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17]49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7-11-09
文号:国发[2017]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28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7年11月9日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我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中心,参保范围不断扩大,基金征缴力度不断加强,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完善过程中,受多种因素影响,形成了一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加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不断加大,为充分体现代际公平和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全民共享,现决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在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同时,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使全体人民共享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增进民生福祉,促进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代际公平,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

二、基本原则

坚持目标引领,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标紧密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系统工程,应统筹兼顾,考虑长远,力求在公共财政适度支持的情况下实现精算平衡。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基本目标是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促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坚持系统规划,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紧密结合。统筹考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的目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成因、国有资本现状和企业发展需要,科学界定划转范围,合理确定划转比例。

坚持立足长远,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目标相结合。通过划转实现国有资本多元化持有,但不改变国有资本属性。划转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管理运营所划入的国有资本,建立国有资本划转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步弥补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坚持独立运营,与社保基金多渠道筹集的政策目标相结合。划转的国有资本具有充实社保基金的特定用途和政策目标,运营收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上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划转的国有资本应集中持有,独立运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

三、划转范围、对象、比例和承接主体

(一)划转范围。将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划转对象。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划转企业集团股权;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抓紧推进改革,改制后按要求划转企业集团股权;同时,探索划转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业集团所属一级子公司股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因国有股权划转、投资等各种原因形成的上市企业和非上市企业股权除外。

(三)划转比例。首先以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轨时期因企业职工享受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为基本目标,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今后,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可持续发展要求,若需进一步划转,再作研究。

(四)承接主体。划转的国有股权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划转的中央企业国有股权,由国务院委托社保基金会负责集中持有,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条件成熟时,经批准,社保基金会可组建养老金管理公司,独立运营划转的中央企业国有股权。

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也可将划转的国有股权委托本省(区、市)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四、划转程序

(一)按照中央企业国有股权划转的部署和步骤安排,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由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审核确认;中央金融机构等由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确认。

本方案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代表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财政部门。

(二)根据经审核确认的划转方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办理企业国有股权的划出手续,社保基金会相应办理股权划入手续,并对划入的国有股权设立专门账户管理。

地方企业国有股权划转工作比照中央企业办理。

(三)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由第一大股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股东身份和应划转股权进行初审,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国有股东分别属于中央和地方管理的,按第一大股东的产权归属关系,将应划转的国有股权统一划转至社保基金会或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

(四)划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同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达国有股转持通知,并抄送社保基金会或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国有股转持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应转持的国有股权,变更登记到社保基金会或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

(五)国有股权划转至社保基金会或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后,相关企业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做好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工作。国有股权划出方应当就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债权人。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相关企业需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年度划转任务执行情况,财政部门逐级汇总后,由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上报国务院。

五、承接主体对国有资本的管理

(一)资本管理。社保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企业派出董事。必要时,经批准可向企业派出董事。

对划入的国有股权,社保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原则上应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

(二)收益管理。对划入的国有股权,社保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除国家规定须保持国有特殊持股比例或要求的企业外,社保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经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

六、划转步骤

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完成划转工作。

第一步,2017年选择部分中央企业和部分省份开展试点。中央企业包括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管理企业3至5家、中央金融机构2家。试点省份的划转工作由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步,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8年及以后,分批划转其他符合条件的中央管理企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以及中央金融机构的国有股权,尽快完成划转工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地方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划转工作。

七、配套措施

(一)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划转范围内企业实施重大重组,改制上市,或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改革事项,企业改革方案应与国有资本划转方案统筹考虑。

(二)探索建立对划转国有股权的合理分红机制。社保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持有的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每年6月底前,社保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应将上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和分红情况报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社保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持有的国有资本收益,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对收缴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等另行制定。

(四)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国务院关于印发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1〕22号)和《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等现行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停止执行。

八、组织实施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落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出台配套制度办法,加强对本方案执行的支持和指导,做好方案实施的监督评估工作。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高度重视划转工作,统筹规划,周密安排,落实责任,有序实施。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划转工作负总责,要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具体落实方案,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目标任务。

财政部就《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答问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财政部就《方案》中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印发《方案》的背景?

  答:我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受多种因素影响,形成了一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加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不断加大,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加以解决。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有效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对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出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分别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问: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何重要意义?

