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金函[2019]第43号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854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时间:2019-07-18
文号:财金函[2019]第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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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华元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中国建筑企业“走出去”竞争力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口信用保险费率问题

  出口信用保险是为提高本国产品和服务国际竞争力,推动本国出口经贸发展,保障出口商收汇安全和银行信贷安全,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金融保险支持措施,是世贸组织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原则上允许的政策手段。实际经营中,相关保险公司均需坚持世贸组织规定的中长期可持续原则,综合考虑出口国别、信用期限、承保责任范围、历史承保情况等因素合理厘定保险费率。中央财政未出台针对出口信用保险的专项保费补贴政策。

  近年来,财政部会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要求,通过稳步放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完善承保政策等方式,推动相关保险公司优化国别风险分类、提升客户服务水平、合理降低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如,在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带动下,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平均费率从试点前约4‰下降至当前的2.8‰,已接近国际平均水平。中信保公司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平均费率从2014年的7.49%下降至2018年的5.1%。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推动相关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厘定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减轻出口企业投保负担,为企业参与共建“一带一路”提供更多更好的风险保障支持。

  二、关于加大融资支持问题

  我们鼓励有关商业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积极调整信贷政策,对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设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但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商业银行是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市场化主体,且主要国有商业银行已股改上市,股东已经多元化。贷款投向、规模、利率、融资担保等事项属于商业银行自主经营事项,应由其根据项目业务前景、预期收益情况和风险等因素,按商业原则自主决策。同时,为构建更加符合WTO规则的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不宜对建筑行业等高度竞争的市场化领域,提供专门的补贴支持政策。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鼓励相关金融机构,不断创新“走出去”金融产品,提高服务水平,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更加完善的金融服务支持。

  三、关于优惠贷款问题

  近年来,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融资支持力度,在综合考量东道国实际需求、经济发展水平、债务情况等因素的前提下,为“一带一路”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融资支持。代表提到的“优贷”实际是援外优惠贷款的简称,该贷款是我国政府提供对外援助资金的方式之一,主要用于帮助受援国建设有经济社会效益的生产型项目、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较大型成套设备、机电产品等,贷款规模需要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财务承受能力、相关国家资金需求等多种因素。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推动援外优惠贷款与中国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相结合,培育和引导优惠贷款实施企业参与项目后期经营、运维。同时,继续鼓励政策性、开发性、商业性金融机构相互协同,加大对建筑企业“走出去”的支持力度。

  四、关于审批流程问题

  财政部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指示批示精神,近年来,会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不断优化项目审核管理机制,在强化中信保公司政策性职能定位、规范政策性业务管理的基础上,通过明确审核要件、下放审批权限等方式,不断提高项目审核效率。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管理机制,提高项目审核效率,更好发挥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在共建“一带一路”中的积极作用,为包括建筑行业在内的出口企业提供更好的风险保障支持。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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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