内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服务覆盖率和申贷获得率等指标的统计监测,及时在全辖通报。

  各级监管部门要根据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对专项金融债募集资金的专户管理与使用、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转让腾挪资金用于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办法制定与执行、服务收费等事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监管政策落到实处。

  十、加强多方联动,优化服务环境

  各方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各银监局、商业银行要继续推动和协调各级政府部门有效整合小微企业信息共享与发布渠道,推动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加强与财税政策的配套联动。建立健全主要为小微企业服务的融资担保体系,积极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加强银证合作、银担合作,丰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发挥非存款类机构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银行业协会、融资担保业协会和小贷公司协会要积极发挥在行业信息交流和通报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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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