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9]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9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发文时间: 2019-01-31
文号:税总发[201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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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韩正副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根等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税务总局决定,2019年以“新税务·新服务”为主题继续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持续打造税务系统优质服务品牌,不断提升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一、行动意义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是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新税务开局之年。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释放更为明显的改革红利、构建更加惠民的服务格局,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税收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是2019年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新税务呼唤新担当,新服务展现新作为。全国税务系统要持续深入开展“春风行动”,坚持以纳税人和缴费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回应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所需所急所盼,推出更具成效的便民实招,给纳税人和缴费人带来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

  二、总体目标

  以“新税务·新服务”为主题,以实施减税降费为主线,以深化税收领域的“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抓手,通过减税降费、提速增效、整合升级、协同共治,彰显利民惠民的新作为、打造快捷便利的新速度、搭建稳定高效的新平台、开创携手共进的新局面,进一步创响特色鲜明的纳税服务品牌。

  三、整体安排

  在行动安排上,把握“长流水、不断线、打连发、呈递进”的工作节奏,统筹规划,梯次推进,层层落实。在行动内容上,聚焦纳税人所期所盼,通过推出切实落实减税降费措施、切实精简涉税资料、切实优化发票办理、切实响应纳税人需求“四个切实”4项措施大力减税降费;通过推出提速优化流程、提速纳税申报、提速税费缴纳、提速退税办理“四个提速”4项措施全力提速增效;通过推出改善“线上”服务渠道、改善“线下”服务渠道“两个改善”2项措施着力整合升级;通过推出发挥纳税信用增值效用、发挥管理部门协同效能、发挥涉税专业服务优势“三个发挥”3项措施合力协同共治。全年共推出4类13项52条便民办税服务措施。

  四、行动内容

  (一)大力减税降费,彰显利民惠民新作为

  1.切实落实减税降费措施。认真落实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采取有效举措将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到位。成立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纳税服务司设立小微企业服务处。切实做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工作。扩展初创科技型企业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落实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范围。加强税收经济分析工作,以减免税政策效应、优化营商环境措施、重点行业、重大发展战略、区域比较、新旧动能转换为重点开展分析,实现税收经济分析高端定制和精准发力。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参与度和积极性,充分享受政策红利。明确个人所得税宣传口径,紧扣时间节点,确保宣传引导步调一致,依托地方权威媒体,帮助纳税人了解个人所得税政策,方便办理个人所得税业务。

  2.切实精简涉税资料。进一步清理税务证明事项,落实第一批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任务,3月底前再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精简涉税资料报送,2019年底前对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再精简25%以上。取消《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探索电子签章、电子资料在税收领域的应用和涉税文书电子化推送与签收。

  3.切实优化发票办理。便利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以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除了特定纳税人及特殊情形外,取消增值税发票抄报税,改由纳税人对开票数据进行确认。加大电子发票推广力度,在税控开票软件中增加电子发票开具功能,开展税务机关网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试点。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向纳税人推送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的同时,实现增值税普通发票信息的归集推送和共享共用。

  4.切实响应纳税人需求。围绕纳税人关注热点和投诉反映突出问题,2019年上半年开展全国纳税人需求调查,拓展征纳沟通渠道,增进征纳理解互信,有效减少因政策理解不一致、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造成的纳税服务投诉。建立纳税人诉求和意见受理快速反应机制、协调沟通机制、问责机制。

  (二)全力提速增效,打造快捷便利新速度

  5.提速优化流程。拓宽“最多跑一次”事项范围,年底前实现7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推行纳税人“承诺制”容缺办理和纳税申报“提醒纠错制”。优化海关缴款书抵扣方式,将标识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海关缴款书纳入选择确认范围。取消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机构场所审批。优化大企业纳税服务,升级税企沟通方式。加强大企业复杂涉税事项政策服务。选择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完善、遵从意愿强的大企业集团,签订税收遵从合作类协议并加强跟踪服务。

  6.提速纳税申报。完善信息系统,研究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预填申报,实现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主动预填相关申报信息并由纳税人确认的功能。

  7.提速税费缴纳。推动自然人以统一身份、统一代码缴纳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和相关非税收入,提供线上、线下多渠道缴纳税费服务。推动通过第三方非银行支付机构缴纳税费,为自然人办理缴纳税费提供便利。实现以网签方式办理“授权(委托)划缴协议”事项。

  8.提速退税办理。确保审核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在10个工作日以内,实现申报、证明办理、核准、退库等业务网上办理。推广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优化其他退税办理,推动退税申请、退税审核、退库业务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

  (三)着力整合升级,搭建稳定高效新平台

  9.改善“线上”服务渠道。加强税收信息系统整合优化工作,提高信息系统的稳定性。拓展PC端、手机端、自助端等多种办税渠道,实现电子税务局与相关应用系统数据互通、一体运行。组织开展对涉税应用系统供应商和运维服务商运维服务工作评价,引导涉税应用系统运维服务商提升运维服务能力。依托12366纳税服务平台,完善平台功能,拓宽服务渠道,提升智能化、个性化纳税缴费服务体验。优化个人所得税办税软件的在线填报、数据校验、提示提醒等功能,提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修正,减少填报错误。

  10.改善“线下”服务渠道。持续推进“一门办”,2019年12月底前,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除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的事项外,税费事项进驻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基本实现“应进必进”。

  (四)合力协同共治,开创携手共进新局面

  11.发挥纳税信用增值效用。深化“线上银税互动”合作机制,推动税务、银行信息互通。扩大合作银行范围,鼓励和推动银行依托纳税信用创新信贷产品,帮助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题。

  12.发挥管理部门协同效能。强化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作,积极推进房地产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整合房地产交易、办税、办证业务流程,推动实施跨部门业务联办。扩大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的试点范围。建立车船税全国税务直征数据库并与保险部门数据共享。实现与市场监管部门清税结果数据互联共享。

  13.发挥涉税专业服务优势。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事项的推进,引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挥应有作用。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严格落实涉税专业服务实名制,实施信用评价与信用积分管理,加大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力度。整治和防范“黑中介”“中介黑”行为。

  五、行动保障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各级税务机关要站在机构改革的新起点上,充分认识深入开展“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提升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好本地的实施方案,细化措施和责任分工,进一步完善配套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层层抓好落实,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地。

  (二)统筹协作,形成合力。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发挥好“春风行动”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做好安排部署,加强指挥调度。各项行动措施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统一行动,同步推进,形成前台后台互相支持、协同提升服务质效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突出特色,广泛宣传。各级税务机关要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打造各具特色的“春风行动”;要通过现场观摩、优秀活动项目评选等方式开展经验交流,促进创新能力共同提升;要依托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强化督导,跟踪问效。各级税务机关要对“春风行动”重点举措实施和活动开展建立提醒、督办的协调机制,加强督导检查,做好跟踪问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向上级进行反馈;按要求分季度将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告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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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