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函[2019]626号 商务部关于切实做好外贸领域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11-11
文号:商贸函[2019]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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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商务部对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于2019年3月公布了取消的19项由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15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详见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13号)。为推进上述政策措施在外贸领域的落实,进一步强化制度意识,改进服务作风,防止要求企业依旧提供已经取消的证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取消

  (一)自2019年3月18日起取消的证明事项。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项下。对外贸易经营者向商务部或者受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时,不再提交财产公证证明、资金信用证明文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三项第五目同时停止执行。

  限制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审批项下。对外贸易经营者向商务部或者受商务部委托的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为出口许可证)时,不再提交赴国(境)外参展证明。《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项下。对外贸易经营者向商务部或者受商务部委托的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为自动进口许可证)时,不再提供授权经营证明材料、生产许可证明材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目、第四目同时停止执行,《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二)调整证明文件提供方式的证明事项。

  限制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审批项下。对外贸易经营者向商务部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为进口许可证)以办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手续时,不再提供翻新业务资质证明文件,调整为提供书面告知承诺。《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项下。对外贸易经营者向商务部或者受商务部委托的机构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以办理机电产品(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进口手续时,不再提供《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调整为提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标通知书。《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目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取消

  (一)行政审批事项中证明事项的取消。

  限制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审批项下。申请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时,不再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项下。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时,不再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认定项下。申请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或者非国营贸易进出口允许量时,不再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书面审核或证明;原油进口业绩证明;近三年产量证明。

  限制进出口货物的配额审批项下。申请出口配额不再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其中,申请出口配额(供港活猪)的不再提交供港活猪注册养殖场资格、连续三年供港活猪的年平均出口供货实绩在6000头以上等证明;申请出口招标配额的,不再提交投标企业资质证明。

  (二)其他事项中证明事项的取消。

  取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调整为由加工贸易企业自主填报信息情况表,并作出真实有效承诺。

  三、工作要求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以此次证明事项清理为契机,进一步转变外贸管理方式,强化制度执行,规范行政行为,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能力,把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落实好。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公布办事指南,做好解读宣传,确保外贸领域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要对本省(区、市)行政区域内落实外贸领域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政策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汇总,并于2019年12月31日前报送我部(对外贸易司)。

  联系人:对外贸易司胡啸山

  电话:010-65197785传真:010-65197773

  邮箱:huxiaoshan@mofcom.gov.cn


商务部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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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