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教[2015]1号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完善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体系和提高资助标准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01-14
文号:财教[2015]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710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国际影响力不断提高,来华留学人数不断增加,结构逐步优化,有力地提升了教育对外开放和国际化水平。为进一步促进来华留学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资助中国政府奖学金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文化交流、相互了解和友谊,经研究并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变化、高校培养成本等因素,财政部、教育部决定完善中国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资助体系,并提高资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奖学金资助体系 

奖学金根据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学校及国际组织等机构签订的教育交流协议或达成的谅解备忘录而对外提供,用于资助到中国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学习或开展科学研究的非中国籍公民,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普通进修生和高级进修生。

奖学金资助内容包括: 

(一)学费:奖学金生免交学费。

(二)住宿费:奖学金生免交住宿费或对其给予住宿费补助。

(三)生活费:对奖学金生基本生活给予补助。

(四)综合医疗保险费:为奖学金生购买综合医疗保险。

(五)国际旅费:对按照协议规定由我方提供国际旅费的奖学金生提供国际往返机票。中外双方对奖学金资助内容和资助标准另有协议的,按照协议规定执行。除上述资助内容外,学业表现特别优秀的奖学金生还可以享受优秀留学生奖励金。

二、提高奖学金资助标准 

教育部、财政部根据奖学金生基本学习生活需要,结合国家财力状况,根据奖学金生学习层次、学科类别制定奖学金标准,并根据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建立奖学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从2014年9月1日起,提高奖学金资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针对特定人群和特定目标设立的特别奖学金项目资助标准另行制定。优秀留学生奖励金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完善奖学金发放与管理机制 

根据奖学金管理需要,奖学金各项内容按照以下方式发放与管理: 

(一)学费拨付奖学金生就读高校,由高校统筹用于奖学金生培养、管理以及组织或支持奖学金生开展文体、参观、联欢等活动。

(二)住宿费拨付奖学金生就读高校,由高校统筹用于奖学金生宿舍的日常运转、管理和条件改善。按奖学金生管理规定,同意奖学金生自行安排住宿的,高校根据住宿费标准按月或季度发放给奖学金生。

(三)生活费拨付奖学金生就读高校,由高校逐月定期发放给奖学金生。

(四)综合医疗保险费由教育部按规定为奖学金生购买综合医疗保险。

(五)国际旅费按协议由我国政府提供的,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按规定为奖学金生购买国际机票。奖学金生应按规定接受奖学金资格年度评审。评审工作由高校按有关要求进行。未通过评审的,按规定中止或取消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

需接受预科教育或汉语补习的奖学金生,其学费资助标准按照本科一类标准执行,生活费和住宿费资助标准根据其学习层次按照相应标准执行。本通知所涉及相关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教财〔2008〕7号)同时废止。以往规定中涉及中国政府奖学金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不再执行,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教育部 

2015年1月14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