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64号 商务部公布《2018年磷矿石出口配额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分配原则》
发文时间: 2017-10-23
文号: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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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2018年磷矿石出口配额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分配原则》,现予公布。

  商  务  部

  2017年10月23日

2018年磷矿石出口配额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分配原则

  一、磷矿石出口配额申报条件

  磷矿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税号为25101010、25101090、25102010、25102090项下所有品种的商品。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具备有效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2014-2016年间有出口实绩(含出口供货数量);

  3.具有磷矿采矿许可证(综合回收利用中低品位磷矿石的企业,需具有主矿种采矿许可证及相关地质报告或储量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证或相应安全资格证书;

  4.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5.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6.2014-2016年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具备有效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2014-2016年间有出口实绩;

  3.企业从符合本规定第(一)条1、3、4、5、6款的生产企业采购磷矿石;

  4.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2014-2016年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申报及审核程序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企业,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申请企业进行汇总,于2017年1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申请企业名单和申请材料(电子版)寄送商务部。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电子版)报送商务部

  报送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13号窗口李宇奇;联系电话:010-65197853;邮政编码:100731。封装申请材料的信封或者物流纸箱的表面需注明“事项编号:18014-001”字样。

  商务部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通过初审的企业名单,将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请向商务部(对外贸易司)提出公示异议申请,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在接到申请后将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提出异议者答复意见。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商务部将进行备案,并对外公布合格企业名单。名单中的企业均可参与2018年磷矿石出口配额分配。

  三、磷矿石出口配额分配原则

  (一)商务部综合考虑合格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中低品位磷矿石选用、出口情况及环境监测等因素,将磷矿石出口配额下达至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的资源状况、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战略,综合考虑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等相关因素,制定配额分配方案,并于2017年12月25日前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四、申请企业报送材料

  (一)申请企业均需提交下列材料:

  1.经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报送材料真实有效的公函。

  2.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企业海关编码和企业代码、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如申请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则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依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取得的备案回执)。

  3.所在地地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经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4.流通企业从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购货的购销合同;

  5.新申请企业需提供2014-2016年间出口供货相关凭证或单据。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需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出口报关单和出口核销单;由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需提供出口发票、出口报关单、出口核销单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生产企业需同时提供:

  1.磷矿采矿许可证,综合回收利用中低品位磷矿石的企业,需出具主矿种采矿许可证及相关地质报告或储量报告。

  2.安全生产许可证;

  3.矿长证书或相应安全资格证书;

  申请企业提交以上材料的电子版,并留存原件,商务部将根据工作需要,随机抽查。

  五、监督与管理

  (一)商务部负责磷矿石出口配额的管理、指导、监督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合格企业磷矿石出口配额的分配和调整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配额分配过程中若有违规行为,企业可向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反映情况并举证,经查属实,商务部将采取否决该商务主管部门分配方案及取消该商务主管部门磷矿石分配权等处理措施。

  (二)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按季度将出口许可证发放情况及海关反馈数据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对发证机构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重点检查内容为:是否有超配额、无配额或者越权越级发证等问题。对超配额、无配额或者越权越级发证的发证机构,商务部将责令改正,并将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发挥监督作用,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管理,密切跟踪企业出口情况,相关问题及建议及时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四)参与磷矿石出口配额分配的企业,凡在当年配额执行过程中出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在今后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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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