  答: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基础上,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的重要举措。一是有利于充分体现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发展成果全民共享,增进民生福祉。二是有利于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代际公平,避免将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通过增加税收、提高在职人员养老金缴费率等方式转移给下一代人。三是有利于推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实现国有股权多元化持有,推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发展成果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三、问: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划转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目标引领,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标紧密结合。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促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二是坚持系统规划,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紧密结合。统筹考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的目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成因、国有资本现状和企业发展需要,科学界定划转范围,合理确定划转比例。三是坚持立足长远,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目标相结合。建立企业国有资本划转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步弥补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四是坚持独立运营,与社保基金多渠道筹集的政策目标相结合。划转的国有资本具有特定用途和政策目标,运营收益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四、问:《方案》的实施,是否意味着要通过大量变现国有资本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答:这个理解是不正确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多渠道筹集社保基金、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决定。划转实施的意义,在于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同时,体现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全民共享,促进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划转的国有资本,《方案》明确指出,要建立国有资本划转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步弥补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国有资本划转后,一是国有资本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由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持有。今后,由各承接主体的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目前,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总体上有较大规模的结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相当存量,短期内财政部门不会对划转的国有资本实施收益收缴,不会导致承接主体变现国有资本。二是《方案》提出,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经批准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国有资本运作主要是国有资本的结构调整和有序进退,目标是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获取更多收益,不是简单的变现国有资本。三是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还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因此,在上述期限内承接主体也不会变现国有资本。综上,划转建立的是补充社保基金的长效机制,随着国有资本的做强做优做大,将更好地体现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全民共享,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在《方案》实施的过程中,不会也不允许出现大量变现国有资本的情况。

  五、《方案》对划转范围、划转对象和划转比例做了哪些规定?

  答:《方案》明确,将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划转对象方面,为避免对企业国有股权的重复划转,《方案》规定,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划转企业集团的股权。考虑到现阶段部分企业集团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尚不具备划转股权的条件,《方案》提出,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抓紧推进改革,改制后按要求划转企业集团的股权;探索划转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业集团所属一级子公司的股权。

  划转比例方面,综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测算情况、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在推进以及国有企业发展现状,《方案》将划转比例确定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今后,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可持续发展要求,如需进一步划转,再作研究。

  六、问:如何理解《方案》的承接主体?承接主体如何管理划入的国有股权?

  答:社保基金会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金运营情况良好,收益水平较高,实施中积累了资本管理经验。鉴于上述情况,《方案》提出,划转的中央企业国有股权,由国务院委托社保基金会负责集中持有,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同时,与现行基本养老保险体制相适应,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也可将划转的国有股权委托本省(区、市)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对划入的国有股权,要按规定履行相应的禁售期义务。除国家规定须保持国有特殊持股比例或要求的企业外,承接主体经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

  七、问: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否会涉及上市企业股权变动?对资本市场有何影响?

  答: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主要划转对象是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的股权,一般不涉及上市企业。对于少量涉及的上市企业,划转是原国有股东将其10%的股权转至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属于国有股权的多元化持有,不改变企业国有股权的属性和总量。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作为长期财务投资者,以获得股权分红收益为主。涉及上市企业的划转,不会改变现行管理体制和方式。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作为上市企业的国有股东之一,除履行方案中有关禁售期的义务外,国有股权的变动等事项需执行国有股权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同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参与持股,将进一步优化上市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提升企业经营水平,对资本市场将产生积极正面的影响。

  八、问:划转工作将如何推进?

  答:考虑到划转工作涉及面广,《方案》提出,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完成划转工作。第一步,2017年选择部分中央企业和部分省份开展试点。中央企业包括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管理企业3至5家、中央金融机构2家。试点省份的划转工作由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第二步,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8年及以后,分批划转、尽快完成划转工作。

  九、问:《方案》明确了哪些配套措施?

  答:一是为确保划转工作落实到位,自《方案》印发之日起,划转范围内企业实施重大重组,改制上市,或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改革事项,企业改革方案应与国有资本划转方案统筹考虑。二是探索建立对划转国有股权的合理分红机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持有的股权分红和资本运作收益,专项用于弥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三是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持有的国有资本收益,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四是为有利于统一政策,避免重复划转,自《方案》印发之日起,现行国有股转(减)持筹集社保基金的政策停止执行。

  十、问:《方案》如何贯彻落实?

