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9]2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耕地占用税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8-29
文号:税总函[2019]27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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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将于2019年9月1日起实施。为切实贯彻落实好《耕地占用税法》,进一步规范税收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耕地占用税法》的重要意义

  《耕地占用税法》的颁布和实施,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完善生态税收体系的重要体现,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升税收法制化规范化水平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耕地占用税法》的顺利实施,对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耕地保护,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思想认识,不断提升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工作主动性和责任感,科学制定岗责制度和相关工作要求,完善征管措施,优化纳税服务,进一步提高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水平。

  二、扎实推进贯彻实施《耕地占用税法》的主要任务

  切实做好政策衔接。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新旧政策的有序衔接,尽快完成征收子目适用税额系统配置。要立即对过去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该废止的要及时废止,该修订的应尽快修订,保证政策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税务总局经清理,决定于2019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一批耕地占用税文件(具体目录附后)。

  严格规范复核流程。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协调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耕地占用税复核工作机制,联合制定复核工作规程,明确部门责任及文书传递方式。发现纳税人申报数据资料异常等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复核流程提请复核。提请复核应当列明占地位置和复核事由,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复核工作原则上应通过金税三期工程核心征管系统相关模块发起。

  坚决落实税收优惠。要认真落实耕地占用税各项减免税政策,确保应免尽免、应减尽减。严格按照纳税资料备案改留存备查、申报即享受优惠等要求,简化程序,精简资料,切实增强纳税人获得感。要结合自然资源等部门传递的涉税信息,加强对减免税的后续管理。要定期开展对下级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对享受减免优惠纳税人的随机抽查,防范和化解税收风险。

  充分实现信息共享。各级税务机关要着力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规范信息共享内容、交换路径及频率。应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中的共享数据比对,在纳税人识别、申报征收、减免退税、改变性质补征税款、税收风险管理等重点环节充分利用共享数据开展工作。有条件的省级税务机关应依托信息技术,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制定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技术方案和标准,共同搭建省级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方式的高效便捷。要重点推动落实好“先税后证”要求,完善源头管控机制。

  持续优化办税服务。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回应纳税人和社会关切,准确把握宣传节点和节奏,积极开展宣传辅导工作,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级税务机关耕地占用税的业务主管部门要抓紧培训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一线税务人员,帮助其尽快熟练掌握耕地占用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规定,充分理解各类业务场景,及时熟悉业务操作流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主管税务机关要针对不同的辅导对象和辅导事项,安排业务骨干为纳税人答疑解惑,确保纳税人尽快掌握耕地占用税申报、减免和退税等各项政策精神及办理方法。要大力推行网上办税,优化电子税务局功能,不断提升纳税人网上办税体验。

  三、全面落实贯彻实施《耕地占用税法》工作要求

  着力强化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细化任务分工,明确工作责任,把准时间节点,统筹协调推进,确保部门协作更加紧密顺畅、征管工作更加有序规范、服务工作更加精准到位。

  协同统筹推进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横向协同、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政策法规、资源环境、征管科技、纳税服务、大数据和风险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省市两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基层的业务指导和沟通交流,坚持问题导向,畅通业务交流和问题反馈渠道。各级税务机关要紧密依靠地方党委、政府,主动加强与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凝聚各方力量,健全长效协作机制,构建有效监管网络,切实提升税收共治水平。

  有效防范税收风险。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涉税信息共享为抓手,以大数据手段为支撑,结合税种特点和本地实际,创新管理机制,探索开展纳税人申报数据与外部门交换数据比对的应用研究,深入挖掘各类数据之间的关联关系,科学合理设置各类风险管理指标,不断提高耕地占用税风险管理水平、堵塞征管漏洞。

  附件:耕地占用税全文废止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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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