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函[2017]56号 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645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时间:2017-07-11
文号:财税函[2017]5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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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冬苓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我国政府性基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政府性基金(简称基金)是各级政府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征收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我国基金管理经历了一个由乱到治的渐进改革过程。过去由于认识和管理不到位,一些地区和部门出现了乱设基金项目等问题,加重了企业负担。财政部非常重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多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开展治乱减负工作,并致力于完善制度建设,从项目设立、征收管理、预算管理等方面,对基金予以规范管理。

  一是从严限定审批权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发文明确,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设立基金必须统一由财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各地及有关部门不得自行设立基金项目。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再次强调新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按照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确需设立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二是持续清理基金项目。在明确基金审批权限的基础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清理各类基金项目,先后取消和停征了一大批不合规、不合时宜的基金项目。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基金项目,均已取消或停征。

  三是切实规范资金管理。自2002年7月起,所有基金项目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地区和部门必须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基金收支预算,不得坐收坐支。近年来,按照新《预算法》规定,财政部不断完善基金预决算管理,加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以及加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是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自2014年10月,财政部建立和实施了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对依法合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清单管理,在财政部门户网站上公布了《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明确了中央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的项目名称、执收单位、资金管理、政策依据等,并根据政策调整变化及时更新清单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经过清理规范,目前保留的基金共21项,均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主要涉及铁路、民航、港口、南水北调工程、三峡后续规划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扶持移民、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生产生活等,在现阶段仍发挥了积极作用。

  诚如您所言,目前基金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立法层次不高、定期评估和调整机制不健全等。您关于基金项目性质、特点和分类规范的有关建议,对加强和规范基金管理有积极的借鉴作用。下一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将继续加强和规范基金管理:一是加快推动政府非税收入立法,研究起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原则、审批权限、资金解缴、预决算编制、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行为,用制度的“刚性”扼制乱收费的“任性”。二是强化基金项目动态管理,根据经济发展变化情况,及时取消政策效果和调控作用弱化,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的基金项目。三是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结合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等税制改革,取消或替代相关领域基金项目;逐步将具有税收性质的基金项目并入相应的税收。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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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