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协[2017]22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注册会计师类(信息化方向)”选拔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5-09
文号:会协[201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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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落实《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2016-2020年)》关于“加强信息化人才,特别是信息化领军人才培养”的总体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将开展“2017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注册会计师类(信息化方向)”的选拔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目标

适应信息化发展新形势,围绕行业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信息化建设任务,培养事务所信息化建设的“操盘手”、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智囊团”和“宣传员”。

二、选拔对象及人数

本次选拔对象为“在事务所分管信息化工作的管理合伙人,或相当职责和相当级别的合伙人”。选拔人数50名左右。

本次选拔范围包括中注协发布的《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所列事务所(含分所),以及省级注协综合排名前10家事务所(不含2016年度综合评价前100家事务所及其分所),其中2016年综合评价前20家事务所每家可推荐不超过2人,其余符合条件的事务所每家可推荐不超过1人。

《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链接地址:http://www.cicpa.org.cn/news/201701/t20170112_49462.html。

三、选拔条件

(一)对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当前我国信息化建设的重大成果和进展有较深入的了解;

(二)对行业信息化发展现状与前景、信息化建设对行业的重要意义有较深入的认识;

(三)在事务所分管信息化工作的管理合伙人,或相当职责和相当级别的合伙人;

(四)具有事务所内部信息化建设,或为客户提供信息化服务的实操经验;

(五)职业诚信道德记录良好,最近3年未受过行业惩戒、行政处罚;

具有信息化专业背景,或具备较高英文能力者优先录取。

四、申报材料

(一)个人简历。包括基本信息、学习经历、工作经历、信息化领域工作经验与特长、主要客户及服务项目、发表文章及著作、主要社会任职及活动、参与行业专业活动情况、参加工作后的获奖情况等。

(二)信息化相关文章。为命题文章,字数不限,题目为“你所信息化建设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进一步推动你所信息化建设的目标设定、路径设计和机制安排”。要求:文章中不能出现所在事务所名称、客户涉密信息和作者本人信息。标题宋体、三号、加黑、居中;副标题宋体、四号、不加黑(如有);正文为仿宋、四号、不加黑;段首空二格,行间距为28磅;文章层次按照一、(一)1.的层次进行(如有)。

(三)事务所推荐信。包括但不限于宏观视野与战略思维,职业道德、职业价值观与职业态度,职业经验,团队领导与协调能力,社会责任意识等方面阐述推荐理由。

以上内容请在网上填报“2017年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后备)人才(信息化方向)选拔测试”报名表(见附件1)。填好后,请直接打印并签字盖章。

此外,报名者具有的开展信息化领域相关工作实务和业绩(完成的信息化项目或正在主持或参与的信息化项目),发表过的信息化领域的研究文章、著作或工作报告,以及其他在信息化领域取得的业绩,除在报名表中填写外,请一并提交纸质证明材料。其中,研究文章、著作或工作报告,请提供文章首页及当期刊物封面复印件,著作、工作报告提供首页复印件。

五、选拔方式

采取“初选+结构化面试”两个阶段的选拔方式。

初选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成绩占总成绩的60%,按照选拔人数1:2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结构化面试占总成绩的40%,重点考察考生的宏观视野与战略思维,职业道德、职业价值观与职业态度,及专业素质。面试不对考生的英文能力进行考察。

根据初选、面试综合成绩确定入选人员。

六、报名流程及审核

报名采取个人网络报名和提交申报材料同时进行的方式。

(一)个人网络报名。请考生于6月2日(周五)前,使用电脑点击链接(http://tms.nai.edu.cn/online_wy/2013/zzx/loginKQ.aspx),输入身份证号后填写个人信息、命题文章并上传个人电子照片。

(二)提交申报材料。请省级注协收到通知后及时组织动员符合条件的事务所报名,就考生最近3年未受过行业惩戒、行政处罚进行审核并盖章,于6月2日(周五)前将申报材料及“2017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注册会计师类(信息化方向)选拔测试”报名汇总表(见附件2)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报送我会,并寄送原件。

事务所的报名工作由总所统一负责,考生在分所工作的,应经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协审核并盖章。

中注协将以短信及邮件方式通知审核通过进入面试的考生以及最终入选人员,并发送考生守则、考试安排、培训安排等重要信息,请务必正确填写有关信息。

七、时间、地点安排及相关提示

面试时间为6月24日(周六),统一安排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以下简称“北京会院”)举行。请考生在参加面试当天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备查验。

通过面试的考生名单将在中注协网站(http://www.cicpa.org.cn)公示,请注意登录网站查看。入选人员将于7月31日至8月18日在北京会院进行首期集中培训。

八、联系方式

中注协继续教育部联系人:李丽;联系电话:010-88250156;

传真:010-88250056;电子邮箱:cpalingjun@cicpa.org.cn。

北京会院教务部及网络报名技术问题联系人:侯飞;联系电话:010-64505029;电子邮箱:houf@mail.nai.edu.cn。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7年5月9日

抄送: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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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