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电政函[2019]175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做好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推广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8-16
文号:国办电政函[2019]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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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要求,深入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应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一体化平台工作要求,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总枢纽,通过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在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的应用,实现市场主体身份在线“一次验证、全网通用”、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和各类证照电子文件及信息的共享复用,方便市场主体办事,提高政务服务效能。2019年12月底前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在一体化平台全面深度应用。

  二、重点任务

  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一体化平台相关标准规范和工作要求,做好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推广工作。

  (一)依托一体化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实现对市场主体的统一身份认证。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对接集成了市场监管总局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由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市场主体身份认证能力支撑。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身份认证系统要通过对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为市场主体提供用户注册、实名验证、身份鉴别、单点登录等服务,解决市场主体在不同地区和部门的政务服务平台重复注册验证等问题,实现市场主体身份在一体化平台的“一次认证、全网通办”。

  (二)依托一体化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营业执照作为市场主体身份凭证文件的互信互认。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对接一体化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的基础上,通过对接一体化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对全国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文件的查询、存档、校验等功能,满足“互联网+政务服务”领域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共享调用等业务需求,解决市场主体在不同地区和部门的政务服务平台办事时,需要反复提交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等身份凭证文件的问题。

  (三)按照一体化平台电子证照相关标准规范,完善以电子营业执照为基础的市场主体电子证照库建设。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托一体化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以电子营业执照为市场主体各类电子证照的身份索引基础,关联市场主体的各类政务服务数据、电子证照数据,建立市场主体电子证照库,通过一体化平台提供的电子营业执照验证和共享服务,实现市场主体“一次身份验证、所有证照共享”的目的。

  (四)充分运用一体化平台移动端电子营业执照服务能力,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一体化平台移动端电子营业执照服务能力,推动更多审批服务事项通过互联网移动端办理。在使用移动端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涉及市场主体身份验证和使用营业执照场景的,应当通过调用一体化平台移动端或市场监管总局电子营业执照移动端的电子营业执照实现相关功能。

  (五)大力推动一体化平台线上线下的应用,利用电子营业执照解决群众办事堵点,提升行政服务效能。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基于一体化平台的基础支撑能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主要载体和身份凭证,合理使用各类证照文件和相关信息,同步修改完善政务事项的办事流程和材料规范,避免将线下流程简单复制到线上实现。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在涉及市场主体准入、纳税申报、银行开户、社保缴纳、不动产登记、企业投资、建设工程、民生事务等办理量大、需求迫切的重点领域和事项中的应用,深度融合线上线下服务,解决群众办事堵点。

  (六)充分发挥一体化平台电子营业执照等证照共享服务作用,优化服务流程,精简审批材料。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梳理涉及市场主体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所需的各类证照和材料目录,逐项厘清证照性质,分类别、分场景明确证照在政务服务事项中的作用。对于营业执照等身份凭证类证照以及政务事项确有存档需求的证照,要通过一体化平台获取该类电子证照,减少对纸质证照文件的使用要求;对于仅为核验有无的资质类证照以及政务事项并无存档需求的证照,要通过一体化平台共享复用相关信息数据。

  三、工作要求

  (一)夯实技术基础。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快做好与一体化平台的对接,实现统一身份认证和电子证照系统的接入使用,充分发挥一体化平台的基础支撑作用。已建立电子证照库的地方,要按照《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营业执照》(C0135-2019)标准规范进行调整,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在全国范围内版式样式和数据元素的统一。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对一体化平台的支撑工作。

  (二)强化安全保障。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一体化平台安全保障要求,强化风险防控能力,加强对涉及电子营业执照和市场主体信息的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和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电子营业执照的统一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建立安全制度、规范系统应用,依法依规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及市场主体信息,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数据的保护。

  (三)加强宣传推广。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推广,提高企业和群众对电子营业执照的认知度和使用率,充分发挥一体化平台的基础支撑作用,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交材料、证明多等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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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