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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三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的缴纳义务人。"
因此,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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