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笔试的通告
发文时间: 2019-03-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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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个人报名和资格复审情况,经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共有1523人获得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笔试资格。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笔试安排

  时间:2019年4月14日(周日)上午9:00—12:00。

  考生(具体名单见附件1)于8:30开始入场。开考15分钟后仍未入场的不得再入场参加考试。

  地点:ATA国际认证中心(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103号中科产业园1B楼)。考点位置图及北京市内主要交通路线见附件7。

  形式:本次笔试采用机考形式,笔试大纲见附件2。

  二、笔试注册

  税务总局机关考生于4月11日、12日工作时间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到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666房间办理注册手续;非税务总局机关的系统内考生于4月13日9:00—17:00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到北京中科产业园1B楼办理注册手续;税务系统外考生于4月13日9:00—17:00携带身份证到北京中科产业园1B楼办理注册手续。

  三、素质和业绩评价

  考生应于3月29日前提供本人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的电子件,税务系统内考生上传至税务干部教育管理系统(http://100.16.91.243:8010/esenface,以下简称“报名系统”),税务系统外考生打包发送至报名邮箱(swljrcxb2019 163.com)。

  考生应于笔试注册时提供《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明细表》(附件3,以下简称“明细表”)、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系统内考生所提交的明细表、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复印件须经税务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省税务局审核、公示,并加盖公章,在材料显著位置注明“已公示”;税务系统外考生所提交的明细表、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复印件须由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

  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原件审核后当场返还,复印件及明细表作为审核依据留存。材料提交后不得替换。如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面试及录取资格,已录取的将取消其学员学籍。

  四、有关事项与要求

  (一)税务系统内同一单位有3名以上考生的,应确定1名带队人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笔试的,税务系统内考生由税务总局机关各司局或各省税务局、税务系统外考生由所在单位于4月10日17:00前向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无故不参加考试的,将对其所在单位予以通报。

  (二)税务系统内考生通过报名系统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税务系统外考生于笔试注册时领取准考证。

  笔试注册时,将在准考证上加盖“全国税务领军人才考试专用章”,未盖章的准考证无效。未在规定时间进行笔试注册的,按弃考处理。不接受提前报到注册。

  (三)本次笔试不统一安排接送和食宿。考生的往返交通费、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各单位要加强教育管理,引导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注意交通、饮食、住宿安全,确保考试工作有序进行。

  (四)考生须严格遵守《考生笔试守则》(见附件5)。有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将按《考试违规违纪处理办法》(附件6)严肃处理。

  (五)4月30日后,税务系统内考生可通过报名系统、税务系统外考生可通过报名邮箱查询本人笔试成绩。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注册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领军人才培养处陈琛、都源,电话:010-61986695、010-61986666

  考务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考试评估处杨鑫,电话:010-61986661、18975862688;王秀珍,电话:010-61986660、13552569712

  考点联系人:全美在线(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艳,电话:010-65181122-3668

  报名系统技术支持:4008112366-5-6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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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