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协[2017]31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促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6-30
文号:会协[2017]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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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促进工作方案》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信息化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促进工作方案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7年6月30日

抄送: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促进工作方案


       为深入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战略, 深入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战略,实现“十三五” 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目标,有效落实行业信息化五年规划提出的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任,按照行业信息化五年规划“充分倚重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体作用,发挥注协战略引领和政策导作用”的要求,提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促进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工作方案。

  一、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任务与责任

  行业信息化五年规划指出,用现代技术全面装备注册会计师行业,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创新成果,形成以信息化设施为基础,以数据资源核心,以技术支持和安全管理保障,打造互联化、移动智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体系 。其中,会计师事务所要按照行业信息化五年规划的要求,融合互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建设智能审计作业系统和智能内部管理信息系统 ;增强数据分析应用能力,实现信息技术和数据并重发展并重发展 ;完善基础设施,提升信息安全能力 。

  中注协要在充分倚重会计师事务所主体地位的同时 ,发挥战略引领和政策导作用,聚焦行业技术标准,促进软件产品供给,在全面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注协同办公系统的同时,协同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各个领域工作。

  二、政策引导、路径规划和资金扶持

  第一, 发挥中注协信息化委员会对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 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战略推进和政策指导作用 ,把握信息技术发展新成果和新动向,研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新进展和新情况,适时提出促进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政策和措施的建议。

  第二、充分利用国际专家资源,开展行业信息化交流咨询,指导促进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工作。

  第三,组织专家力量,开展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通用路径研究,发布指导文件,为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提供方法论指导,解决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过程中顶层设计不够、实现路径不清的问题。其中,重点 其中,重点论证审计软件与内部管理软件的一体开发、同时布置有效整合的具体方案。

  第四,总结评估“十二五”时期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奖励政策实施效果,更新和丰富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激励支持政策的内容与形式 。

  三、 人才培养、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

  第一,将信息化人才培养列入行业继续教育训的重点任务 ,举办以信息化为专题的培训班 、研讨班 、研修班 ;在各类培训班中增加信息化课程;创立面向信息化的行业领人才培养方案;将信息化知识纳入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 。

  第二,建立行业信息化网站专栏 、会刊专栏、公众号栏,协调行业公共媒体设立信息化专版,开展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知识交流和经验分享;举办报告会,宣讲技术趋势,交流行业信息化的实践、进展和经验。

  四、引导供给 、对接供需和优化服务

  第一,改造建立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用软件开发指导委员会、小型计师事务所应用软件开发指导委员会。其职责是:向软件服务商传达会计师事所信息化需求;介绍风险导向审计、会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等注册行业知识;对软件服务商提供的信息技术产品在会计师事所使用情况反馈意见建议;对软件技术产品进行户评价。

  第二,建立信息技术产品推介平台,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对信息技术产品的认知,促进会计师事务所与软件服商对信息技术产品的认知,促进会计师事务所与软件服商供需对接。

  第三 ,推进面向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技术产品市场规范化建设,倡导、监督使用正版软件。

  第四,持续优化经济数据库和法律规服务,扩大面向全行业的信息化公共产品供给。

  第五,为会计师事务所采购信息化产品探索联合采购机制。

  第六,优化信息审计环境,协调解决审计软件与客户会计系统的对接障碍问题。

  五、 制定标准 、深化应用和修订准则

  第一, 制订包括系统架构标准、数据标准在内的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技术标准,为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和软件服务商开发信息技术产品提供规范,同时保障会计师事务所信息系统与行业管理有效对接。

  第二, 开展信息技术对会计师事务所影响的研究,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有效应用。

  第三,开展网络信安全研究,对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开展网络信息系统安全保障措施提供指导。

  第四,建立基于网上报备功能的行业数据中心,做好行业数据的挖掘工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职判断和风险控制提供大数据支持。

  第五,研究修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建立与事务所信息化进程相匹配的执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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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