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办[2019]38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资产评估行业高端人才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3-21
文号:中评协办[201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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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三五”时期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规划》,加强资产评估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行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19年培训计划》,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拟开展资产评估行业高端人才选拔培养工作。请各地方协会将下列有关事项通知所在地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

  一、培养目标

  培养具有相当业务知识和专业水平、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能力、能够提供综合性高端服务的复合型人才。

  二、选拔对象及人数

  选拔对象: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资产评估师。人数50名左右。

  选拔范围:中评协发布的《2018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前百家机构名单公告》所列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结构)及各地2018年综合排名前3的资产评估机构。其中2018年综合评价前20家资产评估机构每家可推荐不超过2人,其余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每家可推荐不超过1人。

  三、选拔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热爱评估事业,勤奋好学,爱岗敬业,本职工作业绩突出;

  (二)具有较强开拓创新意识、组织协调能力、实践工作能力和分析研究能力,有较大发展潜力;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最近5年未受过行业自律惩戒或行政处罚;

  (四)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5年以上且担任部门经理(或同等级别)以上职务;

  (五)年龄在50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

  中评协资深会员、2018年行业综合评价前百家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2007年至2018年清华大学资产评估高级研修班学员优先录取。

  四、选拔程序

  选拔按照本人申请、资产评估机构推荐、资格审核、统一考试的程序进行。

  凡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申请人均在所在地方协会报名。

  (一)本人申请。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填写《资产评估行业高端人才选拔申请表》(见附件1)。

  (二)资产评估机构推荐。申请人所在机构须从宏观视野、职业道德、专业能力、团队领导与协调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阐述推荐意见(不超过800字),并在申请人的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于2019年3月25日前将申请表报送所在地方协会。

  (三)资格审核。地方协会和中评协逐级进行资格审核。地方协会进行初审,主要对申请人近5年是否受过行业惩戒和行政处罚等情况进行审核,进行盖章确认,并于2019年3月27日前将《资产评估行业高端人才选拔申请表》和《资产评估行业高端人才选拔汇总表》(见附件2)以电子邮件和传真的方式报中评协。中评协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人进行复审。资格审核结果将通过地方协会告知申请人。

  (四)中评协组织统一考试。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参加由中评协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采取“笔试+结构化面试”的方式实施。

  笔试重点考察申请人的资产评估理论和方法、资产评估实务能力、职业道德等,采取闭卷、主观试题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成绩占总成绩的60%。

  结构化面试重点考察申请人的自我认知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表达沟通能力等,满分为100分,成绩占总成绩的40%。

  中评协根据考试总成绩择优确定入选人员名单。

  五、考试时间及地点

  (一)考试时间:4月9日至10日,4月8日报到。

  (二)考试地点: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蟠龙路200号,距离上海虹桥国际机场、上海虹桥火车站约7公里。联系电话:021-69768000转139),考生自行前往。

  六、其他事项

  (一)费用:食宿费340元/天/人,考生自理。

  (二)考试时请申请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备查验。

  (三)入选人员名单及首次集中培训时间另行公布。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中评协考试培训中心陈鹏电话:010-88339665;

  中评协考试培训中心郭旭强电话:010-88339661;

  邮箱:guoxuqiang cas.org.cn。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王欣电话:021-69768667。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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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