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函[2015]74号 民政部关于印送全国性社会团体2014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的函
发文时间: 2015-02-28
文号:民函[201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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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现将《全国性社会团体2014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印送你们,该公告已登载在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请告知所主管的社会团体,并督促其于2015年5月31日前将全部年检材料报送我部,逾期将不予受理。希望各业务主管单位高度重视,尽快完成初审工作,促进所主管的社会团体按法律规定期限及时向我部报送年检材料,缩短年检周期,为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参加评估等工作提供基础条件。

  民政部

  2015年2月28日


全国性社会团体2014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民政部将实施2014年度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凡在2014年12月31日以前经民政部批准登记成立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跨省级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度检查的时间和程序

  社会团体应于2015年5月31日前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一)年度工作报告书。2015年3月12日起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在首页右侧“社会组织网上办事大厅”栏目中点击“社会团体”,进入“社会团体网上办事大厅”,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陆,选择菜单栏中“年检”业务的“网上填报”,进行年度工作报告书的填写。社会团体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数据库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在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社会团体印章齐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社会团体应认真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因填写失误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社会团体自行承担。

  (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继续按社会团体登记证号尾数的单双号交替进行财务审计。登记证号尾数为单号的社会团体,除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外,还须同时提交审计机构出具的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应当包含所有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

  除登记证号尾数为双号的外,2014年当年获得5A评估等级的,可以不提交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社会团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社会团体委托同一家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连续不得超过2个审计年度。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和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民政部可以根据2014年年度检查工作需要,要求社会团体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还应报送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明细的审计报告。

  (四)报送材料。社会团体将年度工作报告书(含按要求须提交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准备齐全后,连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和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送至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308房间)。报送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5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在全国性社会团体评估中获得5A等级的社会团体,在按上述要求报送全部纸质材料后,可申请按快捷程序进行年检。

  三、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民政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年检结论。必要时可以对有重大财务问题的社会团体主动开展财务审计;可以要求社会团体公开年检相关信息;也可以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对社会团体开展实地年检。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在2014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检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4.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5.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6.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7.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9.在2014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0.不履行相应程序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11.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3.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

  14.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

  15.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16.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7.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18.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的;

  19.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20.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21.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22.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3.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2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5.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2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民政部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四、年度检查结果公告和年检盖章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果将在中国社会组织网公告。社会团体应当自中国社会组织网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民政部加盖年检印鉴。

  社会团体逾期未加盖年检印鉴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处理。

  五、问题咨询

  社会团体在参加年度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1.填报系统故障咨询:(010)64459147、64459047转114

  2.年检材料报送、填报内容咨询:(010)5812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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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