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运行函[2019]120号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2019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4-29
文号:工信部运行函[2019]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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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现将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2019年全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成员单位结合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请及时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

2019年4月29日

2019年全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成本减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要求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推动减税降费、优化营商环境、清理拖欠账款等重点任务抓好落实,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负担问题,提高政策获得感,以更加明显的减负工作成效回应企业期待,为稳定经济增长、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二、目标任务

  一是落实减税降费2万亿元的政策措施,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有明显降低,让市场主体特别是小微企业有明显感受;二是持续推进清欠专项行动,督促政府部门和国有大型企业对拖欠民营企业的款项年底前清偿一半以上,决不允许增加新的拖欠;三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企业满意度;四是通过调查评估和监督检查,推动惠企减负政策落实,增强企业获得感。

  三、重点工作

  (一)加强重点领域清理,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1.进一步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按照国务院第30次、38次常务会议要求以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全国清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部署,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进一步对拖欠账款情况逐项梳理、细化摸排、查漏补缺,4月底前建立完善的清欠台账;对未清偿的账款逐项制定清偿计划,加强情况调度,扎实组织清欠,确保年底前政府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完成清偿目前已确认拖欠款一半以上的目标任务。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相关成员单位在加强政策支持、防止新增拖欠、完善制度建设等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2.推动更加明显的降费。落实减税降费各项措施,确保让市场主体特别是小微企业有明显感受。深化电力市场改革,清理电价附加收费,降低制造业用电成本,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持续推动网络提速降费,中小企业宽带平均资费再降低15%,移动网络流量平均资费再降低20%以上。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推动降低过路过桥费用,治理客货运车辆不合理审批和乱收费、乱罚款。专项治理政府部门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及事业单位等中介服务收费。继续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快收费清单“一张网”建设。进一步完善涉企保证金清单制度,继续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银行服务相关收费。

  3.做好涉企有关事项的清理规范工作。进一步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简化审批流程和环节。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在全国推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大幅缩短审批时间。推行网上审批和服务,加快实现一张网通办、异地可办,对于现场办理要实现“一窗受理、限时办结”“最多跑一次”。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改革,优化市场监管执法方式,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对守法者“无事不扰”。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清理规范行政检查和处罚事项,坚决治理多头检查、重复检查。进一步清理涉企示范创建事项。

  (二)加强调查评价,掌握企业负担问题和政策诉求

  4.开展全国企业负担调查。联席会议办公室于2019年二季度部署开展全国企业负担调查工作,各地区要组织企业做好调查培训和填报工作,在扩大调查样本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调查质量,了解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负担问题和政策诉求,分析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成效、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听取企业对做好下一步工作的意见建议。同时,梳理企业反映的具体问题并完善督办制度,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予以分类解决。

  5.加强减轻企业负担政策跟踪评价。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对各地区企业成本负担相关指标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形成全国企业成本负担评价报告并对外发布,为各地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益参考。巩固2018年降电价第三方评估工作成果,对2019年降电价政策落实效果进行跟踪,推动政策传导落实。

  6.加强重大问题研究。针对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减轻企业负担制度建设等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措施建议。组织中美制造业企业成本比较专题培训,学习借鉴国际经验,推动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支持引导各地区结合实际,在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清单制度等方面开展专题研究,并将优秀研究成果向全国推广。

  (三)加强监督检查,推动惠企减负政策落实

  7.强化督促检查。联席会议于2019年四季度组织全国减轻企业负担专项督查,重点检查各地区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降低涉企收费、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以及减税降费、降低电价等政策落实情况,确保各项重点任务按时完成。督查坚持问题导向,对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通报的问题、全国企业负担调查反映的问题以及企业举报案件的查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各地区完善企业负担问题台账和督办制度,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对新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相关地方和部门,并督促整改。对推动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要适时进行通报。配合做好国务院与减轻企业负担相关的专项抽查督查工作。

  8.继续加强审计监督。将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以及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保证金和摊派等纳入专项审计、政策跟踪审计内容,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发现的问题,加大审计结果公告力度,形成督促落实和规范涉企行政行为的长效机制。

  9.加大企业举报查处力度。依托各级减轻企业负担举报机制和12358价格举报热线等,受理企业对乱收费、乱摊派及其他相关违规问题的举报,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核实处理,制止各种加重企业负担的违规行为。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行为,经有关地区和部门核实后,坚决予以曝光,形成强力震慑。

  (四)加强政策宣传和平台建设,将服务企业工作推向深入

  10.加强政策宣传培训。通过专家解读、现场咨询、政策培训、发放手册等多种形式对惠企减负政策和各项涉企事项清单进行宣传,提供便利渠道让企业了解和熟悉政策,推动政策落地。联席会议于2019年四季度组织举办第八届全国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宣传周活动,各地区、各成员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在本地区、本系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工作,营造有利的舆论氛围。

  11.完善服务平台。继续完善减轻企业负担综合平台,拓宽涉企行政事项清单查询系统的内容和功能,建设惠企减负政策数据库,为企业提供更加简便的查询服务。完善企业网上举报平台功能。建设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在线调查系统。

  12.加强制度建设。结合新的形势和部门职责分工调整,及时修订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规则,将服务企业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加快中小企业促进法相关配套法规立法步伐,逐步将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工作纳入法治轨道。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任务,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总体指导和组织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抓好工作衔接和督促检查。各省(区、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负责本地区减负工作的组织实施,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地区、各成员单位要做好协同配合,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信息,反映工作开展情况、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三)加强督促落实。各地区、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各项重点任务的责任人和时间表,及时抓好督促落实,确保取得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强化社会监督,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对2019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进行总结,并于2020年1月15日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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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