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教函[2019]10号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829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时间: 2019-07-05
文号:财教函[2019]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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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祖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技能人才成长环境,推动高技能人才不断壮大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财政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兴办职业教育和企校联合办学,输送符合企业需求的人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力量特别是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作用。2019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积极支持职业教育,着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近年来,中央财政支持实施了一系列加快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支持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发挥企业等社会力量在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深化校企合作、产教融合。

  (一)支持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2015年,中央财政整合设立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推动各地建立完善以促进改革和提高绩效为导向的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支持各地中等职业学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提高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素质等。在用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时,采用了订单班毕业生比重、双师型教师比重等因素,并要求省级加大统筹使用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积极支持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创新,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2019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237亿元,比2018年增加约50亿元。

  (二)支持落实职业教育各项国家资助政策。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教育部等部门不断完善学生资助政策,已经建立起覆盖所有教育阶段、形式多样、功能完备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并对企业举办的职业院校学生一视同仁,符合条件的企业举办职业院校学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应资助政策。

  (三)通过相关财税政策支持校企合作、产教融合。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财税支持政策,为有条件的企业兴办职业教育和校企联合办学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保障。

  1.关于税收政策。一是自2018年起,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统一提高至75%,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的8%。企业支付的学生实训等合理支出,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是作为《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配套税收政策,财政部于2019年4月印发《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试点范围的企业,符合规定的兴办职业教育投资,可按投资额的30%,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

  2.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等相关文件,有关部门可以将职业教育服务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企业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参与。

  3.关于财政金融支持政策。在教育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调动包括企业在内的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一是加大政策支持。2019年财政部印发《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明确加大对基础设施补短板以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领域的支持力度,引导各地在教育领域规范推广运用PPP模式。二是加强规范引导。构建法律+政策+操作指引+合同+标准的“五位一体”制度体系,制定PPP项目财政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强化规范运作。三是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在示范项目评选、PPP以奖代补资金分配和中国PPP基金投资过程中,对民营企业参与项目给予倾斜,同时规范财政资金管理要求,明确对民营资本设置差别待遇或歧视性条款的PPP项目,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安排资金支持。四是加大融资支持。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管理的通知》(财金函〔2018〕95号),要求中国PPP基金加大对教育领域投入。截至2019年4月末,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库中,共有教育类项目428个、投资额2462亿元,其中落地项目256个、投资额1459亿元。

  二、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技能人才成长环境

  关于您提到的“对长期在一个企业服务十年以上的,一直从事本职业的高技能人才,给予大病医疗补贴等”建议,按照目前政策,高技能人才可通过参加职工医保获得基本医疗保障。对于职工医保报销外的费用,所在单位还可通过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或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等方式给予补充保障。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正如您所说,高技能人才是支撑制造强国的基石,是科技创新落地和实施的主体,是推动中国高质量发展的主力军。下一步,中央财政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落实好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切实为企业举办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提供坚实的财政保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符合需求的高技能人才。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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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