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运发[2017]141号 关于印发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9-19
文号:交运发[2017]14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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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部署,促进道路货运行业稳定和谐、健康有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8年底前促进道路货运行业降本减负10件实事任务分工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中国保监  会国家信访局  中央维稳办

  中央网信办  全国总工会

  2017年9月19日

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

  道路货运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物流系统的重要依托载体,是国民经济发展重要的基础性服务业。道路货运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事关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事关物流业的降本增效,事关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也是道路货运行业广大从业人员安居乐业的基本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货运业取得长足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但长期积累的“多、小、散、弱”等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普通运力相对过剩,经营业户负担较重,货车司机生产生活条件较差,保稳定、促发展任重而道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本专项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以“减负增效、提质升级”为核心,按照“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改革引领、创新驱动、综合治理”的原则,统筹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着力减轻经营负担、促进创新发展、改善从业环境、优化市场秩序、提升治理水平,为行业发展注入新动力、激发新活力,切实推进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实现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保障。

  (二) 工作目标。

  “十三五”期间,通过深化新一轮改革创新、破解多方面政策瓶颈,引导发展壮大一批龙头骨干企业、提升稳定一支较高素质从业队伍,道路货运行业对物流降本增效、社会新增就业、经济转型升级的支撑保障更加有力。

  2018年底前,完成降本减负10件实事(见附件),推动政策落地并取得实质性进展。制度性交易成本大幅降低,货车司机生产生活条件显著改善,货运业户的获得感和货车司机的归属感持续增强,行业平稳发展的基础更加牢固。

  2020年底前,提质增效各项工作任务全面推进,行业改革创新取得突破性进展。市场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龙头骨干企业加快成长;市场主体结构明显优化;低水平落后运能有序淘汰更新,车型标准化水平显著提升;先进运输组织模式广泛推广,道路货运比较优势得到有效发挥;“互联网+货运”新业态不断涌现,资源集约利用效率稳步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 减轻道路货运经营负担。

  1.简化车辆检验与检测。推进营业性货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依法合并,减少重复检测、重复收费,减轻检验检测费用负担。严格落实取消营业性货运车辆二级维护强制上线检测,由经营者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为前提,自主确定二级维护周期,自行组织车辆维护。(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质检总局负责)。

  2.便利异地年审和考核。加快实现道路普通货运车辆异地年审和驾驶员异地考核。制定普通货运车辆异地年审规范和流程,优化审验服务。推进全国道路运政信息系统联网应用,建立与公安部门信息系统的共享联动机制。推动道路普通货运驾驶员基本信息、违法信息、信用信息等全国共享,实现证件转籍、信用考核等事项异地办理。鼓励开展道路货运驾驶员网络远程继续教育。(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负责)

  3.完善城市物流配送体系。以中心城市为重点,推动建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需求管理和运力调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行管控”的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城市配送车辆技术管理,对于符合标准的新能源配送车辆给予通行便利。支持在城市周边统筹布局规划和建设一批具有干支衔接功能并组织开展共同配送的大型公共货运配送综合体,同步优化城市内末端共同配送节点。组织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试点。(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4.规范大件运输许可管理。推进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全国联网,由起运地省份统一受理,沿途省份限时并联审批,一地办证、全线通行。(交通运输部负责)

  5.优化收费公路通行费政策。在具备条件的省份和路段,组织开展高速公路分时段差异化收费试点。推广货车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非现金支付方式,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对使用ETC非现金支付卡并符合相关要求的货运车辆给予适当通行费优惠。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通行费。(交通运输部负责)

  6.优化交通运输业增值税发票管理。完善交通运输业个体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落实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全国统一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服务平台系统,完成部、省两级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系统改造,依托平台开具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

  7.推动取消部分许可审批事项。落实国务院有关“放管服”改革要求,精简道路货运行政许可事项,研究推动取消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保险机制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交通运输部负责)

