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市监议[2019]110号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366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时间:2019-11-06
文号:国市监议[2019]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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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广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试点并适时修改相关上位法条款的建议》收悉。你提出的建议,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入分析了当前市场主体呼吁解决、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退出难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对于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参考价值。对于您的建议,我们进行了深入研究,专门赴浙江省进行了调研,并进一步加快了相关工作进程。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要求,要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退出机制。十九大报告提出,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国务院同意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求,研究建立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因经营异常、违法失信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退出。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紧紧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推动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工作,不断促进市场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

  一、推动吊销未注销企业退出所做的工作

  (一)积极解决“注销难”问题,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更加便利化服务。今年1月,经国务院同意,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聚焦企业注销中的“难点”“痛点”“堵点”,进一步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增强企业办事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升企业办事体验,促进企业“新陈代谢”、结构优化。一是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行企业注销“一网”服务。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实行各有关部门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实行企业注销“一网”服务。二是改革企业登记注销制度,简化企业登记程序和材料。优化普通注销制度,允许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清算组备案信息和发布债权人公告,降低注销成本。完善简易注销制度,从2018年12月底开始,选取17个省(区、市)的27个地区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工作,试点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将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至20天、建立容错机制。三是推行税务注销分类处理,提高清税速度。优化社保、商务、海关等登记注销,降低企业办事成本。四是编制《企业注销指引》,切实解决企业在注销过程中遇到的因股东失联、营业执照遗失等无法办理注销业务的特殊情形,解决企业注销面临的各种实际困难。

  (二)积极开展强制退出试点,不断总结积累成功经验。按照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激励的工作要求,市场监管总局选定江西瑞昌市、广西南宁市、重庆渝北区开展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工作试点,在退出机制、退出方式、退出程序上进一步探索。同时,积极关注并切实指导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在瑞安试点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选定了杭州余杭区、宁海县、长兴县、嘉兴秀洲区、绍兴柯桥区和兰溪市等6个县级单位,参照民事相关的告知、除权等举措,重点就如何规范被吊销企业的注销登记行为,合法认定吊销未注销企业的股东责任等问题多角度多方向试点,进一步明晰了股东清算义务、企业救济途径、信用惩戒措施等问题。

  (三)加强顶层制度设计,不断完善强制退出体制机制。近年来,市场主体退出难问题不断凸显,市场监管总局对此一直高度关注并持续跟踪,一方面不断指导地方积极开展试点,另一方面,也在积极进行深入调研,研究各项政策措施,并将其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自接到您的建议以来,结合落实国务院《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市场监管总局进一步加快了工作步伐。今年7月,我们在浙江省宁波市召开了部分省市座谈会,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改革的通知》,目前正在征求意见。待草拟稿成熟以后,我们将以总局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下发全系统贯彻落实。

  另,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公司法修改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二、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入学习、研究您提出的建议,立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完善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促进市场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

  (一)进一步推动完善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大力推动《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为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同时,在目前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过程中,研究对怠于履行注销清算义务的吊销企业相关责任人加强信用惩戒。

  (二)进一步畅通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共同研究完善吊销未注销企业退出的制度规范和技术方案,建立工作常态化会商机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大市场主体强制退出的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和风险提示。引导公众全面了解市场主体强制退出的概念、程序及法律后果,提高政策知晓度和社会参与度,督促有关责任人依法履行清算注销义务。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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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