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9]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第二阶段“报好税”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4-11
文号:税总函[2019]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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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持续推进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各项措施落地生根,确保改革后首个申报期纳税人准确顺利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现就做好第二阶段“报好税”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开展业务培训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在前期已开展培训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对税务干部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确保弄懂吃透深化增值税改革的相关政策规定,准确把握执行口径。要围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调整内容,聚焦改革后纳税申报的重点难点开展培训,确保税政管理人员、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和12366接线人员,充分了解相关政策规定与申报表调整变化的对应关系,准确掌握填报口径和要求,做到既能向纳税人解读政策规定,又能辅导纳税人填报申报表。

  二、细致做好宣传辅导

  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专项辅导、网络课堂、政策问答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面向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宣传辅导工作。根据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具体政策内容,区分纳税人所属行业和经营特点,重点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购建不动产的纳税人,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辅导,帮助纳税人掌握政策适用条件和申报表填报口径及相关要求,确保纳税人准确填报申报表,实现减税政策应享尽享。

  三、按期完成系统改造

  各省税务局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电子税务局等相关信息系统中纳税申报功能的开发改造工作,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全面、详细的功能与性能测试。在税务总局发布核心征管系统升级补丁后,要及时开展各相关系统间的联调测试,确保各系统衔接顺畅、平稳运行。系统测试工作完成后,要按照要求在4月底前做好各相关系统的升级,确保在5月申报期开始时投入使用。

  四、提前制定应急预案

  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完善申报期间政策咨询、技术保障、引导分流、问题处理、秩序维护、突发事件等方面的应急预案,明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问题预警机制、应急响应流程、应急处理措施等。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熟练掌握应急预案内容,确保及时妥善处理申报期间各种突发情况。

  五、建立快速响应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纳税申报快速响应机制。畅通问题反映渠道,使纳税人能够及时、方便地反映在纳税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实行首问负责制,对纳税人反映的问题,答案明确的要即时解决,疑难问题要限时解决。在申报期内,相关信息系统出现故障、卡顿、运行缓慢等问题,原则上要在半小时内解决;出现重大故障、信息安全事件等重大问题,省税务局要及时向税务总局(网信办)报告。

  六、有序组织纳税申报

  各级税务机关应提前做好首个申报期的工作安排,明确职责分工,将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人。要切实加强申报现场服务,设置专门的咨询窗口或坐席,为纳税人提供咨询辅导,帮助纳税人准确顺利地完成申报。为避免集中申报超负荷,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提示提醒、预约办税等方式引导纳税人错峰申报。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办税服务厅,要采取增设服务窗口、增加服务人员等措施有效应对可能出现的申报高峰,保障首个申报期平稳有序运行。

  七、做好出口退税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应围绕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的出口退税率、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调整政策,开展出口退税管理人员的全员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知政策内容,熟练操作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和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纳税人的精准辅导,把退税率调整和过渡期政策讲清楚,让出口企业、退税商店和退税代理机构充分了解政策、熟练掌握系统、准确填报表单,确保纳税人对政策内容应知尽知、系统操作应会尽会。切实做好系统运行监控工作,密切关注升级后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及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税务总局(网信办)报告。

  八、夯实申报数据基础

  纳税申报数据质量是深化增值税改革第三阶段“算好账”的重要基础,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严把数据质量关。一方面要防止纳税人错误申报,导致不能正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要避免纳税人少填、漏填,导致申报数据失真。要持续做好申报数据的监控工作,重点关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的有关信息,以及与政策效应统计分析相关的申报数据。发现填报不准确的疑点数据,要及时提醒纳税人更正申报。对出错较多的共性问题,要组织再宣传、再辅导,帮助纳税人准确填报,为后续政策效应统计分析夯实工作基础。

  九、积极防控税收风险

  各级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深化增值税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税收风险,在确保相关政策落地生效的同时,防范和打击利用政策虚抵税款、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和留抵退税等违法行为。要采取事前辅导、事中监控、事后分析等措施,积极防范和处理可能出现的税收风险,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予以坚决查处打击。要及时研究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提出工作建议,并向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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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