  8.改进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督促各地取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驾驶员异地从业资格证转籍要求。在严格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基础上,稳步实施限量瓶装氮气、二氧化碳等低危气体道路运输豁免制度。(交通运输部负责)

  (二) 促进货运行业创新发展。

  9.持续推进货运车辆技术升级。深化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2018年6月全面完成治理目标。制定出台超长平板半挂车、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专项治理方案,分阶段合理设置更新淘汰过渡期。推进低水平非标车型车辆更新改造,加快淘汰落后运能。加快中置轴汽车列车等先进车型推广应用,完善制度标准。鼓励各地创新政策措施,推广标准化、厢式化、轻量化、清洁能源货运车辆。(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负责)

  10.大力推动运输组织模式创新。鼓励和引导传统道路货运企业主动适应并融入多式联运发展大局,调整优化经营结构,积极拓展短途接驳运输服务。支持道路货运企业加强与铁路相关企业战略合作,共同开发多式联运服务产品,探索发展驮背运输、公铁两用挂车甩挂运输等新模式。大力发展公路甩挂运输,广泛推广网络化、企业联盟、干支衔接等甩挂模式,支持创新“挂车池”服务、挂车租赁、长途接驳甩挂等新模式。大力支持发展城市共同配送,促进干支无缝衔接和集约化组织。(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11.鼓励创新“互联网+”货运新业态。依托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信息技术,大力发展“互联网+”车货匹配、“互联网+”专线整合、“互联网+”园区链接、“互联网+”共同配送、“互联网+”车辆租赁、“互联网+”大车队管理等新模式、新业态,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及时调整制度政策,推动道路货运新旧业态加快融合发展,不断提高市场组织化程度。鼓励支持道路货运企业积极参与智能运输、智慧物流等各类试点示范。(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12.规范培育现代物流市场新主体。鼓励道路货运企业通过组织创新、技术创新等做大做强,加快向多式联运经营人、现代物流服务商转型发展。深入推进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提升无车承运人资源整合能力,强化全程运输责任,组织试点政策评估和制度研究,制定出台无车承运人管理办法和运营服务规范。鼓励中小货运企业联盟发展,支持以资产重组、资源共享等为纽带组建联盟实体,引导创新企业联盟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交通运输部负责)

  (三) 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13.严格落实治超全国统一标准。督促各地严格落实全国治理货运车辆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运输认定标准和处罚标准,编制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处罚清单,明确处罚事项和标准,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各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开展治超督导检查,确保全国各地治超执法标准统一。健全完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明确执法人员、执法装备配备标准,统一规范执法流程和规则。(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14.规范公路货运执法行为。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推进将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单独实施处罚记分的治超联合执法模式常态化、制度化。坚持固定执法与流动检测相结合,积极推行公路路政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执法,进一步规范联合执法工作流程,规范车辆拦截和货物卸载管理。加强重点货运源头监管,落实“一超四罚”措施,推广高速公路入口称重劝返模式。调整优化国省干线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布局。推广应用不停车称重检测系统。健全公路执法监督举报平台,强化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投诉举报功能,鼓励社会各方监督。(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负责)

  15.合理引导市场预期。保持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延续性,合理确定过渡期和实施步骤。完善公路货运统计监测体系,有效整合社会大数据平台,加强市场运行动态跟踪和量化分析,定期发布市场供需状况,引导经营业户理性进入市场。(交通运输部负责)

  16.强化行业诚信监管。依托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货运源头单位、运输企业、货运车辆、从业人员相关数据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交换与共享,将企业诚信信息通过“信用交通”“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严重失信的经营主体,要依法依规加大定向监管力度,在市场准入、政策给予等方面予以限制。鼓励企业自行发布服务标准和信用承诺。研究推行对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保险费率上浮制度。(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监会负责)

