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9]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9-03-05
文号:税总发[201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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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今天,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具体安排和工作要求。考虑到实施时间较紧,任务很重,既涉及税务机关的准备,又涉及相关服务单位的支持,也需要广大纳税人的配合,为确保降低增值税税率等各项改革措施如期落实到位、落地生根,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汇集改革合力

  (一)提高政治站位

  深化增值税改革是2019年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重头戏”,是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大举措,是完善税制、优化收入分配格局的重要改革,是宏观政策支持稳增长、保就业、调结构的重大抉择。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深化增值税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讲政治的高度,把贯彻落实好深化增值税改革、切实减轻实体经济税收负担,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实打实、硬碰硬,不折不扣狠抓落实,让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二)加强组织领导

  此次改革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协调性,着力构建一竿子到底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一把手要负总责,以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为依托,紧紧围绕减税目标,统筹研究、注重集成、周密部署、迅速行动,倒排工期,明确责任分工,梳理任务清单,紧扣时间节点,对标对表加以推进。各级领导班子要强化责任担当,分管领导要亲自组织,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不折不扣把深化增值税改革各项措施按时保质落实到位。

  (三)严格工作标准

  此次改革,除了降低增值税税率之外,还将配套增加抵扣等政策措施。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改革任务落实的艰巨性、紧迫性,进一步弘扬中国税务精神和营改增精神,确立更高的思想认识标准、政策落实标准、征管核算标准、服务宣传标准、督查督办标准,精准对标,深挖潜力,加强制度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按照简明易行好操作的要求,细化实化操作办法,增强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

  (四)坚持协调联动

  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落实落地需要各方面积极参与,协同推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内部联动、社会协同的良好局面。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在调整预算时充分考虑增值税税率下调带来的减收因素,合理确定税费收入预算水平。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沟通协作,及时了解行业动向,全面掌握减税成效。要主动向有关监督部门汇报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积极争取指导,认真改进工作。

  二、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做实改革举措

  (五)夯实征管基础

  各级税务机关要围绕深化增值税改革在征管方面带来的变化和提出的要求,打牢征管基础。税务总局负责完成金税三期、增值税发票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等信息系统的优化完善、联调测试及维护升级。各地应及时做好电子税务局的改造升级,以及与金税三期系统的联调测试和上线工作,重点关注申报表栏次和填写规则变化对相关系统的影响,切实做到网上申报与申报比对的有序衔接,保障系统稳定高效运行。

  (六)深入培训辅导

  增值税改革政策出台后,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加强培训辅导摆在重要位置,组织开展好税务系统内部和面向纳税人的辅导培训。税务总局将组织“一竿子插到底”的视频培训,相关业务部门要及时做好热点问题、疑难问题的审核工作,统一办税服务厅、12366热线等渠道的咨询解答口径。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纳税人进行全覆盖、分阶段、强重点的政策培训和有针对性的操作培训,提高宣传辅导的精准度。特别要做好新旧政策衔接的辅导工作,帮助纳税人准确适用政策,确保政策平稳有序过渡。

  (七)优化纳税服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牢固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理念,针对纳税人办税过程中的痛点和堵点,问计问需于纳税人,综合施策,注重体验,出台服务举措,创新服务手段,努力提供更优质、更便捷的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将指导各地优化纳税服务,紧扣纳税人诉求,回应纳税人关切。各级税务机关要确保政策施行后,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顺利地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控服务单位的指导和监管,做好开票系统升级完善工作,做好纳税人配合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解决纳税人遇到的问题,切实提高服务质量,严禁借系统升级之机违规收费。

  (八)抓好宣传引导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和规范政策解读,深入做好改革宣传工作,积极应用新媒体、移动终端等渠道,从纳税人视角开展宣传,增强纳税人改革获得感,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三、压实责任,严明纪律,确保改革成效

  (九)严肃工作纪律

  深化增值税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既是政治任务,又是硬任务的理念,严明工作纪律,严实工作作风,严肃工作态度,确保各项工作部署扎实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举措不折不扣落实,使广大纳税人充分享受改革红利。对改革任务落实不力的,特别是对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十)统筹督查检查

  税务总局已将改革相关重点工作纳入督查督办和绩效考评,各级税务机关也要参照全面推开营改增和2018年深化增值税改革三项措施的好经验、好做法,对改革工作逐项梳理,逐项分解,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完善督查和考评内容,细化考评指标,严格绩效考评,确保一督到底、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要查深查透、即查即改,切实做到真督真查、真促真改。稽查部门要及时查处、精准打击改革推行后发现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切实防范税收风险,规范税收秩序,为深化增值税改革保驾护航。

  (十一)深化效应分析

  各级税务机关要围绕改革成效,高标准做精统计核算,夯实数据质量。税务总局已制定改革后续统计核算和效应分析方案,将对省税务局使用分析平台开展减税统计核算和效应分析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省税务局要建立数据采集、审核校验、汇总上报、核算分析的全环节工作机制,注重收集鲜活案例,扎实做好数据统计,打造减税核算的“铁账本”。

  (十二)注重示范带动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总结经验,排查问题,不断改进和提升工作质效。对具有复制推广意义的经验做法,各地要及时层报至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税务总局将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推介,更好地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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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