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7]53号 国家税务总局 教育部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税法宣传教育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7-04-21
文号:税总发[2017]5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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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按照《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的相关要求,现就加强青少年学生税法宣传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青少年学生税法宣传教育的重要意义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依法征税和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加强青少年学生税法宣传教育,对于促进青少年学生从小树立税收法治观念,增强全社会的税法意识、提高税法遵从度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青少年学生税法宣传教育,是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指出,青少年是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要切实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确保在校学生都能得到基本法治知识教育;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印发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对青少年法治教育作出了具体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指出,要把税法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的税法宣传教育。

  各地税务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深刻认识青少年税法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将青少年税法普及教育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提升青少年税收法治教育工作水平。

  二、加强青少年学生税法宣传教育的总体要求

  加强青少年学生税法宣传教育,要遵循青少年成长规律和法治教育规律,坚持规则教育、习惯养成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把税法知识教育融入学校教育,统筹安排、梯次推进。

  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在小学高年级阶段,重点开展税收知识启蒙教育,让学生初步了解税收的作用;在初中阶段,引导学生初步了解简单的税收常识;在高中阶段开展税法知识教育,让学生初步了解税收的性质与功能;在高等教育阶段,针对非税收相关专业的学生,重点开展税收基本制度教育,让学生掌握税收法律制度体系,提升实际操作能力。

  三、加强青少年学生税法宣传教育的主要举措

  加强青少年学生税法宣传教育,要注重内容的生动性和方法的多样性,将税法知识渗透到教育教学活动中,使青少年学生在丰富多彩的税法宣传教育活动中潜移默化接受税法知识,使尊崇税法、学习税法、运用税法成为青少年学生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一)坚持以学校法治教育为主。将税法知识教育纳入学校法治教育的总体安排,统筹安排税法内容和时间。积极探索在相关教育教学活动中融入税法宣传教育的方法和途径,综合采用故事教学、情境模拟、角色扮演、税法思辨等实践式、体验式、参与式教育;鼓励编写符合中小学生认知特点和理解能力,通俗易懂、图文并茂的税法宣传教育读本。各地税务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选拔、聘任优秀税务干部担任学校税法辅导员或者巡回教育讲师,用适合青少年特点的、喜闻乐见的方式讲解税法,进一步增强学生税法意识。

  (二)积极开拓校外第二课堂。以多种方式推进税法宣传进校园活动,在全国税收宣传月期间,组织开展税法知识竞赛、校园演讲、动漫比赛等宣传教育系列活动。通过黑板报、宣传栏、多媒体教学、校园广播等形式,不断拓展学校税法宣传教育阵地和载体。统筹整合社会教育资源,将税法宣传教育作为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实践基地的重要教育内容,深入开展智能互动、寓教于乐的税法普及教育。组织学生参观税史博物馆、税收文化展厅等税收普法教育基地。设立税收体验日,邀请学生代表到税务机关和办税服务厅,增强办税体验。

  (三)充分发挥网络平台作用。利用网络普及推广优质税法教育资源,进一步丰富税法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在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开辟税收普法专栏,设置税法知识题库、动漫、微电影、专题片、公益广告和税法教学优秀课件等模块,供中小学组织开展税法教育和青少年学生在线观看学习。组织开展青少年网络普法“税官讲税法”等活动,面向广大在校师生同步在线直播。利用青少年普法的专业刊物,适时组织开展全国青少年学生税收法治征文活动,进一步扩大税法普及教育的覆盖面和参与度。

  四、加强青少年学生税法宣传教育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税务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强化沟通协调,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动青少年学生税法宣传教育深入开展。

  (二)加强宣传报道。各地税务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实时报道开展青少年学生税法宣传教育活动情况。坚持校内校外、课内课外、线上线下相结合,切实推进税法宣传教育由学校向家庭、社会延伸,不断提升青少年学生的税收法治意识和税收法律素质,探索建立青少年税收法治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总结推广。各地税务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善于总结青少年学生税法宣传教育活动中的先进经验,并将典型做法及时报送税务总局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教育部全国教育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税务总局和教育部将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并予以推介,扩大青少年学生税法宣传教育成果。

  国家税务总局 教育部

  201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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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