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函[2019]第19号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625号(财政金融类305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文时间:2019-08-26
文号:财关税函[2019]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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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景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调整税收政策提升旅游消费水平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扩大免税群体并降低退税限额

  第一,关于以试点方式在海南岛推行国人“离岛免税”政策。为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吸引旅客赴海南旅游,2011年4月,国务院已批准在海南开展离岛免税政策试点。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分别于2012、2015、2016、2017、2018年对购物对象、免税限额、免税商品种类、离岛方式等进行了调整完善。现行政策总体运行平稳,满足了旅客购物需要,促进了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因此,您提出的建议在现行政策中已得到体现。

  第二,关于提高离境退税率和降低退税起征点。为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公告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起,在海南省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2015年1月,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的有关要求,完善增值税制度,促进旅游业发展,经商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在对海南试点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的基础上,明确在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实施离境退税政策,并扩大了退税商品的范围,将海南试点时的正面列举方式调整为以负面清单方式,退税物品范围扩大到除禁止、限制出境和增值税免税物品外的所有物品。除此之外,还将起退点由800元下调至500元。2019年5月1日起我国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对原适用16%税率的货物,税率调整为13%,且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仍维持11%的退税率,相当于加大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力度。综上,您提出的有关建议已在现行政策中有所体现。

  第三,关于将市内免税店的起退额定在500~800元人民币之间。为增加旅游创汇,吸引外国游客,1988年、1999年,国务院先后批准在5个城市开设市内免税店,销售对象限为外国旅客。经营品类以奢侈品为主,不包括烟、酒,免税购物额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我们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在统筹平衡我国免税品和有税品两个市场的基础上,研究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

  二、关于逐渐取消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货物免除和退还其在国内环节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的一项制度。这一制度符合WTO规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有利于保证跨境货物和服务贸易的公平竞争,避免进口国和出口国双重征税或均不征税,保持税收对国际贸易的中性。除个别国家外,世界上多数增值税国家遵循消费地征税原则,即在对进口货物和服务征税的同时,对出口货物和服务实行退税。鉴于出口退税政策属于国际上通行做法,对促进外贸发展、发挥国家宏观调控作用等意义重大,为此,不宜取消出口退税政策。

  三、关于逐年降低进口关税

  当前,我国对进口商品一般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仅对烟酒、小轿车、成品油等少数进口商品征收消费税。近年来我国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已经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目前我国进口关税总水平(即简单算术平均税率)为7.5%,在全球处于中等偏低水平,进口环节增值税执行13%和9%两档税率,进口环节消费税的税率则因商品种类不同而各异,并非统一征收30%的税率。除另有规定外,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和税率原则上与国内环节保持一致。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8年我国在降低关税总水平上已取得积极进展,关税总水平由2017年的9.8%降至2018年的7.5%,涉及3000多个税目商品。2018年11月以来,习近平主席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和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再次宣布中国将进一步降低关税,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具体工作。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关税司010-68553730

财政部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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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