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投资[2015]333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15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02-10
文号:发改办投资[2015]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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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室),各中央管理企业,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

  根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以下简称“第29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应根据第2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620号)及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本次申报范围:

  (一)初次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单位;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2010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20号公告)公布,并且资格证书将于2015年有效期满,应按规定重新申请相应资格的单位;

  (三)申请升级、扩大专业、扩大服务范围的单位;

  (四)获得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后,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应按规定重新申请相应资格的单位。

  三、申请材料包括单位申请书、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四部分,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要求见附件)

  (一)单位申请书

  申请单位应当登录《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管理系统》(http://www.ndrc.gov.cn/zwfwzx/wsbs,以下简称“认定管理系统”)填写和打印单位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封面);

  2、承诺书;

  3、申请报告;

  4、基本情况;

  5、近三年经营状况;

  6、机构设置情况;

  7、申请的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

  8、单位行政和技术经济主要负责人简表;

  9、法定代表人简介;

  10、技术负责人简介;

  11、项目经理简介;

  12、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13、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14、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此表由认定管理系统自动生成)(附件14);

  15、近三年独立承担的主要工程咨询业绩;

  16、持有证书情况;

  17、计算机配备情况。

  (二)单位证明材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需先查验原件)

  1、正在生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正本及副本第一页复印件(初次申请的单位无需提供);

  3、工程咨询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应在已办理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单位变更登记的前提下,重新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除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上级主管单位同意更名、改制等情况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复印件;

  (4)变更有关内容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页);

  (6)工商部门出具的吸收合并、兼并、分立等情况的证明或被吸收合并、被兼并单位的注销证明复印件;

  (7)吸收合并、兼并、分立、转让等活动中相关企业的股东决议书或各方统一签订的吸收合并、兼并、分立、转让等协议复印件。

  4、工程咨询单位申请变更不涉及资格内容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注册资金、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等,应向初审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变更单位名称:

  ①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或机构编制办批复更名的文件复印件;

  ②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更名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③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更名的决议复印件;

  ④更名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⑤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页);

  ⑥原证书服务范围中包括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设备监理内容并要求在更名后的证书中体现的,应提供更名后取得的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证书正本及副本复印件;

  ⑦变更名称后的单位章程;

  ⑧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申请变更单位地址:

  ①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复印件;

  ②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③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④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页);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申请变更注册资金:

  ①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复印件;

  ③变更注册资金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页);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申请变更法人代表:

  ①上级主管单位的任命文件复印件;

  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复印件;

  ③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④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页);

  ⑤法定代表人简介;

  ⑥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5)申请变更技术负责人:

  ①有关单位的任命文件复印件;

  ②技术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或丙级单位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③技术负责人简介(附件10);

  ④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页);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5、要求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中体现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设备监理服务范围的单位,需提供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的以下相关证书的正本及副本复印件:

  (1)工程勘察、设计证书;

  (2)招标代理证书;

  (3)工程监理、设备监理证书。

  6、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7、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8、单位章程;

  9、质量管理制度文件(不可用ISO9000证书代替)。

  (三)人员证明材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需先查验原件)

  1、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2、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申请丙级资格的单位,也可提供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3、专业技术人员证明:企业法人单位提供为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明细汇总表复印件,内容包括:参保单位名称及公章、交费人员姓名及社会保险号、社保部门有效印章(社保证明应于本通知发布后开具,分公司人员的社保证明还应附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总公司的授权书);事业法人单位提供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证明材料。人事证明材料必须由上级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事业法人单位聘用事业编制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还需提交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明细汇总表复印件。退休人员需提交退休证复印件;

  4、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复印件;

  5、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业绩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需提交所申请专业相应服务范围不少于5项的业绩合同或委托函,其中规划咨询、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还需提供有权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或委托单位(委托人)出具的业绩完成证明。申请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咨询服务范围的单位,除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外,还需在所申请专业中选择其中任意1个专业,分别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范本各1册。

  申请丙级资格的单位无需提交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四、准备申请材料注意事项

  (一)申请单位必须填写承诺书,承诺对申请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电子文件填写和上传原件的扫描件均需在认定管理系统在线完成;

  1、单位申请书中除第14项外,均需填写电子文件;

  2、单位证明材料中除第8、9项外,均需上传原件的扫描件;

  3、人员证明材料中除第5项外,均需上传原件的扫描件。

  (三)业绩完成时间限于资格申请年份的前3年;

  (四)申请升级、扩大专业、扩大服务范围的单位,在申请的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表(附件7)中除填报申请内容外,还应包括其余维持不变的等级、专业和服务范围。维持不变的等级、专业和服务范围也应按照规定标准,提供相应业绩(丙级资格的单位除外)和配备相应的技术力量;

  (五)上报申请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装订;

  (六)上报申请材料应装入档案袋,在认定管理系统中打印档案袋封面(附件18)并粘贴在档案袋正面;

  (七)申请材料必须按照要求格式如实填写,每一分册封面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八)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次序装订,不能擅自调整;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九)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复印件、聘用合同复印件要按每个人员情况集中,并与附件12和附件13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十)业绩证明复印件的装订,必须与业绩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十一)除本通知要求的内容外,申请单位不需要在申请材料中附加其他材料。

  五、申报时间和程序要求

  申请单位应于2015年4月24日之前按隶属关系向初审机构报送申请材料。中央管理企业下属的事业单位和全资、控股单位应向所属的中央管理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初审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对初审机构和中央管理企业的初审工作的要求

  (一) 初审机构和中央管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的电子和文本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二)初审意见表(附件19)应放入单位申请书档案袋中,放在初审专家评审意见表之前,并扫描上传到认定管理系统中;

  (三)初审机构和中央管理企业应于2015年5月27日之前将各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七、申请单位未达到所申请级别要求,但符合较低级别条件,且申请单位在承诺书中明确表示接受低于申请级别资格的,将授予相应级别的资格。

  八、专家评审结果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电话咨询、书面质疑及投诉材料,所有咨询、质疑及投诉材料均应据实署名并有确切联系方式。

  九、公示结束后,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相关材料,按规定程序确定最终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告并颁发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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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