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131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时间: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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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准税收政策培育新动能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战略性新兴产业代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方向,是培育发展新动能、获取未来竞争新优势的关键领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在税收等领域部署推出了一系列支持政策措施,有力推动了战略性新兴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更好发展,联合财政部等部门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主要税种方面认真落实并积极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方面,2018年、2019年连续降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行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今年又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战略性新兴产业不仅可以直接享受增值税降率优惠,而且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现代服务业纳税人还可以按照规定条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此外,我局联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将政策着力点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倾斜,试点实施留抵退税的行业大部分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范畴或与其密切相关。在此基础上,自2019年4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从执行效果看,增值税降率、加计抵减、留抵退税等政策较好地减轻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增值税税负。

  企业所得税方面,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契合度高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大大降低了相关企业的实际所得税负担。一方面,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行业、企业的定向支持。比如,对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将战略性新兴产业更好地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助力处于成长初期的科技型企业快速发展,扩大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相关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等等。另一方面,推动企业加大设备改造和研发投入力度。允许新购入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的器具、设备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扩大至全部制造业企业,提高企业设备更新改造的积极性;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鼓励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

  个人所得税方面,去年我国启动了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自2018年10月1日起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并适用新税率表,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增加住房、教育、医疗、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此外,国家还实施了一系列以企业高管和有关人才为主要受益群体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包括: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员在取得股份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并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以及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相关技术人员或个人股东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均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员工,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获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个人,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等。各位代表所在地还实施了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国家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还出台了一系列具体政策,如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等。

  总的来看,各位代表提出的“针对对于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所属企业和企业员工,拿出针对性强、效果明显的精准税收扶持政策”的政策建议,在现行税收政策中已经得到一定程度体现。下一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我局将继续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持续改进税收管理服务,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感谢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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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