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市监议[2019]204号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233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时间:2019-11-06
文号:国市监议[2019]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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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解决公民个人身份信息泄漏后“被法人”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商事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企业登记注册更加高效便捷,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大幅降低,但是,诚如您反映,也有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法规空子,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骗取公司登记(以下称“冒名登记”)。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冒名登记处置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举措,严厉查处冒名登记行为,维护企业登记的权威性、严肃性,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秩序,保障被冒用人的合法权益。

  一、规范撤销登记程序,依法依规查处冒名登记

  针对冒名登记多发的情况,市场监管总局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着力为百姓解决“烦心事”,于2019年3月印发了《关于依法做好遏制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办理公司登记违法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19]9号),要求各地依法受理投诉举报,规范撤销登记程序,积极协助司法救济,组织开展专项清理,推进实施实名验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投诉难”“撤销难”问题,总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对市场监管部门撤销登记的条件和流程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受理材料、认定标准、调查方法、撤销方式等。主要考虑有:

  一是坚持便利可行。在调查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将被冒用人主张的冒名登记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如果公司和涉及的自然人均无法联系,以致调查无法进行,则本着有利于被冒用人权利救济的原则,在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即可推定为冒名登记成立,作出撤销登记的决定,解决了“调查难”的问题。

  二是将被冒用人的投诉门槛降低。被冒用人本人不能亲自到场的,可以进行远程身份核验。反映被冒名登记情况,只需提交书面申请和现有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不强制要求提供笔迹鉴定、丢失身份证报案记录等材料,尽可能减少被冒用人时间和费用成本,解决了“举报难”的问题。

  三是对冒名登记的直接责任人加大惩戒力度。总局建立全国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撤销冒名登记后,将调查发现的直接责任人录入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对再次提交登记申请材料或作为登记申请人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对存在真实性问题的,以不予登记为原则,增加其违法成本,解决了“惩戒难”的问题。

  四是对涉及冒名登记的企业实施信用惩戒。总局根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将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公司,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对其在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予以限制,将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并向其他部门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二、积极推进实施实名验证,从源头防止冒名登记

  在企业登记环节实施实名验证,是防控冒名登记的有效手段。2016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大力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各地结合实际,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基本建立了线上身份验证和电子签名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冒用身份虚假注册登记问题。为健全线下企业登记实名验证手段,2018年起,市场监管总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互联网+政务服务”试点要求,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推进“全国企业登记身份信息实名验证系统”建设,并于2019年3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该系统包括“企业登记相关自然人身份验证APP”和“企业登记注册办理联网查验”两大功能模块,兼顾实名验证和注册便利两个方面,有力完善了线上线下全方位企业登记实名验证技术手段。2019年5月1日起,该系统在全国各省(区、市)全面推广使用,截至8月20日,全国已有超过650万申请人完成实名验证,每日平均注册验证近8万,人脸识别正常通过率达到98%左右,在遏制冒名登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加强消费等信息保护,维护个人信息安全

  市场监管总局始终高度重视消费者身份信息等个人信息保护工作。2019年3月12日,专门下发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守护消费”暨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市监稽[2019]15号),自4月1日起在全国开展为期6个月的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截至2019年5月31日,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处各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件200件,查获涉案信息111万余条、罚没款564万余元,有效震慑个人信息违法行为,规范个人信息使用,防止因个人身份信息泄露导致被冒名登记。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市场监管总局将按照国务院商事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部署,坚持“宽进严管”改革思路,持续依法依规防范和查处冒名登记,维护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秩序,保障被冒用人合法权益。一是积极推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对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企业登记的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力度,并完善有关权利救济途径,规范并依法简化撤销冒名登记程序。二是积极配合公安、人民法院等,坚决查处冒名登记违法行为。三是加强对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撤销冒名登记工作指导,维护被冒用人合法权益,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积极化解目前冒名登记的存量。四是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持续开展企业登记实名验证工作,从源头上防止冒名登记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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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