  答:《方案》印发后,由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对划转工作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落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出台配套制度办法,加强支持和指导,做好监督评估工作。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落实责任,有序实施。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划转工作负总责,抓紧制订具体落实方案,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目标任务。

推荐阅读

《酒店业统一会计制度》第12版主要修订解读

《酒店业统一会计制度》(Uniform System of Accounts for the Lodging Industry),简称“USALI”或“统一会计制度”,又译作《住宿业统一会计制度》,是世界范围内被普遍认可和采用的、专为酒店行业设计的会计标准与指南。自1926年问世以来,USALI已成为酒店财务管理和报告的基石。USALI通过标准化的财务报告制度,使不同地区、不同运营方管理的酒店经营数据之间具有可比性,帮助业主及资产管理者、运营方更好地了解酒店的经营业绩以及衡量酒店运营的市场表现。

  USALI也出现在酒店管理合同中,绝大部分的国际品牌的酒店管理合同均规定酒店的财务记录应实质符合USALI的运营报表格式及术语要求。酒店业主最为关心的诸如经营毛利润(GOP,Gross Operating Profit)、每间可售房收入(RevPAR,Revenue per Available Room)等均是USALI所采纳的术语,这些术语也在酒店管理合同业绩考核等条款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同时,在酒店管理合同谈判的过程中,业主与运营方之间往往也会对总收入(Gross Operating Revenue)、经营成本(Operating Expenses)等定义进行深入和细致的磋商,以求平衡双方的利益 。

  本文解读即将生效的USALI第12版的主要修订要点,以期帮助读者快速了解USALI此次修订内容及其意义。

  一、USALI的演变与革新

  USALI首次出版于1926年,名为Uniform System of Accounts for Hotels,由纽约市酒店协会发行。1961年,美国酒店与住宿协会(American Hotel and Lodging Association,简称“AHLA”)委托美国会计师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Accountants)为小型酒店和汽车旅馆开发了一套统一的会计制度,即《小型酒店、旅馆和汽车旅馆统一会计和费用词典系统》(Uniform System of Accounts and Expense Dictionary for Small Hotels, Motels and Motor Hotels)。1996年,AHLA决定将两套统一会计制度合并,形成了《酒店业统一会计制度》。2018年,Hospitality Financial and Technology Professionals(简称“HFTP”)从纽约市酒店协会取得了USALI的著作权。

  自首次出版后,USALI一直随着实践的变化而不断发展,以反映酒店行业的最新变化。目前有效的是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USALI第11版。经过近十年的发展,HFTP今年发布了业界翘首以盼的USALI第12版,这一最新版本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USALI第12版旨在提升财务报告透明度,为酒店业主、资产管理者、运营方提供更有效的管理和战略决策的工具,并与当代的行业实践保持一致。最新版本增加多处内容对成本核算进行了澄清,帮助酒店业主更好地了解忠诚计划的成本、品牌和运营方的成本;新增全包式酒店的财务报告指南,为全包式酒店的财务核算制定了统一标准;并通过新增衡量劳动效率的指标以帮助酒店业主、资产管理者及运营方衡量各部门的工时。

  二、USALI第12版的结构变化与全景概览

  USALI第12版包含六章,与第11版的五章相对比,主要区别在于新增了第二章“全包式酒店”的财务报告制度,以及第三章“其他财务报告指引”新增了决策流程图以辅助财务报告的编制及收支记录。这六个章节既独立聚焦特定主题,又相互衔接形成了完整的体系。

  第一章“运营报表(Part I Operating Statements)”规定了酒店经营活动的财务报表的统一格式,包括总运营报表(Summary Operating Statements)及其附表以及酒店内各部门报表。需注意的是,这些运营报表并非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准则(GAAP)要求编制,其主要目的在于精准呈现酒店经营成果,报表中使用的经营毛利润(Gross Operating Profit)等术语,并非公认会计准则的术语,但在行业内被广泛应用。

  第二章“全包式酒店(Part II All-inclusive Hotels)”为USALI首次引入,专门针对全包式酒店(如一价全包度假村)制定了财务报表格式及术语定义,内容涵盖总运营报表及其附表、损益表、关键指标和比率等,填补了此前对全包式酒店的财务核算规范的空白,顺应了全包式经营模式的行业发展以及对统一财务规范的需求。

