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7]42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4-24
文号:税总发[201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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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要求,更好发挥税收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工作

  “一带一路”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打造我国对外开放新格局的重大发展战略。战略提出以来,“一带一路”建设进展迅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扎实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加快陆上经济走廊和海上合作支点建设,构建沿线大通关合作机制”。2017年5月,我国将主办“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共商合作大计,共建合作平台,共享合作成果,为促进世界经济增长、深化区域合作打造坚实基础。

  税收作为全球经济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优化生产要素配置、消除跨境投资障碍、推动国际经济合作,对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意义,主动服务国家对外开放大局,落实2017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工作体系,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二、认真落实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工作

  (一)做好税收协定执行

  落实税收协定政策,营造优良营商环境,保障我国“走出去”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我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服务、管理、统计分析工作,跟踪我国对外投资企业经营情况,及时反映境外涉税争议,配合税务总局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务主管当局就跨境纳税人提起的涉税争议开展相互协商。

  (二)落实相关国内税收政策

  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落实跨境应税服务退税或免税政策、天然气等资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对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按照所得税政策规定,落实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国际资源共享和国际产能合作。

  (三)优化“走出去”税收服务

  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动税收服务优化升级。落实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简化出口退(免)税流程、简化消除双重征税政策适用手续等规定,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便利纳税人境外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助力“走出去”企业和“一带一路”建设重点项目。创新境外税收服务模式与内容,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探索对“走出去”纳税人实行分类服务。针对大型跨国企业着重提供政策确定性相关的个性化服务,针对中小型企业着重提供政策宣传辅导的普惠性服务。发挥优势,运用“互联网+”思维,提升国际税收办税便利度。

  (四)深化国别税收信息研究

  深入推进国别税收信息研究工作,做好境外税收政策跟踪和更新,配合税务总局陆续发布国别投资税收指南,实现年底前全面发布“一带一路”重点国家的投资税收指南,进一步完善和丰富纳税人可获取的境外税收信息。

  (五)完善税收政策咨询

  丰富政策咨询途径,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强12366国际税收服务专席或“走出去”服务专线建设。按照“互联网+税务”工作要求,丰富网站、微信、微博等税收咨询服务渠道,提升咨询服务水平。以“走出去”企业涉税风险为重点,探索为纳税人提供专家咨询、定制咨询、预约咨询等服务,响应涉税需求,促进纳税遵从。建立和完善国际税收知识库,整理并发布国际税收问题答疑手册。

  (六)开展税收宣传与辅导

  开展“走出去”税收政策大宣传、大辅导。按照税务总局总体工作要求,配合“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集中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走出去”专题宣传与辅导。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等重要文件,就二十国集团税改及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成果落地、国际税收征管改革、税收协定解释和执行、国际税收其他政策更新等及时做好政策宣传与辅导。

  (七)加强数据统计分析

  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落实对外投资、所得报告相关制度,结合各地区特点以及“走出去”企业类型、所属行业、对外投资目的地等,有针对性地开展数据统计和税收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归纳税收风险类型,有针对地为纳税人提示风险。

  (八)深化国际税收合作

  配合做好“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相关工作;落实好已签署的双边合作备忘录,加强与毗邻国家税务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亚欧博览会、中阿博览会等区域性交流合作平台,推动税收在相关交流活动中发挥更加突出的作用。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统筹安排,加强领导

  各省税务机关要从服务国家战略的高度出发,紧密结合《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加强对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工作的规划指导,统筹内部相关部门、所辖税务机关做好对外投资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密切合作,主动协调

  做好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的统筹协调,规范新闻宣传工作,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加强国税、地税合作,完善合作机制、深化合作路径、丰富合作事项,持续抓好“走出去”税收服务与管理事项的落实。积极推进与外部门合作,探索与外汇、商务、发改、海关、出入境管理等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共享跨境交易信息,形成服务合力。

  (三)总结经验,注重提升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区实际,主动作为,将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并在此基础上创新方式方法,及时总结经验,注重深化、拓展,不断提升工作质效。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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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