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市监信[2019]233号 关于做好2019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9-12-10
文号:国市监信[2019]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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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为切实做好2019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

  (一)强化年报工作的责任意识。年报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在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强化信用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了基础性作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增强抓好年报公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巩固已有成效,强化工作部署,紧盯目标任务,抓住关键节点,积极稳妥推进2019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在往年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力争再提升,在重点行业领域推动实现100%年报目标。

  (二)健全年报公示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公示即监管”的理念,把督促指导市场主体依法按时年报,作为市场监管部门服务企业发展和加强市场监管的有效手段。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主动作为,告知市场主体依法按时报送年报是其累积社会信用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其享受信用红利。督促市场主体依法承担主体责任,健全督促引导的长效机制,力争把年报公示的要求逐户告知市场主体,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切实提升市场主体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的主动性、自觉性。

  (三)实施未报市场主体的约束措施。要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未依法按时年报的企业,及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按时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及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未按时年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社会公示和政府部门间共享应用,加大对未年报市场主体的约束力度,提高市场主体失信成本,维护年报公示工作的严肃性。对于重点行业领域未年报企业,要根据行业特点,区分具体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企业年报。


  二、突出工作重点,统筹分类推进

  (一)拓展“多报合一”工作领域。继续实施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海关部门相关事项合并年报,总结“多报合一”成功经验,结合各地实际,规范推进与商务、外汇部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年报的“多报合一”工作。201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海关管理企业“多报合一”年报时间统一为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二)突出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年报。贯彻落实全国市场监管工作座谈会精神,在疫苗生产企业、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高风险行业领域,对于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正常经营企业,要求企业依法履行主体责任,推动实现应报尽报。同时,年报事项中增加“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总台(套)数、检验有效期内特种设备总台(套)数”数据项,由企业自行填报并公示。

  (三)因地制宜督导个体工商户年报。将个体工商户年报与企业年报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在符合政策规定和数据标准基础上,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个体工商户年报的工作要求、报送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厘清年报基数,合理区分经营规模和风险程度,盯紧重点对象。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各种便利化措施,通过共享应用税务部门纳税信息等数据,优化个体工商户年报填报。

  (四)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年报。加强与财政、农业等部门合作,在掌握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底数的基础上,采取强化咨询服务、集中上门指导、示范引领带动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强化年报服务。发挥年报公示信息随机抽查检查作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应用,依法查处虚假申报材料、登记事项不实等行为。


  三、提升数据质量,强化分析应用

  (一)提高年报数据的准确程度。进一步优化年报平台支撑服务,规范年报数据项的咨询服务和答复口径,为市场主体提供分类详实的填报说明。认真研究年报易错数据项,完善年报平台的填报提示和数据校验功能,依靠技术手段实现对异常数据的在线提示,提高数据准确性。加强对年报信息随机抽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督促市场主体提高年报数据的准确程度。继续落实《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加强与税务部门协调协作和数据比对交换,加大清理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力度。

  (二)严格执行年报数据标准。及时、完整、准确地将各类市场主体年报数据汇总上传总局,确保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统计的数据与市场主体报送数据高度一致。《年报统计业务逻辑及数据库统计规则》请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综合业务系统(172.16.1.48/saicport)下载查看。厘清应当年报公示市场主体数量底数,有序实施年报数据对账对表,定期监测数据上报情况,强化年报数据的上报管理,确保数据质量。

  (三)加强年报数据的分析梳理。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的企业年报数据统计功能,提高统计的灵活性和便捷性,提供多层次的年报数据分析服务。围绕国家和地方的重大政策、重点工作加强年报数据分析和监测,为党委政府决策和监管提供数据服务。探索运用年报数据开展大数据监管,通过年报数据的年度比对、外部数据关联等方式,辅助确定监管重点,科学实施有效监管。


  四、建立联动机制,确保整体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第一时间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总局关于2019年度年报工作的要求,及时汇报本部门工作开展情况,确保2019年度年报公示工作在党委政府领导下有序开展、务求实效。要精心谋划年报公示工作的组织实施,明确目标任务,科学制定方案,落实责任分工,有力推动工作。加强与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按照部门联合的原则建立与商务、海关等部门的工作联动机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共同督促指导市场主体依法年报。

  (二)注重协作配合。加强内部沟通协调,按照责任分工落实,确保无缝衔接。信用监管职能部门统筹推进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实时跟进企业年报报送进度,做好政策解释和有关保障工作;配合药品监管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部门做好疫苗生产企业、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年报公示工作。地方药品监管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部门要按照总局及国家药监局的要求,向信用监管职能部门提供取得疫苗生产许可、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和充装单位许可的企业名录以及许可证名称、编号、有效期等相关信息,并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开展企业年报宣传、督报、抽查工作。信息化建设部门根据总局下发的技术方案和数据规范等(请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综合业务系统下载),及时做好系统升级改造工作。

  (三)普造宣传声势。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务实管用的方式方法,抓住关键时间节点,紧盯企业负责人、工商联络员等重点人群,将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手段有机结合,有针对性开展宣传,切实加强政策解读,广泛普及年报知识,开展对未年报企业信用惩戒警示教育。发挥各类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社区基层的宣传作用,鼓励在办事窗口设立提供年报服务的自助设备,有条件的地方还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扩大社会覆盖面。

  (四)严格工作纪律。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落实法规和规章规定,规范指导各类市场主体自主年报。要严格履职尽责,不得代替市场主体进行年报,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年报事项,不得违规擅自修改年报相关数据,切实杜绝虚假年报问题。

  总局将继续实行企业年报通报制度,“抓两头、促中间”,适时对各省(区、市)企业年报情况进行通报,并对推进缓慢、落实不力的省份实施约谈。

  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把各地市企业年报工作列入年度考核指标,将督查考核情况及时通报当地政府。总局将继续在每个省(区、市)选取一个地级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除外)进行自主年报试点,不列入通报范围,请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自主年报试点地区名单于2020年1月31日前报送总局。本年度年报结束后,请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于2020年7月31日前将年报工作总结报送总局。年报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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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