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电办发[2017]34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联合举办2017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7-05-27
文号:新广电办发[201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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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中国税务报社: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联合举办了第一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活动中涌现出一批主题突出、社会效应好、群众认可度高的优秀作品,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好评。为进一步宣传税收改革发展的成效和税收服务经济社会的成果,充分利用好公益广告这一载体,切实增强税收宣传的影响力和感染力,2017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联合举办第二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采取向社会公开征集的方式,提升税收公益广告设计创作水平,推出一批导向正确、创意新颖、表现丰富、群众接受度高的优秀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在全国进行展播,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和支持税收工作。


  二、宣传主题

  围绕税收中心工作,重点突出六个方面内容:

  (一)向“十九大”献礼。聚焦税收历史文化和当前工作,宣传党的十八大以来,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税收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的成效,讲好税收故事,传递税收声音,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激发税务干部的职业自豪感和国家荣誉感,以更加优异的成绩向十九大献礼。

  (二)“撸起袖子加油干”。围绕税收职能作用发挥和展现税收行业特色,通过朴实、贴近人民的形象和话语,表达税务系统积极响应和落实总书记号召的态度、决心和信心,展现税务系统涌现出的模范人物和先进典型事迹,体现税务系统创新求真务实的新作为,树立税务系统良好形象,鼓舞士气,凝聚人心。

  (三)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宣传推行以来减负增效、激发经济动能、促进转型升级等方面的作用,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营改增的成效,使纳税人有更多获得感。

  (四)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成效。展示税收改革在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优化纳税服务、转变征管方式、提升税收治理能力以及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宣传税务机关以推动实施“一带一路”战略为重点,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外投资税收宣传辅导、拓展国际税收风险提示服务、服务企业走出去等方面的做法和成效。

  (六)税收诚信体系建设。阐释税收诚信体系建设的理念和作用,展示税务系统加强诚信建设的举措和成效,加大黑名单曝光,通过褒奖诚信、惩戒失信,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诚信纳税有更多获得感。


  三、活动时间

  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时间:2017年6月10日至2017年8月31日。

  税收公益广告作品评选时间:2017年9月至2017年11月。

  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展播时间: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


  四、活动组织

  (一)本次活动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主办。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协调全国各电台、电视台、网络广播电视台进行活动宣传报道、公益广告制作、作品展播等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协调全国各省、市、县国税局、地税局组织作品参评等相关工作,负责提供活动资金支持。

  (二)本次活动由中国传媒大学全国公益广告创新基地、中国税务报社联合承办。中国传媒大学全国公益广告创新基地负责作品收集及组织评选、扶持资金发放和获奖研讨交流等相关工作,中国税务报社负责网络投票等工作。

  (三)各级广电部门和税务部门负责本地区活动宣传和报名组织工作。各级广电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加强配合,在做好宣传和组织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协同配合,共同制作优秀税收公益广告作品。


  五、参加方式

  (一)参加对象:面向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及社会各界征集优秀税收公益广告作品,电台、电视台、影视制作机构、高等院校及个人均可报名参加,鼓励各级税务部门与电台、电视台联合制作税收公益广告作品。

  (二)作品形式:分电视类公益广告和广播类公益广告两种形式。作品时长分别为15秒、30秒、45秒、1分钟。

  (三)报名方式:参加本次作品征集活动人员需认真填写活动报名表(附件4),连同作品的音视频光盘、设计说明一同寄到组委会进行报名,同时将以上资料电子版发送至组委会指定邮箱,邮件标题格式为“税收公益广告征集活动作品-作者名-作品名”。报名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


  报名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东街1号,中国传媒大学广告学院(全国公益广告创新研究基地)

  邮编:100024

  组委会邮箱:ssgygg2017@163.com

  联系人(收件人):和群坡,刘林清

  联系电话:13801318145,18500298052.

  活动组委会联系电话:010-65783234.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系人:许旭,联系电话:010-86098540,传真:010-86092589.

  国家税务总局联系人:杨军,王曦 联系电话:010-63417274,传真:010-63417255.


  附件:1.2017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创作要求

  2.2017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评审办法

  3.2017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展播安排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7年5月27日


  附件1

2017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创作要求


  一、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创作要求

  设计制作税收公益广告,要紧扣在推进营改增、深化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程中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密切关注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深入了解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和税收诚信体系建设方面的经验和成效,贴近大众审美情趣,做到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的有机统一。

  (一)征集活动要遵守法律法规,创作单位和个人应签署原创承诺,保证对作品拥有完全知识产权,不得抄袭、模仿。

  (二)公益广告创作要善于从基层一线以及纳税人身边选取题材,情景交融地展示改革所带来的变化,使受众爱听爱看。

  (三)提倡风格多样、百花齐放,可将各地民族、文化和地方特色融入到广告中来,可选取实景、动漫、乐曲等多种表现形式,使公益广告易于被不同受众群体接受和喜好。

  (四)公益广告创作中可积极探索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为广告注入现代气息和时尚元素,运用新颖别致的表现形式吸引人、打动人。

  (五)已参加过往届税收公益广告征集活动的作品、版权已归属第三方的作品或者已经在其他比赛中获得过奖项的作品不得参加评选,已经获得奖项的作品将被取消获奖资格。


  二、税收公益广告作品技术标准

  (一)电视类作品

  1.高清:分辨率不得低于1280*720(16:9)或960*720(4:3),码率不得低于8M/秒,格式以MP4等主流高清通用格式为主。

  2.动画:需转换为相应视频格式后提交,如AVI、MP4等视频格式(高清标准参照第一条)。请勿提交flv等动画格式。

  (二)广播类作品

  不低于16位,比特率不低于128kbps,采样频率不低于22.05khz,格式应以MP3、WMA等主流音频格式为主。


  附件2:

2017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评审办法

  本次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评审工作由活动组委会统一组织部署,采取组委会评审、社会公众评审和专家组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最终确定优秀作品名单。

  一、项目设置

  1.广播类优秀作品:一类作品2个,扶持资金5000元;二类作品3个,扶持资金3000元;三类作品5个,扶持资金1000元;优秀作品9个,扶持资金500元(含税)。

  2.电视类优秀作品:一类作品2个,扶持资金20000元;二类作品3个,扶持资金10000元;三类作品5个,扶持资金5000元;优秀作品9个,扶持资金1000元(含税)。

  3.动漫类优秀作品:一类作品2个,扶持资金20000元;二类作品3个,扶持资金10000元;三类作品5个,扶持资金5000元;优秀作品9个,扶持资金1000元(含税)。

  4.优秀活动组织单位:一类1个;二类2个;三类3个。

  5.优秀展播机构:一类1个,扶持资金50000元;二类1个,扶持资金30000元;三类1个,扶持资金20000元(含税)。


  二、评审安排

  本次征集活动评审分为作品评审和优秀组织机构、优秀展播机构评审两个部分。

  (一)作品评审

  分为初选、复赛、决赛三个阶段进行。

  1.初选阶段(2017年9月1日至9月15日):组委会首先对征集作品进行初选,评分后进入复赛,复赛不限名额。

  2.复选阶段(2017年9月16日至9月30日):进入复赛的作品将在合作网站上进行展播,通过网站、报纸、广播、电视媒体宣传此次投票活动,征集全国公众投票,最终根据作品得票数及初选得分情况确定进入决赛名次100名,其中50部电视类作品和50部广播类作品。

  3.终评阶段(2017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由组委会组织专家评委进行评分,并结合初选、复赛成绩确定各奖项。

  (二)优秀组织机构、优秀展播机构评审

  优秀组织机构将根据作品征集组织和优秀作品情况,由组委会综合进行评定。

  优秀展播机构将根据公益广告作品播放次数、时长、时段、覆盖范围、宣传效应等情况,税收公益广告征集活动宣传力度,以及本台新闻专题等其他节目形式配合税收宣传工作等情况,由组委会在展期后综合进行评定。


  三、作品使用

  (一)获得本次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的优秀作品将在全国各级电台、电视台、网络以及高铁、航空、地铁等平台集中进行展播。

  (二)全部优秀作品将纳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优秀公益广告作品库”,供全国各类播出机构下载播出。

  (三)全部优秀作品将在税务系统各级官方网站、微信平台、办税服务厅展播。


  四、相关要求

  (一)参加本次征集活动的作品必须由作者本人参与创作(合作作者可联名参加),作者应确认拥有其作品的著作权,如因此引起任何相关法律纠纷,由作者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作者应保证送选作品将不会涉及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法律纠纷,否则由作者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次征集活动拒绝任何可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作品。

  (四)除非特别申明,送选作品可被主办单位无偿用于与本次征集活动相关的宣传活动;主办单位拥有将获奖作品出版音像制品的优先权利。

  (五)活动规则最终解释权归主办单位;凡递交作品,即视为同意上述法律问题说明。


  附件3:

2017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展播安排


  为进一步扩大本次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影响力,提升宣传效果,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部署,在全国各级电台、电视台集中展播税收公益广告,展播时间为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税收公益广告征集活动作品展播工作,把作品展播作为宣传税收、推进改革和展示税务形象重要途径,加强同广播影视部门的联系沟通,力争将展播活动做好、做强、做出影响。

  二、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可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优秀公益广告作品库”中下载播出。各地作品制作完毕后可先行在本地媒体播放。获奖优秀作品将由主办方组织在全国各级电台、电视台、网络以及高铁、航空、地铁等平台集中进行展播。同时,鼓励各级播出机构自制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并播出。

  三、各级广电部门要积极同税务部门进行合作,组织协调所辖电台、电视台参与税收公益广告征集活动作品展播工作。取得税务部门资金补贴的播出机构,每周播出税收公益广告数量不少于3次,其中,黄金时段不少于1次。

  四、各级税务部门在与播出机构合作开展展播活动过程中,可自愿给予一定资金补贴。电视类播出机构参考资金补贴标准为:省级电视台每年每台3万元,地市级电视台每年每台2万元,县级电视台每年每台1万元;广播类播出机构参考资金补贴标准为:省级电台每年每台1万元、地市级电台每年每台0.8万元、县级电台每年每台0.5万元。

  各级税务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播出情况,按照“多播出,多补助”的原则,双方自愿商定合理补贴金额。

  五、各级播出机构负责税收公益广告播出统计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公益广告播出的监听、监看工作。税收公益广告征集活动作品展播工作结束后,各级播出机构同税务部门要认真填写《税收公益广告展播情况统计表》(附件5),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分别上报省级广播影视部门和税务部门,省级部门在汇总统计后,于2018年11月15日前将统计结果报送至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系人:许旭,联系电话:010-86098540,传真:010-86092589.

  国家税务总局联系人:杨军,王曦 联系电话:010-63417274,传真:010-63417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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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