  (四) 改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条件。

  17.改善公路行车停宿条件。地方政府要组织多部门联合行动,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和货运站场等重点区域,严厉打击盗抢车货和偷油等违法犯罪行为,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任务,优化货车通行治安环境。鼓励有条件的省份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创新机制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在高速公路服务区、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或其他公路沿线建设“司机之家”,为货车司机提供价格适宜的停车、住宿、餐饮、车辆维修保养、无线上网等服务,创建司机休息和放松的良好空间。(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负责)

  18.强化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有序扩大从业人员社保覆盖面,道路货运企业应依法与货车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研究推进从业人员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根据货车司机的职业特点和道路货运企业用工方式,研究完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政策,不断提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效率,提高工伤保险管理服务水平。研究探索道路货运互助保险机制。道路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合理安排货车司机工作量,保证法定休息时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保监会负责)

  19.加强货车司机职业教育。鼓励校企合作,建立大型货车驾驶人订单式培养机制。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引导符合有关条件的生源参加大型货车职业教育,逐步缓解职业货车司机日趋短缺的矛盾。(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0.发挥工会和行业协会作用。研究推进道路货运从业人员工会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吸引货车司机加入工会组织,正确行使民主参与和行业监督权利。依托工会组织开展爱岗敬业楷模、感动交通人物等优秀从业人员典型选树活动。推动行业协会和产业工会定期开展货运企业营商环境、货车司机经营状态、行业发展公众满意度等社会调查,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意见建议。组织开展货车司机安全节能驾驶技能竞赛,广泛开展专业培训、法制教育、技术推广、评优评先等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关爱货车司机活动。鼓励依托行业协会、工会组织依法设立货车司机公益基金,为有困难的货车司机提供经济援助。支持行业协会、工会组织为货车司机等提供公益性法律援助,引导货车司机依法维权,理性反映诉求。(全国总工会、交通运输部负责)

  (五) 强化行业稳控综合治理。

  21.加强维稳形势监测分析。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公安、维稳、网信、信访等多部门参与的协调联动机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手段,进一步强化网络舆情监测,跟踪了解行业动态和各方诉求,及时沟通信息,做好分析研判和会商,有针对性采取措施,有效化解和疏导矛盾,及时做好不稳定情况的防范、排查和应对处置工作。(交通运输部、公安部、中央维稳办、中央网信办、国家信访局负责)

  22.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进一步健全分级分层的道路货运社会稳定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工作机制,切实强化上下联动和多方协同,确保第一时间快速反应、及时稳妥处置,最大限度维护道路货运市场稳定。(交通运输部、中央维稳办、公安部、中央网信办、国家信访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在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框架下,针对道路货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分析研究、及时协调解决。重点加强对2018年底前促进道路货运行业降本减负10件实事的督导检查,及时开展绩效评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长效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同时,要加强对拟出台重大政策影响的评估,制定应对预案。引导主流媒体加强正面宣传,为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国务院有关部门)

  (二) 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综合执法改革,健全完善公路超限超载长效治理机制。加强基层“执法队伍职业化、执法站所标准化、执法行为规范化”建设,建立执法督导考评机制,严格执法监督检查。完善法规制度,规范引导新业态、新模式有序发展。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精准化监管,有效促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负责)

  (三) 强化政策支持。利用现有政策渠道,对通用集散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予以支持。研究制定道路货运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政策举措,引导带动更多社会资金投入。鼓励地方各级政府加强对道路货运基础设施、公共信息平台、治超科技手段建设以及货运司机社会保障、职业培训等公共服务方面的财政投入。支持城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并投资建设城市共同配送中心及配套公共节点设施。(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 强化基层党组织保障作用。引导和支持道路货运企业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不断扩大企业基层党组织的覆盖面。引导个体经营业户中的党员,依托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健全党组织,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道路货运行业生产一线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鼓励各地组织开展党员司机挂牌上岗、岗位示范及优秀党员司机评选等活动。(国务院有关部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工作,按照本行动计划的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和路线图,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督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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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