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社会[2019]878号 关于开展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8-29
文号:发改办社会[2019]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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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局)、公安厅(局)、人民银行、税务局、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银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发展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安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联合开展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行业管理体系,以推进家政企业、家政服务人员及消费者信用记录为重点,以建立健全家政服务业信用工作机制为保障,坚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并举、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并重,进一步增强各地各部门信用工作意识,明确工作责任,建立长效机制,营造齐抓共管的工作氛围;进一步引导规范家政企业、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行为,营造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的市场环境,增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促进家政服务业规范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逐步建立家政企业、从业人员及消费者的信用记录。

  以共享需求为导向,建设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消费者信用记录。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量归集家政企业、从业人员、消费者的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责任部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二)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

  依托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开发信用类应用程序(APP),按规定向社会公众提供家政企业、从业人员等的身份认证、信誉核查、信用报告等服务,实现家政服务能知情、服务可查询。(责任部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三)开展守信联合激励。

  对家政企业开展公共信用评价,制定家政服务领域守信联合激励认定标准,认定家政服务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减少监管频次,提供融资、租赁、税收等守信便利服务。(责任部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保监会)

  (四)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制定家政服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认定家政服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对存在违反法规和严重失信行为的家政企业及从业人员实行联合惩戒。(责任部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

  三、工作安排

  (一)建设家政信用信息平台。中央财政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开发家政服务信用APP,归集家政企业、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各省(区、市)要将掌握的家政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及时向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推送。各级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要全面做好平台家政企业入驻,家政服务人员及消费者信息采集等工作,真实、全面、准确地提供企业和个人的基础信用信息。国家有关部委根据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的家政企业、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名单对各自职权范围内的相关的违法违规、表彰等进行记录。(责任部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各地有关部门)

  (二)开展家政企业公共信用评价。按照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模式,对家政企业开展信用评价。探索对保洁、母婴和养老护理类为主营业务的家政公司开展信用评价,并内部应用,完善成熟后适时向社会公布。(责任部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三)发布家政服务领域黑名单。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家政领域拟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进行复核,适时提出第一批正式黑名单,归集到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将相关名单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平台,通过商务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责任部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

  (四)督促失信企业限期整改。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向相关主体下达专项治理整改通知书,责令有关企业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督促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在整顿时限要求内尽快纠正失信行为,对黑名单中限期未整改到位的失信主体,及时将名单反馈国家有关部委。(责任部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各地有关部门)

  (五)对逾期不纠正失信行为的企业启动联合惩戒。将家政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人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照《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277号),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实施限制经营、公开曝光等惩戒措施。(责任部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

  (六)对守信企业开展联合激励。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本区域内信用等级较高的家政企业,按要求将名单反馈国家有关部委。各有关部委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减少监管频次,提供融资、租赁、税收等守信便利服务。(责任部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保监会,各地有关部门)

  (七)加强诚信宣传。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广泛利用新闻媒体、门户网站、社交平台等媒介,宣传报道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的重要性和工作进展,宣传推荐诚信典型,曝光失信行为。依托家政劳务输出基地,加大对参训家政服务员诚信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宣传和教育。在“全国诚信兴商宣传月”中推广家政服务行业信用建设典型做法。结合家政服务行业试点示范和典型案例遴选工作,开展“诚信家政建设万里行”主题宣传活动。(责任部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保监会,各地有关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工作,将其作为履职尽责的重要抓手,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作为实现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任务,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将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统筹协调。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全面推进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工作。各地家政行业协会、家政企业、家政诚信联盟、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和大数据机构建立多方沟通机制,统筹各方力量,构建良好外围诚信环境。

  (三)做好监督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公安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联合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家政领域信用建设工作,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地方进行约谈,问题突出的在全国范围内通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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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