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建[2015]13号 财政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用于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公路甩挂运输试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申请指南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03-04
文号:财办建[2015]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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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交通局、商务局: 

  为做好2015年度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用于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公路甩挂运输试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申请工作,确保专项资金申请与审核工作的实效性,结合工作实际,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54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精神,组织做好本地区2015年度相关项目申请、初审、汇总上报及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一、基本原则 

  一是扶优扶强。优先选取主题特色鲜明、基础条件好、示范作用强以及已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前几批试点效果明显的项目。

  二是突出重点。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节能减排和甩挂运输跨区域试点项目以及对安全、环境、能源等影响较大的项目。

  三是竞争择优。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采用专家评审方式确定。

  四是公开、公平、公正。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在交通运输部网上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财政部审核下达资金。

  二、申报范围 

  (一)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主要包括绿色交通省、绿色交通城市、绿色交通装备(天然气车船)、绿色公路、绿色港口项目和节能减排能力建设项目。

  (二)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主要包括多式联运甩挂、企业联盟甩挂、网络型甩挂、干线运输和城市配送衔接甩挂等符合甩挂运输发展方向的试点项目,以及其他符合各省发展实际并能有效促进道路货运高效绿色发展的自选主题性试点项目。

  (三)老旧汽车报废更新: 

  1. 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重型载货车(含普通货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平板货车、集装箱车、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下同),以及总质量大于10000千克(含10000千克)且小于12000千克的中型载货车;

  2.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使用8年以上(含8年)且不到10年的危险品运输(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机动车行驶证上使用性质登记为危险品运输或危化品运输,下同)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危险品运输重型载货车(含厢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集装箱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下同),以及总质量大于10000千克(含10000千克)且小于12000千克的危险品运输中型载货车。

  无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上述半挂牵引车、载货车范围。

  补贴标准:半挂牵引车、重型载货车每辆车补贴18000元人民币,中型载货车每辆车补贴13000元人民币。

  三、申报条件 

  (一)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 

  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其中:绿色公路、港口、交通装备项目由省级公路、港航、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绿色交通省(城市)项目由省级(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需成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省(城市)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明确的支持政策,能够自筹资金支持本项目;根据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发展水平测评,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发布了相关发展专项规划;节能减排目标符合相关条件。

  (二)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主题性试点项目应具备牵引车50辆、挂车100辆,以及开展甩挂作业所需的设施设备和信息化运作条件等。

  (三)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 

  由老旧汽车车主通过所在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四、申报材料 

  (一)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绿色交通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2、3)、绿色交通项目实施方案。申请绿色交通省(城市、港口)的,还应提供绿色交通(节能减排)发展专项规划;申请绿色交通省(城市)的,还应提供省(城市)人民政府创建承诺书等;申请绿色交通城市的,还应提供交通运输部公交都市创建实施方案批复文件;申请绿色交通装备项目的,还应提供交通运输部公交都市创建实施方案批复文件、2014年底天然气营运车船统计数据等相关材料。

  (二)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申请书(见附件4),实施方案、合同协议和土地证明材料(见附件5),各甩挂运输项目具体实施方案,由甲级资质咨询单位编制的甩挂运输站场建设(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甩挂运输站场建设(改造)投资项目或备案的批准文件等。具体详见《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厅运字〔2012〕106号)。

  (三)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2015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6,从所在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下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三联)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报废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车主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复印件等凭证。

  五、申报程序 

  (一)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和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1.项目申请及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按要求编制申报材料,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后,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由交通运输部委托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中心)组织项目评审,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由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结果由交通运输部报财政部审核。

  2.项目验收。项目实施期结束,完成考核目标和任务后,经实施单位申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由交通运输部委托项目管理中心组织考核验收。

  (二)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 

  1.项目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老旧汽车车主,应当于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市(州)或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联合服务窗口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交申请材料。车主逾期申请补贴资金的,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2.项目审核。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相关申领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等,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回收的报废车辆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综合协调、汇总数据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转交所在地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补贴信息进行核对。

  六、其他要求 

  (一)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新增支持绿色交通省项目不超过3个,绿色交通城市项目不超过10个,绿色公路项目不超过8个,绿色港口项目不超过3个;每个绿色交通省项目中,资金支持的子项目合计不超过12个。对于绿色交通城市、绿色公路(港口)三类项目,各省报送每类项目数量不超过1个;已经获批建设绿色循环低碳区域性项目的省或城市不再申请其它绿色交通项目。

  第四批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支持各省主题性项目不超过2个,各主题性项目中包含的甩挂运输项目合计不超过4个。

  跨省域联合开展的公路甩挂运输主题性试点项目的,由牵头省申请单位统一汇总申报材料后,报本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各参与省份配合完成本区域内试点项目申报材料并审核盖章。

  (二)项目申报材料截止时间: 

  绿色交通省项目:2015年3月31日;绿色交通城市、绿色公路(港口)、绿色交通装备项目:2015年3月16日。 

  第四批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2015年4月30日。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申请验收项目:2015年3月16日。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商务主管部门于2016年3月31日前将2015年度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和资金清算表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三)有关文件及附件请登录交通运输部及项目管理中心、商务部网站下载。

  财政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201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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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