  第三章“其他财务报告指引(Part III Other Reporting Guidance)”是对第一章及第二章的财务报表编制进行的补充及指引,包括提供决策流程图为财务报告编制提供指引,对总额及净额财务报告规则进行了解释,以及对附加费、服务费、小费等处理方式进行明确。

  第四章“财务报表(Part IV Financial Statements)”聚焦对外财务报表,主要是为了满足酒店的外部贷款方、股东方的需求而提供的财务报表格式,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等。这些报表的格式符合美国公认会计准则的要求。

  第五章“指标、比率及可选附表(Part V Metrics, Ratios and Optional Schedules)”为分析第一、二、四章的运营报表和财务报表的关键指标提供支持,有助于酒店业主、资产管理者、运营方评估酒店经营绩效、财务状况,进行行业对标,以辅助经营决策。

  第六章“收入与费用指南(Part VI Revenue and Expense Guide)”对酒店经营中常见的收入和支出项目进行分类,较为全面地统一了行业内收入、费用相关术语,为收入和费用记录在适当的部门和科目提供了详细指引。

  三、USALI第12版之主要修订

  (一)全包式酒店的专属财务报告体系

  近年来,全包式酒店(All-inclusive Hotels)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张,国际酒店集团也越来越多地运营全包式酒店,或提供全包式服务套餐供客人选择。例如万豪集团于2019年建立了全包式酒店平台,以满足假日期间日益增长的需求,并与多家酒店业主达成了运营全包式度假村的管理协议。凯悦旗下全包式度假酒店品牌Inclusive Collection今年9月发布的报告显示,该品牌旗下已有140多家酒店,通过提供全包式的服务以提升酒店客人的旅行质量,减少客人制定计划的不便。

  何谓全包式酒店?与仅提供客房服务,餐饮及其他服务可由客人单独选择购买的常规的酒店模式不同,全包式酒店采用套餐定价模式,将客房、餐饮及娱乐服务等以固定费率打包销售。

  USALI第12版为全包式酒店新设了一章,首次专门针对全包式酒店出具了专属的财务报告格式,包括总运营报表及附表、损益表、关键指标与比率等。应采用全包式酒店财务报表的情形包括:按三年的滚动平均数据计算,全包式套餐收入占营业总收入的比例超过50%的酒店,或者预测的全包式套餐收入占营业总收入的比例预计超过50%的新开业酒店。对于未达到前述标准的酒店,仍应继续适用USALI第一章及其他章节关于常规酒店的财务报表格式及指引。

  与USALI第一章的总运营报表类似,USALI也为全包式酒店的总运营报表提供了两份报表格式,一份是运营方版本、一份是业主版本。两份报表在EBITDA(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之前的科目完全一致,运营方版本中,EBITDA之后的项目为重置准备金(replacement reserve),而业主版本中,EBITDA之后的项目为利息、折旧和摊销及所得税。

  USALI第二章的总运营报表制定了专属于全包式酒店的经营收入(Operating Revenue)和经营费用(Operating Expenses)的定义。经营收入包含三大收入类别,即套餐收入(Package Revenue)、非套餐收入(Non-package Revenue)和杂项收入(Miscellaneous Income)。具体而言,套餐收入是将房费收入、餐饮收入及娱乐服务收入作为套餐收入整体入账,不再按照各部分收入进行拆分;非套餐收入为未包含在套餐价格内或未计入套餐收入的商品与服务所产生的收入,包括餐饮服务(例如:销售套餐未涵盖的高端品牌酒水或商品)、婚宴服务、水疗服务、高尔夫球场等;杂项收入包括场地租金、联营收入、利息等,财务核算口径与常规酒店保持一致。

  经营费用分为四大类别的费用,包括客房、餐饮、娱乐以及非套餐的费用。在总运营报表的附表中,经营费用细分为销售成本、其他收入成本、人工成本及相关费用和其他费用。

  经营费用的科目设置、分类方式与常规酒店大体相同,但USALI也根据全包式酒店的运营场景设置了专属科目,比如在娱乐部门的人工成本及相关费用中设置的专属子目:娱乐总监(记录娱乐总监的人工成本)、娱乐人员及表演者(记录提供全包式套餐所含音乐与娱乐服务人员的人工成本,例如演艺人员、杂技演员、魔术师等)。

