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17]12号 财政部关于开展2017年“会计名家培养工程”候选人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7-04-28
文号:财会[201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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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会计名家培养工程入选者:

  为贯彻国家人才战略,推动我国会计人才队伍整体发展,财政部启动了“会计名家培养工程”。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名家培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财会〔2013〕14号)规定,受财政部委托,中国会计学会将组织2017年“会计名家培养工程”候选人推荐工作,请各有关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认真组织,择优推荐,确保推荐工作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要求

  经研究,2017年“会计名家培养工程”候选人推荐工作,通过以下两个途径进行:

  1.由具有会计学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负责组织。请各单位按照选拔条件和有关要求进行推荐,研究提出会计名家培养推荐人选,将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中国会计学会秘书处。

  2.非会计学博士授予权单位符合报名条件的候选人,应由3位会计名家培养工程入选者推荐,经所在单位审核并按相关要求报送推荐材料。每位会计名家培养工程入选者,每年推荐人数不超过2人。

  会计名家培养工程实行限额申报,每单位每年只能推荐1人。

  二、条件要求

  会计名家培养对象推荐人选,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高,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学风严谨。

  2.会计学术造诣精深,成就突出,社会影响广泛,有国内外同行认可的代表性学术成果及其他有影响的重要成果。

  3.教学成绩突出,长期活跃在会计教学和教育改革一线,有标志性教学成果,对会计教育发展做出创新性贡献。从事教学工作在15年以上或任会计学博士研究生导师8年以上。

  4.推荐的会计名家培养对象年龄不超过55岁(出生日期在1962年4月以后)。

  5.在同等条件下,曾获得会计领域公认的国内外重大奖项、代表中国加入国际会计组织的人选,在推选中优先考虑。

  三、资助与管理

  (一) 资助内容

  1.资助、扶持会计名家培养对象开展学术思想的系统梳理、总结和传播。组织出版相关文集、精品教材,制作经典公开课等,展示会计名家培养对象的重要成果;举办学术思想研讨会,建设网络宣传平台,宣传会计名家培养对象的研究贡献和奋斗历程,提高其知名度和社会影响。

  2.资助、扶持会计名家培养对象开展会计理论与实务研究。委托或资助会计名家培养对象承担重大研究课题,支持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中面临的重要会计实务问题的研究;支持对提升我国在国际上会计话语权的方式、方法和项目的研究;支持对完善会计理论具有贡献的基础性和创新性研究;支持对会计人才培养体系建设问题的研究。

  3.资助、扶持会计名家培养对象开展研究基地建设。积极支持培养对象组建研究团队,承担重大科研攻关项目,通过基地建设带动会计人才梯队的合理构建;推动会计研究成果的可持续形成;打造会计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产、学、研战略联盟,推动会计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

  4.资助、扶持会计名家培养对象参与国际交流合作。支持资助会计名家培养对象到国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会计组织进行交流访问和合作研究,增强国际视野和沟通能力;推广培养对象学术思想在国际上的传播,推荐和支持会计名家培养对象参加重要国际会计组织,增强中国会计的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

  (二) 资助方式

  会计名家培养工程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支持,每位培养对象资助40万元,资助期3年(第一年20万元,第二、三年各10万元)。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 考核管理

  培养对象所在单位为会计名家培养工程项目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培养项目的过程管理,并对核拨的资助经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会计学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对会计名家培养对象研究成果、参与重大活动、重要工作等方面情况和所承担资助扶持项目的跟踪了解、中期评估及期终考核,合格者颁发相应证书。

  四、推荐时间

  请各单位在2017年6月30日前,按要求将《会计名家培养工程候选人推荐表》(电子版下载网址:www.asc.org.cn)及相关证明文件报中国会计学会秘书处。

  通讯地址:100045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

  电子邮箱:tianzhixin@mof.gov.cn

  联系人:田志心

  电话:010-68588667

  财政部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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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