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函[2019]10号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344号(经济发展类200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文时间:2019-08-26
文号:财会函[2019]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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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连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注册会计师行业营商环境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指出,在采购审计专业服务中对会计师事务所滥设备选库、滥设禁入条件、越权实施监管等现象突出,限制了注册会计师执业,影响了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为改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营商环境,您提出了全面排查备选库、修订完善与政府采购专业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细化政府采购法实施标准、改进招投标操作流程等建议。您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对于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职能作用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结合您的建议,经商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证监会,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关于全面排查备选库。财政部已通过门户网站咨询答疑和答复地方财政部门意见的形式明确指出,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用备选库的方式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同时,印发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对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等妨碍公平竞争的做法予以清理。下一步,将在深入调研基础上,采取相应措施,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违规设置备选库的做法予以规范。

  (二)关于修订完善与政府采购专业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您提出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写入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法制定出台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认定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具有法律效力。下一步,将根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及其实施进展,适时提请修订政府采购法,对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纳入法律条文等问题在修法时予以统筹考虑。

  (三)关于细化政府采购法实施标准。您建议明确(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供应商)存在“重大违法记录”和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已就“重大违法记录”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即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当前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招投标在“较大数额罚款”的判断标准上确实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这主要是由不同领域的处罚事项不同、不同地域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等因素决定的。但总体而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较大数额罚款”的规定比较明确,各地方、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执行。下一步,将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委员关注的问题。

  (四)关于改进招投标操作流程。一是结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特征,引导采购人合理设定招投标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权重,避免单纯最低价中标的情形,努力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二是对此类专业服务采购的评标关键性指标,可以研究进行协调和适度的统一,进一步提升评标结果透明度,并在评审专家的选择上引入行业内人士。

  感谢您对财政、会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会计司 010-68552535


财政部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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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