  在业绩指标方面,基于全包式酒店独特的业务模式(以一价全包的套餐收入、而非客房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USALI也为全包式酒店设置了专属业绩指标,如反映每间已售客房的平均套餐价格的Package Average Daily Rate(套餐平均房价)、反映每间可售客房的平均套餐价格Package RevPAR(每间可售房套餐收入)、基于在店客人总数计算人均套餐收益的Package Revenue per Guest(人均套餐收入)等。

  由此可见,USALI第12版为全包式酒店制定的财务报告体系既贴合了全包式酒店的经营特点,也保持了与常规酒店财务报告体系的协调,其为各地区、各酒店集团的全包式酒店提供了统一的财务核算标准,促使不同的全包式酒店之间的财务数据可进行横向比较与公平对标,有助于酒店业主、资产管理者、运营方更清晰地了解全包式酒店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并进而作出更明智的经营决策。

  (二)行政酒廊的精细化成本追踪与管理

  酒店行政酒廊(Executive Lounge)通常供行政楼层的客人以及酒店集团忠诚计划(Loyalty Program)中达到一定级别的会员使用。随着各酒店集团忠诚计划的发展,享有行政酒廊权益的会员数量不断增加,对于收入或支出规模较大的高端及奢华酒店而言,由于使用行政酒廊的客人逐渐增多,行政酒廊的成本不容小觑。

  为便于酒店业主、资产管理者追踪行政酒廊的成本、费用,USALI第12版专门设置了行政酒廊的附表(Executive Lounge Subschedule 1-1)以便于衡量其运营效益。

  适用附表1-1的标准为重大性原则,若行政酒廊的费用达到重大水平,则须使用本附表对行政酒廊的费用进行单独列支;若未达到重大水平,则行政酒廊费用应计入客房部项下的“忠诚计划会员权益”(Loyalty Program Member Benefits)科目。USALI未对何为重大进行明确界定,行业内有观点认为若行政酒廊费用的金额占部门总成本达到5%以上或费用的绝对值重大的,则达到前述标准。

  附表1-1所列的行政酒廊费用主要包括人工成本及相关费用、食品成本、饮品成本等。人工成本及相关费用包括雇佣员工、劳务外包等用工形式所涉及的薪资、服务费用等支出;食品成本涵盖行政酒廊向客人提供的食品及咖啡等非酒精饮品的成本;饮品成本指向客人提供的酒精饮品成本。

  附表1-1列支的是行政酒廊的费用,对于行政酒廊的收入(如有),则根据具体场景区分,如客人购买酒廊权益的加价部分,计入“客房其他收入-行政酒廊”,酒廊内的酒水销售或会议室出租,则按实际业务类型分别记入餐饮部或宴会部。

  USALI第12版首次为行政酒廊设置了专门的附表,使得酒店业主、资产管理者可以对行政酒廊的各项成本进行更精细化的追踪与评估,并支持运营方作出更精准、有的放矢的运营调整,以提升酒店整体经营业绩和财务表现。

  (三)FTE附表下的劳动效率度量与管理

  酒店人工成本一直是酒店经营成本中的重要支出,往往占到总经营成本的三成以上。此前的各版本USALI通常只是按部门、岗位记录员工的薪资、福利,缺少衡量劳动效率的指标。

  USALI第12版在运营报表中新增了“薪酬全职等效员工”(Payroll Full-Time Equivalent)的附表15,用于记录酒店整体及各部门的“全职等效员工”(FTE)数量。FTE计算方式为总的已工作小时数 ÷ 工作期间对应的标准工作周的小时数,用于衡量酒店的员工(包括兼职员工)总的实际工作小时数相当于全职员工的数量。

  该附表要求填写酒店总的全职等效员工数,以及按照客房部、餐饮部、行政部、信息与通信部、物业运营与维护部等运营部门填写各部门的全职等效员工数。在填报口径上,各部门分别按照管理岗与非管理岗记录相应的全职等效员工数据。该附表要求同时填报当年实际数据、去年同期数据、当年预算的同期数据,便于计算预算的差异与同比增减。

