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2019]24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8-28
文号:中评协[2019]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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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报告管理,更好地维护委托人和资产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提升资产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2018年11月30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印发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暂行办法》(中评协[2018]44号),并在部分地区开展了工作试点。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19年10月1日起,所有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资产评估报告日为准),均应严格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在向委托人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前,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系统”进行统一编码。

  二、工作组织

  (一)预填报安排。2019年9月1日至9月30日,中评协将开通行业管理平台(演示环境)(网址:http://39.98.48.129:8018)。各地方协会、资产评估机构登录行业管理平台(演示环境)“评估报告统一编码测试系统”进行试用,掌握报告编码使用流程、权限设置、信息填报规范要求等。中评协于每周五18时对“评估报告统一编码测试系统”数据进行清零。已经开展报告编码系统试点的地区,仍继续使用“报告编码系统(试行)”。

  (二)全国应用安排。2019年10月1日起,所有资产评估机构在向委托人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前,均应登录行业管理平台“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系统”逐项完整填报有关信息(网址:http://47.94.11.33:8039/)。

  201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各地方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系统”开展补录工作。

  (三)培训安排。中评协统一制作《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系统讲解与操作》培训视频、“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系统”使用说明书,登录行业管理平台可进行查看和下载(网址:http://47.94.11.33:8039/)。各地方协会应组织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培训,可利用互联网开展;确需开展线下培训的地区,由地方协会制定培训计划自行开展,中评协将协调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四)咨询安排。中评协建立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QQ工作群(群号:628946210),各地方协会指定1至2名协会工作人员加入,主要负责报告统一编码工作的沟通协调。各地方协会可根据需要建立本地区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工作群,所属地区各资产评估机构选派负责报告统一编码工作的人员加入(机构人员在群中注明所在评估机构名称),主要负责系统具体应用对接。中评协将组织软件公司相关人员加入工作群,主要负责系统操作和应用问题答疑工作。

  三、工作落实

  (一)各地方协会、资产评估机构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确保数据填报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避免出现迟报、错报、漏报等问题。

  (二)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工作,将与资产评估机构评价、执业质量自律检查等工作相结合,定量定性纳入相关指标考核体系。中评协将对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于未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填报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自律惩戒。

  (三)资产评估机构在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时,必须将编码回执列装在资产评估报告的扉页位置。已经开展报告编码系统试点的地区,仍按照原有要求继续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本地区全部资产评估机构按照统一时间安排进行报告编码系统填报。

  (四)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工作全面实施后,原资产评估项目报备工作同时停止。各地方协会、资产评估机构可继续登录行业管理平台“评估项目报备系统”查询历史信息。

  四、联系方式

  中评协联系人:

  来渊  联系电话:010—88339674

  李晶  联系电话:010—88339675

  软件公司联系人:

  李玉  联系电话:13051653113

  石如梁  联系电话:18515423171

  肖立迁  联系电话:13716265433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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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