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2017]49号 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2017)
发文时间: 2017-09-08
文号:中评协[201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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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7年9月8日

  附件:

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利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专利资产,是指专利权人拥有或者控制的,能持续发挥作用并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专利权益。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专利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专利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四条 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专利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七条 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专利资产评估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专利资产评估业务。

  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等。

  第八条 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了解在对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专利资产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的价值可能有别于作为单项资产的价值,其价值取决于它对企业价值的贡献程度。

  第九条 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价值类型。

  以质押为目的可以选择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以交易为目的通常选择市场价值或者投资价值,以财务报告为目的通常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要求选择相应的价值类型。

  第十条 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确定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

  第三章 资产评估对象

  第十一条 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是指专利资产权益,包括专利所有权和专利使用权。专利使用权是指专利实施许可权,具体包括专利权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和其他许可形式。

  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专利资产的权利属性。评估对象为专利所有权的,应当关注专利权是否已经许可他人使用及使用权的具体形式,并关注其对专利所有权价值的影响。评估对象为专利使用权的,应当明确专利使用权的许可形式、许可内容及许可期限。

  第十二条 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人明确专利资产的基本状况。专利资产的基本状况通常包括:

  (一)专利名称;

  (二)专利类别;

  (三)专利申请的国别或者地区;

  (四)专利申请号或者专利号;

  (五)专利的法律状态;

  (六)专利申请日;

  (七)专利授权日;

  (八)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主权利要求;

  (九)专利使用权利。

  第十三条 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专利的法律状态。专利的法律状态通常包括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及其变更情况,专利所处的专利审批阶段、年费缴纳情况、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质押,以及是否涉及法律诉讼或者处于复审、宣告无效状态。

  第十四条 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专利资产的技术状况、实施状况及获利状况。

  第十五条 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要求委托人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和评估目的对专利资产进行合理的分离或者合并的基础上,恰当进行单项专利资产或者专利资产组合的评估。

  第十六条 执行质押、诉讼目的的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评估对象为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专利检索报告,当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数量较多时,应当选取部分专利由委托人提供检索报告。

  第四章 操作要求

  第十七条 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专利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必要的现场调查、市场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资料等。

  调查过程收集的相关信息、资料包括:

  (一)专利资产的权利人及实施企业基本情况;

  (二)专利证书、最近一期的专利缴费凭证;

  (三)专利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

  (四)专利技术的研发过程、技术实验报告,专利资产所属技术领域的发展状况、技术水平、技术成熟度、同类技术竞争状况、技术更新速度等有关信息、资料;如果技术效果需要检测,还应当收集相关产品检测报告;

  (五)与分析专利产品的适用范围、市场需求、市场前景及市场寿命、相关行业政策发展状况、宏观经济、同类产品的竞争状况、专利产品的获利能力等相关的信息、资料;

  (六)以往的评估和交易情况,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实施许可合同及其他交易情况。

  第十八条 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尽可能获取与专利资产相关的财务数据及专利实施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对专利资产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分析。

  第十九条 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分析下列事项及其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一)专利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

  (二)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专利技术产品与其实施企业所生产产品的对应性。

  第二十条 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影响专利资产价值的法律因素进行分析,通常包括专利资产的权利属性及权利限制、专利类别、专利的法律状态、专利剩余法定保护期限、专利的保护范围等。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专利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差异、专利使用权的具体形式、以往许可和转让的情况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审批条件、审批程序、保护范围、保护期限、审批阶段的差异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专利所处审批阶段,专利是否涉及法律诉讼或者处于复审、宣告无效状态,以及专利有效性维持情况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影响专利资产价值的技术因素进行分析,通常包括替代性、先进性、创新性、成熟度、实用性、防御性、垄断性等。

  第二十二条 对影响专利资产价值的经济因素进行分析时,通常包括专利资产的取得成本、获利状况、许可费、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市场应用情况、市场规模情况、市场占有率、竞争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当专利资产与其他资产共同发挥作用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分析专利资产的作用,确定该专利资产的价值。

  第二十四条 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经营条件等对专利资产作用和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执行专利资产法律诉讼评估业务,应当关注相关案情基本情况、经过质证的资料以及专利权的历史诉讼情况。

  第二十六条 确定专利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上述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第二十七条 运用收益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当收集专利产品的相关收入、成本、费用等数据。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对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专利未来实施情况和收益状况的预测进行分析、判断和调整,确信相关预测的合理性。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专利资产的具体情况选择收益口径。

  第二十八条 采用收益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当确定预期收益。

  专利资产的预期收益应当是专利的使用而额外带来的收益,可以通过增量收益、节省许可费、收益分成或者超额收益等方式估算。确定预期收益时,应当区分并剔除与委托评估的专利资产无关的业务产生的收益,并关注专利产品或者服务所属行业的市场规模、市场地位及相关企业的经营情况。

  第二十九条 采用收益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当合理确定专利资产收益期限。收益期限可以通过分析专利资产的技术寿命、技术成熟度、专利法定寿命及与专利资产相关的合同约定期限等确定。

  第三十条 采用收益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当合理确定折现率。折现率可以通过分析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投资回报率,以及专利实施过程中的技术、经营、市场、资金等因素确定。专利资产折现率可以采用无风险报酬率加风险报酬率的方式确定。专利资产折现率应当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第三十一条 采用市场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当收集足够的可比交易案例,并对专利资产与可比交易案例之间的各种差异因素进行分析、比较和调整。

  第三十二条 采用成本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当合理确定专利资产的重置成本。重置成本包括合理的成本、利润和相关税费等。

  确定专利资产重置成本时,应当确定形成专利资产所需的直接成本、间接费用、合理的利润及相关的税费等。

  第三十三条 采用成本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当合理确定贬值。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三十四条 编制专利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反映专利资产的特点,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对象的详细情况,通常包括专利资产的权利属性、使用权具体形式、法律状态、专利申请号及专利权利要求等;

  (二)专利资产的技术状况和实施状况;

  (三)对影响专利资产价值的法律因素、技术因素、经济因素的分析过程;

  (四)专利的实施经营条件;

  (五)使用的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

  (六)专利权许可、转让、诉讼、无效请求及质押情况;

  (七)有关评估方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评估方法的选取及其理由,评估方法中的运算和逻辑推理方式,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对测算结果进行分析并形成评估结论的过程;

  (八)其他必要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08年11月2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08〕217号)中的《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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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