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金函[2019]第53号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724号(财税金融类316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文时间:2019-08-09
文号:财金函[2019]第5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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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水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加强和改进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近年来,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和政策支持力度,创新支持方式,缓解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一、积极推进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设立运作

  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积极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设立运行,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作用,建立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中央、省、市、县四级担保机构之间的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和业务联动机制,实现基金、担保机构、银行“利益融合”,有效减轻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支农支小的后顾之忧,改善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环境。2018年7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正式成立,注册资本661亿元。目前,前两期出资331亿元已全部到位。自2018年9月正式开始运营以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20个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和2个计划单列市的市级担保再担保机构签订再担保合作协议,与12家全国性商业银行签署“总对总”银担战略合作协议。截至2019年6月底,基金再担保业务规模超过1400亿元、担保户数约8万户。

  二、大力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回归本源,聚焦支小支农主业

  2019年初,财政部提请国务院印发《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以行业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导向,遵循“聚焦主业、降费让利、银担分险、规范操作”的原则,从明确行业定位、规范业务范围、加强机制引导等方面,提出了“四个不得(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两个不低于(合作机构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得低于50%)”等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行业聚焦支小支农的使命,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费率水平、加大支小支农担保供给,并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为民营和小微企业提供增信和融资支持。文件印发后,各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进实施,如北京设立100亿元的地方融资担保基金;江苏设立3亿元风险代偿补偿资金池;安徽率先推出免再担保费政策;浙江省担保集团与5家银行联合下发银担合作文件,推进银担合作更加顺畅。

  三、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决策部署,2018年,财政部会同工信部出台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明确2018-2020年中央财政每年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30亿元,对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奖补激励。2018年已面向全部省份下达奖补资金30亿元,2019年将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省份予以奖补激励。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和吸收采纳您所提建议,进一步加大对金融机构支小支农的财税激励力度,督促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快业务运作,推动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积极发挥作用,带动更多金融资源更好服务小微企业,切实缓解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关于您提到的设立财政融资专项资金,提供短期“过桥”资金支持的建议,目前部分地方已设立了应急转贷资金池,为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提供短期资金支持,缓解企业转贷压力大、过桥融资成本高的问题。下一步,财政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无还本续贷政策实施,推广地方成功经验,切实缓解续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感谢委员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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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