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秘发[2019]39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做好选拔税务师行业全球税务治理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7-10
文号:中税协秘发[2019]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推动税务师行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联合清华大学开展全球税务治理领军人才培养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目标

  培养和造就一批政治素质好、管理能力强、专业精湛、具有改革创新意识和国际视野的行业领军人才队伍,提升税务师行业参与税务治理的国际化水平,以应对经济全球化对我国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二、选拔条件和程序

  2019年拟选拔80名税务师行业全球税务治理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具体条件及选拔原则如下:

  (一)基本条件

  政治上坚定地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具有创新进取精神,业务精湛,工作成绩显著,在行业内和社会上有较高影响力;担任高等级(4A、5A级)税务师事务所所长(欠发达地区,特殊情况放宽至3A级)。

  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优先录取。

  (二)选拔原则和程序

  1.选拔原则

  坚持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个人申报或税务师事务所推荐,地方协会审核,中税协审定。

  2.报名程序

  (1)个人填写申报材料。7月31日前,申请人员登录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税务师领军人才模块,填写《全球税务治理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申报表》,提交地方税协审核。

  (2)地方税协审核。8月9日前,地方税协依据选拔条件完成材料初审工作。凡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按照分配名额(见附件),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税务师领军人才管理模块审核通过,报中税协审定。

  (3)中税协审定。8月27日前,中税协组织专家审定,确定2019年度培养对象人员名单,并反馈给地方协会。

  (4)发送培训通知。

  三、培养工作安排

  (一)培养形式与周期

  领军人才培养采取不脱产培养与短期集训相结合的方式。培养周期为一年。含四次集中培训(每个季度集中一次,每次3天);每季度分别针对一个专题开展专家课堂、圆桌研讨学员论坛,全年进行两次实地考察。

  (二)集中培训时间和内容

  2019年9月19日报到,20日举行开班式。

  1.2019年9月:宏观政治经济形势及政策解读

  2.2019年12月:税收政策前沿问题研讨

  3.2020年3月: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转型升级

  4.2020年6月:国际经验与机遇分析

  (三)培训地点:清华大学

  四、考核要求

  (一)实行学分制管理。每个专题及相应的模块课程对应不同的学分,只有学员完成总学分的85%及以上,才有资格进入到结业考核环节。

  (二)结业考核。2020年7-8月进行学习总结和综合考核。每个学员须提交2份综合案例,考核通过者颁发清华大学结业证书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全球税务治理领军人才”证书。

  五、培训费用

  本培训班培训费由中税协支付给清华大学。

  六、其他

  联系人:中税协教育培训部 乔娇娇

  联系电话:(010)68413988转8410,13401182078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