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17]34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
发文时间: 2017-06-24
文号:国发[201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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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进一步调整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取消19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3类工业产品由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将8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由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38类,其中,由质检总局实施的19类,由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19类。


对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为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企业取证成本,由质检总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地区和行业试行简化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一是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改由企业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二是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可以先领取生产许可证,之后接受现场审查。对通过简化程序取证的企业,在后续的监督检查中,如发现产品检验或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由发证部门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调整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的落实和衔接,加快推进配套法规和制度建设,做好经费保障,完善相关技术标准,稳妥实施相关产品由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大抽查力度,增加抽查频次和品种,扩大抽查覆盖面,对此次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实现抽查全覆盖。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国务院将根据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情况,适时修订相关行政法规。


附件: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下放管理权限的产品目录(共计30类)

2.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共计38类)


国务院


2017年6月24日


附件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下放管理权限的产品目录(共计30类)


序号

产品名称

目前实施机关

调整情况


1

税控收款机

质检总局

取消


2

抽油设备

质检总局

取消


3

钻井悬吊工具

质检总局

取消


4

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

质检总局

取消


5

电力金具

质检总局

取消


6

输电线路铁塔

质检总局

取消


7

铜及铜合金管材

质检总局

取消


8

棉花加工机械

质检总局

取消


9

机动脱粒机

质检总局

取消


10

工厂制造型眼镜

质检总局

取消


11

铝、钛合金加工产品

质检总局

取消


12

蓄电池

质检总局

取消


13

橡胶制品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取消


14

电力整流器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取消


15

岩土工程仪器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取消


16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取消


17

电力调度通讯设备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取消


18

水文仪器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取消


19

输水管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取消


20

电热毯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21

助力车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22

摩托车乘员头盔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23

砂轮

质检总局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24

饲料粉碎机械

质检总局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25

建筑卷扬机

质检总局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26

钢丝绳

质检总局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27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质检总局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28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质检总局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29

预应力混凝土枕

质检总局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30

救生设备

质检总局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附件2

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共计38类)


序号

产品名称

实施机关


1

建筑用钢筋

质检总局


2

轴承钢材

质检总局


3

水泥

质检总局


4

人民币鉴别仪

质检总局


5

防伪技术产品

质检总局


6

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

质检总局


7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质检总局


8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

质检总局


9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

质检总局


10

防爆电气

质检总局


11

燃气器具

质检总局


12

空气压缩机

质检总局


13

港口装卸机械

质检总局


14

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

质检总局


15

公路桥梁支座

质检总局


16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质检总局


17

水工金属结构

质检总局


18

制冷设备

质检总局


19

内燃机

质检总局


20

砂轮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1

饲料粉碎机械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2

建筑卷扬机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3

钢丝绳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4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5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6

预应力混凝土枕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7

救生设备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8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9

电线电缆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0

耐火材料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1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2

建筑防水卷材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3

危险化学品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4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5

汽车制动液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6

人造板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7

化肥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8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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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