  这一附表增加了劳动力成本和效率的透明度,使得酒店资产管理者、运营方得以更精确地了解各部门劳动效率。酒店亦得以衡量对比不同时期的数据,以及与目标值的差异,帮助酒店资产管理者、经营方明确酒店在劳动效率方面的优势和劣势,找到提升空间和改进措施。

  (四)品牌及运营方成本的整合与结构化呈现

  近年来,随着品牌及运营方为酒店提供了品牌许可、会员体系、营销宣传、预订服务、信息技术、培训等各项服务,品牌及运营方收取的费用也相应提高。在此前版本的USALI,品牌及运营方收取的管理费、营销费、系统使用费等费用被分散在总运营报表及附表的各项科目中,ULSALI第12版新增了附表16“年度强制性品牌及运营方成本”(Annual Mandatory Brand and Operator Costs),将酒店的品牌及运营方每年度收取的各项费用汇总至一份表格中,以体现该等费用的全貌。

  该附表将品牌和运营方的费用分为四大板块,包括客房,销售与市场,信息与科技,项目、系统与服务,每个板块下设具体费用科目。客房费用主要包含预订费用,如中央预订系统的费用。销售与市场费用包括特许使用费、收益管理服务费、忠诚计划费用、电子商务与数字营销费用等。信息与科技费用主要包括中央信息系统及其他信息技术费用。项目、系统与服务费用涵盖人力资源系统、采购系统费用、基本管理费、奖励管理费、会计服务费等。

  USALI同时提示,由于不同的品牌及运营方的强制性收费项目、系统及服务的费用可能不具备可比性,不同酒店之间的该附表金额不具有直接可比性。该附表每年度进行编制,且相关信息作为参考,不作为酒店之间对标分析的依据。

  通过这一附表可以将品牌和运营方收取的费用整合至一份全面的表格中,使得相关成本更加透明化,有助于酒店业主及资产管理者更好地洞察及审核品牌和运营方提供服务相关的成本。

  (五)能源、水与废弃物的指标细化与升级

  USALI第12版将原附表9“公用事业费”(Utilities)升级为“能源、水与废弃物”(Energy, Water, and Waste),配套全新的EWW指标体系,可以更有效地监控和对比酒店在能源、水、废弃物上的花费与用量。

  该附表主要包括四大费用类别:能源费用(包括电力,燃料、气体和区域能源,可再生能源,汽车燃料);水与污水(包括市政用水、其他用水、污水);废弃物(包括填埋或焚烧、可回收废弃物、堆肥废弃物等);外包服务(包括从事能源审计、能耗检测、减少能耗等检测及合规服务的费用)。

  附表9的升级进一步细化了各项费用的科目和指标,顺应了可持续发展的趋势,有助于酒店资产管理者、运营方监测酒店的能源消耗、水资源消耗、废弃物产出、碳排放等数据,为“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ESG)披露打下基础。

  四、总结

  USALI第12版的上述主要修订内容不仅填补了行业空白,推动了酒店行业财务报告的标准化,亦有助于行业应对可持续发展挑战。这一版本提供了品牌及运营方费用、行政酒廊成本、能源消耗等成本显性化,酒店劳动效率量化等财务工具,顺应了行业在收入管理、成本控制及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最新实践,为酒店业主、资产管理者及运营方提供了数据赋能、精准决策的依据,有助于提升酒店运营效率及构建长期竞争优势。

  从酒店管理合同的履行的角度看,USALI第12版通过提升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对酒店收入、成本、运营方费用等关键财务指标进行更明确和精细化的界定和分类,有助于业主行使管理合同所赋予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业主与运营方因规则不明确,从而理解不一致造成争议的潜在风险。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拖欠劳动者工资强制执行典型案例

治理欠薪工作,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稳定大局,需要跨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履职,协同联动,统筹保障劳动者权益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有力推动欠薪矛盾实质化解。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以案释法和以案促治力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一批拖欠劳动者工资强制执行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 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活封活扣”善意执行

  案例二  “刚柔并济” 善解农民工“薪酬”

