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金函[2019]第54号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613号(财税金融类038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文时间: 2019-08-09
文号:财金函[2019]第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811

姜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和引导更多长期资金进入股市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给予全国社保基金更多投资灵活性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储备资金,主要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是老百姓的“养命钱”。基金投资以确保安全和保值增值为核心,须满足相关投资规定,坚持按照审慎、稳健的原则开展投资运营。

  为满足基金保值增值需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渠道逐步拓宽,目前基金投资范围已包括银行存款、国债、涵盖了企业债、股票、优先股、未上市股权、证券投资基金、产业和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贷款项目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自成立以来运行情况良好,截至2018年末,基金权益1.81万亿元,年均投资收益7.82%,现有投资政策基本满足了基金发展需要。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就您提出的调整投资比例、丰富投资产品等问题加强研究,进一步完善投资政策,加强投资监管,在保障基金运营安全性的基础上,提高基金收益,实现基金资产增值。

  二、关于推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转常规

  2018年4月,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根据试点政策规定,试点地区个人通过商业养老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可以按一定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为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开展提供了有益尝试和探索。

  目前,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尚未建立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短板。2018年2月,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建立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制度,您关心的扩大参与机构和产品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我们也正在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深入论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重难点问题,结合国家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制度建设的总体情况,统筹研究试点政策推广问题,推动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发展。

  三、启动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投资选择权试点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近年来,国家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按照国家规定,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通过受托方式,按照相应程序办法确定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等,负责基金账户的管理、投资运营和托管。无论是企业年金还是职业年金,其托资范围和比例都有明确规定。从市场运营情况看,因为起步时间短,多数年金计划采用按计划计算收益率的做法,即所有参加计划的职工都享有一样的收益率,只有少数企业及部分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提供了个人投资选择权。

  参考国际经验,建立个人投资选择权制度,对于有较强自主投资能力的参保人而言,可以实现与自身年龄阶段、风险偏好特征相匹配的个性化资产配置,更好地提高投资灵活性;但对于缺乏经验的参保人,容易形成集中度较高、风险资产比例过高等投资风险,或是做出不合理的投资选择。

  目前,有关部门正结合扩大年金投资范围、完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等研究工作,推动提高年金基金的资产配置适配性,同时不断推动投资者教育和保护,进一步完善运作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等。随着市场逐渐成熟及个人投资者经验逐步丰富,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年金计划给予个人投资选择权。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9年8月9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