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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9 一、会计处理:根据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因此,17年购进的货物如果已入库,没有发票按上述政策估价入账,18年增值税取得未认账发票,计入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二、所得税处理:根据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所以,贵公司2017年购进的材料,如果在汇算清缴时依然没有取得该原材料发票,那么该原材料的相关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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