  案例三 巧执土地流转金 及时兑现职工工资

  案例四 司法行政协同“护薪” 督促履行彰显担当

  案例一

  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活封活扣”善意执行

  一、基本案情

  某环保建材公司职工向盱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反映该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盱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迅速进行调查,现场协调处置,查明企业确实存在欠薪行为,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职工工资,该企业逾期未支付。盱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该企业向25名职工支付合计20万余元。责令支付工资的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该企业仍未主动履行义务,经盱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盱眙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盱眙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企业生产效益较好,但是因为排污许可证到期,短期内无法办理下来,导致企业暂时不能生产,资金周转困难。目前企业发展前景良好,且企业已找到投资人融资入股,投资人及企业负责人均表示待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后,将优先发放欠薪。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盱眙县人民法院对该企业机器设备采取“活封活扣”措施,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最终,投资人自愿为该企业代偿了全部欠薪,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二、典型意义

  在责令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如何平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保障被执行企业正常经营,一直是实践中的重点与难点。本案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全面调查确认企业拖欠工资事实,责令限期支付,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执行法院针对具有市场发展潜力的企业,运用“活封活扣”及信用宽限等灵活强制措施,保障企业正常融资经营,同时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做到维护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与助力企业健康发展的有机统一,取得了保民生、稳企业、优环境的多元共赢效果。

  案例二

  “刚柔并济” 善解农民工“薪酬”

  一、基本案情

  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农民工反映靖江市某项目欠薪问题后,依法进行调查,确认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某建设工程公司,农民工系该项目劳务分包单位招用,共拖欠杨某等16人工资合计41.7万余元。劳务分包单位被责令支付工人工资后,逾期未支付。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建设工程公司清偿农民工工资。责令支付工资的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该企业未主动履行义务,经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靖江市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靖江市人民法院向企业负责人严肃释明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严重性以及拒不履行将面临的法律后果,督促其积极履行自身义务。同时,认真评估企业经营的实际困难,给予其一定的宽限期限,筹措资金。最终在执行法院“强制”和“善意”并重的执行策略下,该企业积极筹款,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全部支付到位,案件得以执结。

  二、典型意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规定工程项目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准确适用法律,执行法院善意文明执行,彰显了司法行政合力打击欠薪行为的力度与温度。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并未简单采取强制措施,对于存在短期经营困难的企业,合理给予履行宽限期,积极引导其主动履行义务,既有效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因执行行为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实现了保障民生与助企纾困的平衡,是“刚柔并济”执行策略的积极实践。

  案例三

  巧执土地流转金 及时兑现职工工资

  一、基本案情

  宗某等人到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反映某建设投资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调查处理,根据职工信息表、工资表、考勤表、劳动合同等材料,确认该企业拖欠宗某等29名职工工资,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该企业逾期未支付。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该企业向职工支付合计276.2万余元。责令支付工资的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该企业并未主动履行义务,经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宜兴市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通过实地走访调查了解到该企业目前已停止经营,其名下的房屋等资产,已设立抵押且被另案查封,资产处置程序复杂、周期长,在短期内难以变现。面对执行困境,宜兴市人民法院迅速调整思路,经调查,获悉该企业有笔应予退还的预交土地流转金可供执行。宜兴市人民法院立即启动扣划程序,迅速将该笔款项扣划至法院账户,并及时发放到29名职工手中,全额兑现了职工工资,案件得以执结。

  二、典型意义

  为促使欠薪者尽早支付拖欠的工资,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调查处理、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材料,为后续强制执行打下良好基础。执行法院积极拓宽财产线索发现渠道,通过对可供执行的土地流转金的快速执行,为类似案件的执行探索出新路径。

  案例四

  司法行政协同“护薪” 督促履行彰显担当

  一、基本案情

  宿迁市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陆续接到姜某等人投诉,反映某建设工程公司拖欠工人工资。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调查,确认该企业拖欠姜某等13名工人工资,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该企业逾期未支付。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该企业向工人支付合计27.2万余元。责令支付工资的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该企业并未主动履行义务,经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宿城区人民法院与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明确告知已对企业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且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释明其如存在“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情形,将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同时,积极引导企业从长远发展角度考虑,应尽快履行法定义务。在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联合督促下,该企业主动配合,积极筹措资金,最终一次性全部支付,案件得到有效化解。

  二、典型意义

  保障劳动者权益是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的重要一环。本案是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同化解欠薪纠纷、维护劳动者报酬权益的生动实践。在执行中既突出保障工资及时兑付,又充分考虑企业经营的实际困难,积极寻求最佳执行方案,最终促成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同时也为企业后续发展留出空间,实现了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与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